專利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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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轉讓(Patent Assignment,Patent 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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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轉讓,InnoMatch全球供需對接平臺以數字科技打造技術、人才、服務、資本融合匹配的創新生態圈,搭建以需求為引導、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的供需對接平臺,提升創新需求對接科技成果、產業及資本要素的效率。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移轉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在專利轉讓中,普通轉讓屬於一般性轉讓,即誰需要就轉讓給誰,不附帶條件,這種轉讓,收取的轉讓費最低。排他轉讓即有條件的專利轉讓,一般指不能轉讓給第三者的主人,即該專利在轉讓以後只能專利所有人和受讓人二者持有,這種轉讓的費用高於普通轉讓,低於獨家轉讓,所謂獨家轉讓即專利所有人將專利與專利所有權一併轉讓的全部轉讓方式,即專利所有權轉移到方式,該方式導致專利受讓人成為持有專利的唯一,這種轉讓方式的費用最高。
①項目名稱:項目名稱應載明某項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轉讓合同。
②發明創造的名稱和內容,應當用簡潔明瞭的專業術語,準確、概括地表達發明創造的名稱,所屬的專業技術領域,現有技術的狀況和本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征。
④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情況,有些專利權轉讓合同是在轉讓方或與第三方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之後訂立的,這種情況應載明轉讓方是否繼續實施或已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權利義務如何轉移等。
⑤技術情報資料清單,至少應包括發明說明書、附圖以及技術領域一般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須其它技術資料。
⑥價款及支付方式。
⑦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⑧爭議的解決的辦法,當事人願意在發生爭議時,將其提交雙方信任的仲裁機構仲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仲裁機構。明確所共同接受的技術合同仲裁,該條款具有排除司法管轄的效力。
專利轉讓費的結算方式,一般有三種:一次性結算、提成、固定與提成相結合。“一次性結算”是指簽定轉讓合同後,按合同所定的價格,由被許可方(受讓方)一次性向許可方(專利權人) 支付轉讓費。“提成”分固定提成和滑動提成兩種,“固定提成”就是把合同產品的生產數量或者凈銷售額人為地固定在某一個數字上(不管實際的生產數量或凈銷售額是多是少),在提成所限內每年按這個數字提成;“滑動提成”就是按照每年實際生產出來的產品數量或實際的凈銷售額提成。“固定與提成相結合”中“固定”的部分叫初付費,也叫“入門費”,這部分費用在合同生效後就要立即支付;“提成”部分要在項目投產後在合同約定的年限內支付,方法同“提成”。
1、避免盲目擴大專利價值-對於專利權的轉讓標底,應以能夠成交為原則,否則很可能合作失敗;
2、避免求快-專利轉讓是一個法律程式,建議最好委托相關業內人士(例如律師),進行相關操作,切勿自行隨便簽訂合同;
3、應把合作放在首位-專利開發的目的,除了是對自己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對社會、對生活有益處和貢獻,一項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和市場容量的專利技術,在沒有轉化為盛會生產力之前,只能是技術,因此實現產業化才是造福於社會和人類的最高標準,在某種程度上適當退讓和調低一些標底,同樣是很必要的,畢竟合作是需要雙方拿出誠意的;
4、做好相關記錄-儘可能做好轉讓過程中的記錄,這對於後續問題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在轉讓之前,不要輕易進行價值評估等操作、尤其是不要輕易根據對方要求進行此類操作,如果確實需要進行評估,儘量明確評估費用擔負原則和擔負比例、以免上當受騙;在沒有完全完成轉讓手續前,不要輕易交付技術資料和相關圖紙等具體信息。
專利轉讓權一經生效,受讓人取得專利權人地位,轉讓人喪失專利權人地位,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影響轉讓方在合同成立前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由專利權受讓方承擔。另外,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前,轉讓方已實施專利的,除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合同成立後,轉讓方應當停止實施。
①專利轉讓是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權全部"轉讓"(出售)給他人的行為。在專利權轉讓中,轉讓專利權的一方為"轉讓方";接受專利權的一方為"受讓方"。一旦發生專利權的轉讓,轉讓方就不再對該專利擁有任何權利;受讓方即成為該專利的新的所有者,有權行使專利權的所有權利。
②專利許可是專利權人允許他人在一定區域內、一定期限內以一定方式使用專利。給予許可的專利權人為"許可方";接受許可的一方為"被許可方"。
專利許可的作用之一是通過專利許可,企業可以收回研究開發的投人並取得最大的回報,使專利產生最大的市場價值;另一作用是通過專利許可,科學技術成果得以推廣應用,從而促進國家的技術創新,提高國家的科技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