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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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表監管(Consolidated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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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表監管是指母國監管當局在合併資產負債表基礎上,對銀行或銀行集團在全球範圍內面臨的所有風險予以監督控制,而不論其機構註冊於何地的一種監管方法。並表監管是20世紀60年代,銀行業務國際化迅速發展對銀行監管提出的要求,源於歐美等金融發達國家銀行監管的法律實踐。
並表監管中所說的“母國監管當局”通常是指銀行或銀行集團的母行或總部所在國的銀行監管機構;與之相對應,“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常是指銀行或銀行集團的境外機構所在國的銀行監督機構。銀行集團既包括銀行直接的分支機構和子公司,也包括集團內的非銀行機構和金融附屬公司。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監管當局的並表監管提出了以下原則:
(1)監管當局應瞭解銀行集團的整體結構和主要業務;
(2)監管當局應確保銀行集團總部全面監測、有效控制其境內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各項業務,監督整個集團內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情況,定期獲取並核實所有境內外業務的信息;
(3)監管當局有權全面審查銀行從事的各項銀行和非銀行業務,無論是銀行直接從事的業務(包括海外機構的業務),還是通過附屬機構間接從事的業務;
(4)監管當局的監管框架能夠評估一家商業銀行或銀行集團從事的非銀行業務給這家銀行或銀行集團帶來的風險;
(5)監管當局有權要求銀行集團在並表基礎上達到審慎監管標準,包括資本充足率、風險集中等標準,並確定哪些標準適用於單個銀行,哪些適用於並表的銀行,哪些對兩者均適用;
(6)監管當局能夠收集各個銀行集團的並表財務信息;
(7)監管當局有權對銀行集團的境外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8)監管當局有權要求銀行集團的母公司和附屬機構採取糾正措施,必要時限制或界定銀行集團整體的業務範圍和開展這些業務的海外場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