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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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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概述

《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
首次生效時間 2009年11月5日 最新修訂時間 2009年11月5日
修訂歷史
  • 2009年11月26日,中國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同時廢止
本法規當前有效
本條目為官方文獻,除調整排版外請不要隨意更改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行為,促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依法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保險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試點方案由監管部門報請國務院批准確定,每家商業銀行只能投資一家保險公司。

第二章 準入管理

  第四條 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須具備較為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內部控制及並表管理制度,風險管理有效,業務經營穩健,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問題或重大操作風險案件。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應保證在扣除擬投資額後符合監管標準。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具有熟知保險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的人員。

  第五條 商業銀行擬入股的保險公司須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和良好的業務發展前景,各項經營及風險管理指標符合保險業的監管要求。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負責審查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方案,並依法出具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監管意見。

  第七條 擬投資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銀監會相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向中國銀監會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兩份:

  (一)申請書;

  (二)商業銀行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投資保險公司的決議;

  (三)商業銀行擬入股的保險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吸收商業銀行投資的決議;

  (四)股權投資意向性協議;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商業銀行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業務發展情況報告;

  (七)商業銀行擬入股的保險公司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業務發展情況報告;

  (八)商業銀行擬入股的保險公司的基本情況和合作股東的基本情況;

  (九)商業銀行與其擬入股的保險公司建立有關風險隔離制度、並表管理制度及關聯交易實施細則;

  (十)中國銀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商業銀行變更投資保險公司的股權比例,應當根據中國銀監會相關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三章 風險管理

第一節 公司治理

  第九條 商業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應嚴格遵守法人機構分業經營的規定。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建立並不斷完善與其投資的保險公司之間的防火牆制度,確保公司治理經營決策、業務運行、風險控制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管理信息系統及業務場所等方面的有效隔離。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明確一名非執行董事負責防火牆以及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和審查。該名董事應至少每年對防火牆制度執行情況、保險公司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以及關聯交易的公允性、控制情況發表書面意見。

  第十條 商業銀行派至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但不限於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以及業務人員,必須與商業銀行脫離薪資和勞動合同關係,不得相互兼職。  

第二節 關聯交易

  第十一條 除中國銀監會另有規定外,商業銀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保險公司關聯企業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內外授信。

  商業銀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及保險公司關聯企業擔保的客戶提供授信。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不得以客戶購買其入股的保險公司銷售的保險產品作為向客戶提供銀行服務的前置條件。

  商業銀行接受其入股的保險公司保單作為質押提供授信,不得優於其與非關聯第三方的同類交易。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出售其發行的次級債券

  商業銀行及其控制關聯方所發行的其他證券,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量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10%。商業銀行及其控制關聯方承銷證券時,向其入股的保險公司出售額不得超過其承銷總額的10%。

第三節 並表管理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銀監會《銀行並表監管指引(試行)》的規定,建立對其入股的保險公司進行並表管理的政策、制度、職責和程式,實行有效的並表管理。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將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納入信息集中管理體系,對保險公司的風險暴露進行集中監測和管理。

  第十六條 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的資本投資應從商業銀行資本金中全額扣除。

第四節 業務合作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及其入股的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應嚴格遵守中國銀監會及保險監管部門的各項業務管理規定,遵循市場公允交易原則,不得有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不得在股東銀行的營業區域內進行營銷

  商業銀行應建立代理保險銷售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切實做好代理保險銷售人員的培訓工作,確保商業銀行代理保險銷售人員合規審慎銷售保險產品。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入股的保險公司所印製的保險單證和宣傳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東銀行的名稱及各類標識。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嚴格遵守客戶信息保密的相關規定。商業銀行與其入股的保險公司相互提供客戶信息資料必須取得客戶同意,業務往來不得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中國銀監會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監管職責以及相關監管合作機制,對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對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進行並表監管

  第二十三條 中國銀監會依據相關監管信息共用機制,及時通報重大監管信息,有效防範和化解各類風險。

  第二十四條 投資入股保險公司的商業銀行應按照中國銀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涉及上市公司的,遵守有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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