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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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简称I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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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是各国的“准法律”,对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具有强制约束力。
通常所说的国际会计准则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其含义是指在主要发达国家采用的、对其他国家影响较大的会计概念、方法、程序、做法等,其中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发布的会计准则(FAS)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会计准则(IAS)最具影响力。
会计原则国际统一化运动自1904年的第一次国际会计师大会召开之后就开始了。1962年在纽约召开的题为“会计、审计、财务报告和世界经济”的第八次国际会计师大会上,克雷安霍夫(第七次大会会长,荷兰会计师协会会长)以“会计方面的国际挑战”为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其演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会计统一化的意义和可能性以及为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各个国家会计原则研究的现状等。20世纪60年代以后,这种会计国际化的运动以更快的速度向前发展。
1966年,由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会长H·边逊爵士发起,联合美国和加拿大的会计师协会共同组成会计师国际研讨组。该研讨组主要是对美、英、加三国的会计实务和会计准则进行比较研究,并发表研究报告。1968年研讨组发表了第一份研究报告,题为《三国对存货的会计和审计方法》。国际研讨组的活动虽不是以直接制定国际会计准则为目的,但它却是朝着制定国际会计准则这个方向迈出了第一步。
1972年在悉尼召开的国际会计师大会上,成立了会计职业国际协调委员会。经过该国际组织的主要成员国的有关人员的协商,提出了设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方案,后经准备委员会的筹备,终于在1973年6月由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墨西哥、荷兰、英国和爱尔兰以及美国的会计职业团体发起成立的建立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英文简称IASC)。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是个国际民间组织,其宗旨是要制定和发布为各国、各地区所承认并遵守的国际会计准则,促进国际会计的协调。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之初,并没有强有力的政治经济背景,只是选择国际上倍受关注的主要会计项目,在适当比较和挑选的基础上,调和各国同类或类似的准则,废除一些不正确的会计惯例,然后允许剩下的多种会计处理并行,允许会计实务在多个备选会计程序和会计方法中选择,从而形成易于被各国和各地区接受与遵守的国际会计准则。初期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中虽也强调“以公众利益为目标”、“为改进和协调与编报财务报表有关的条例、会计准则和程序而开展广泛的工作”,但更关注的是获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全体成员的支持,使国际会计准则争取到各国会计界的广泛认同。如此制定出来的准则显然不是高质量的准则。各国对国际会计准则经常反映折衷意见和保留自由选择的做法一方面表示接受,一方面又表示不满。
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一个最明显的特征,各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投资者和公司都在不断寻找跨国界的机会,各国企业纷纷从单靠国内资本市场融资转向依靠国际资本市场融资。比如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市值总额中有70%是非英国公司的,德国证券交易所市值总额中有80%是非德国公司的,区域性或全球性的资本市场正在加速形成。全球化对国际会计协调的需求与日俱增,大家都翘首期待高质量的、统一的国际会计准则出台。
2000年5月,IASC进行重新的改组(此次改革基本上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模式,有3名美国人担任了该组织的重要职务,这是IASC为了实现其目的与美国合作、妥协的产物。),设立IASC基金会,下设“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和“准则咨询委员会”(SAC)。其中,IASB主要负责各项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等工作。这次改组使IASC在某种意义上由各国会计准则“协调者”的身份转变成“全球会计准则”“制定者”的身份。
2005年11月8日,中国财政部副部长、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秘书长王军先生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戴维.泰迪爵士签署了联合声明,确认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
美国会计准则通常被称为“公认会计准则”(GAAP),主要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包括150多项财务会计准则(FAS)。按照美国法律,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或管理权力属于美国证监会(SEC),美国证监会将制定会计准则的工作委托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但保留了否决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于1972年,性质上是民间专业机构,由高等院校专家、会计师事务所专家等组成,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共同点:一是运作机制相似,二者均为民间机构,由企业、专业团体资助,专门制定会计准则,不过FASB获得了SEC的授权。二是制定准则程序相似,如前所述,二者制定准则都经过大量的调研、征求意见、投票批准等程序,且透明度非常高。三是准则内容相似。尽管FASB发布的会计准则数量多于IASB,但其对相同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方法等基本相似。
不同点:一是出发点不同。IASB的出发点是制定全球通用的会计准则,FASB则主要根据美国国内经济活动的需要制定会计原则,主要适用于美国。二是基础不同。IASB发布的会计准则主要是原则导向的,目的是在基本原则一致的条件下,兼顾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因而比较精练、粗线条;FASB发布的会计准则主要是规则导向,其准则数量多,内容具体、细致。
通常地,会计准则与特定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法律环境、文化环境有密切的关系。中国会计准则也因此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主要表现在准则内容、形式和制定机制等三个方面:
1、准则内容的差异
1)中国会计准则缺少会计概念框架,且数量不足。
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大多数国家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均有一个概念框架作为基础,而中国会计准则还没有系统的概念框架。因此,在对有关业务事项进行规范时,轻易导致制度之间相互矛盾。同时,中国仅发布了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和16项具体会计准则,对很多业务没有制定准则或难以制定准则。
2)中国对于一些会计问题未出台任何制度。中国会计准则没有针对衍生金融工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退休福利计划等已经普遍存在的业务活动或现象出台明确的会计制度。
3)中国会计标准仍处于“制度与准则并行”的阶段。
我国的会计改革也遵循了经济改革的渐进模式。一方面根据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制定了有关会计准则,对一般的、不分行业的会计事项进行规范,如收入准则、投资准则等;另一方面也存在大量的核算办法、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如投资公司核算办法、合并报表暂行规定等。这些被称为会计制度,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的会计标准体系。
4)部分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
2、准则形式的差异
中国的会计准则正式条文比较简略,而国际会计准则的正文比较详尽;国际会计准则设置几个不同的层次,准则下面有准则解释、技术公告、运用指南等,中国会计准则还没有建立这种框架。
3、准则制定机制的差异
中国的会计准则主要由财政部负责制定,准则制定过程中的调研和征求意见范围比较有限,制定过程的透明度不够;国际会计准则有严格的制定程序、透明度要求,如公开征求意见、委员会成员讨论、投票表决等,制定过程中的各方意见、投票情况等都对外公布,透明度较高。
具体差异:
两者在会计处理方面上的10项主要差异,包括:固定资产采购计价、借款费用资本化、非货币性交易、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商誉、研究与开发费用、开办费、资产类政府补助、债务重组、所得税。
- 固定资产采购计价
中国准则规定,固定资产一般以其历史成本或净值计价。对改变折旧方法作为会计政策变更。
国际准则规定,固定资产计价应当考虑公允价值的影响,包括资产重估和折现的影响。对改变折旧方法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 借款费用资本化
中国准则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应予资本化,直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资本化金额=借款利息+辅助费用和汇兑差额。
国际准则规定,用于构建资产的一般性借款符合条件可以资本化。资本化金额=所有专门借款费用-暂时投资收入。
- 非货币性交易
中国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的资产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相关税费入账。
国际会计准则区分了同类和非同类的资产互换,规定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同类资产按换出资产价值加相关税费入账,而不同类的资产交换按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损益=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
- 短期投资
中国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仅对跌价损失计入损益。
国际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对市价与成本的盈利或损失变动都计入损益。
- 长期投资商誉
中国准则规定股权投资以投资成本计价,债权投资以成本,贷项计入资本公积。
国际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日债务证券的投资以成本,按取得的可辨认应折旧/摊销资产的加权平均剩余年限摊销,如负商誉超过FV,超过部份立刻确认为收益。
假设企业A用100万元购买企业B30%的股权,企业B净资产是200万元,但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是300万元。根据中国准则计算的股权投资差额=40万,根据国际准则计算的商誉=10万,此后分享被投资者损益时,需考虑因公允价值调整而产生的影响。
- 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费用
中国准则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只有为依法申请取得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而发生如注册费、律师等费用才能资本化。
国际准则规定研究支出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开发支出符合一定条件时才确认为无形资产。
开办费
中国准则规定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国际准则规定开办费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 资产类政府补助
中国准则规定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记入补贴收入。
国际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列为递延收益,在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有系统并合理地确认为收益。
中国会计准则规定按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重组利得不能确认为收益,而为资本公积。
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按公允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损益。
中国准则规定所得税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付税款法按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纳税影响会计法需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并采用递延法或损益表负债法。
国际准则规定所得税仅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即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并采用资产负债表负债法。
国际会计准则 | 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 | 第2号-存货 | 第3号-业务合并 | 第4号-折旧会计 | 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 |
第6号-价格变动在会计上的反映 | 第7号-现金流量表 | 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 | 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 | 第1O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 | 第11号-建筑合同 |
第12号-所得税会计 | 第13号-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 | 第14号-分部报告 | 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 | 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 第17号-租赁 |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 | 第19号-退休金费用 | 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 | 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 | 第22号-企业合并 | 第23号-借款费用 |
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 | 第25号-投资会计 | 第26号-退休金计划的会计和报告 | 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 | 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 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
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 | 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 | 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 | 第33号-每股收益 | 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 | 第35号-中止经营 |
第36号-资产减值 | 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 第38号-无形资产 | 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 | 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 | 第41号-农业 |
备注: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27号和第28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被于1998年发布或修订的IAS 16、IAS 22和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6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5号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被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 38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3号已失效,由准则第1号替代。 |
非常有价值,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