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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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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酒店法[1]

  酒店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酒店法,是指与酒店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酒店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彼此产生的联系,以酒店活动为主线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是酒店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酒店法所调整的是酒店活动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而不是单一的法律或法规。这些法律规范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酒店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酒店方面的地方法规。此外,还包括我国参加和承认的国际有关公约或规章。

  狭义的酒店法,是指国家或地区所制定的酒店法律、法规。

酒店法的渊源[1]

  酒店法的渊源,是指酒店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表现形式。它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

  一、国内渊源

  我国酒店法的国内渊源主要有:

  (一)宪法

  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宪法中都有关于旅游的条文。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休假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休养设施”也应当包含酒店,这一规定可以认为是涉及酒店的条款。

  (二)法律

  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正在制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等。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政府主管部门依国务院授权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01年公安部发布,2002年5月1日施行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者安全保障办法》、2009年10月13日起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等。

  (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或批准,在本地区实施,如2000年12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1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2004年3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试行办法》、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标准》、2009年5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等等,这类法规由地方立法机关公布,仅限于其辖区内适用。

  在我国,习惯只有在国家认可的条件下才是法的渊源,判例不是我国法的渊源,但对指导审判实践有参考价值,并且能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酒店立法提供经验。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二、国际渊源

  国际渊源主要有:

  (一)国际公约

  如《国际饭店协会和世界旅行社协会联合会公约》、《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关于旅馆经营者对旅客携带物品之责任的公约》等。

  (二)国际协定(包括双边协定多边协定)

  如《国际旅馆法规》、《关于饭店合同的国际协定》、《国际旅馆业新规程》、《旅馆与旅行社合同的协议》等。

  (三)国际酒店惯例

  在国际酒店业中已有一些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习惯做法,如在酒店客房预订方面的规则等。

  国际上没有统一的酒店立法机构。国际酒店法律规范常以公约、条约、协定等形式表现。按其参加缔约协商国数量的多少,可以分为双边和多边条约、公约、协定等,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缔约国和承认的国家,不涉及其他国家,对其他国家也没有约束力。

酒店法的基本内容[1]

  酒店法是调整酒店在经营管理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虽然世界各国在酒店法的形式、法律效力以及名称上各不相同,但它们所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都属同一类,都有其共同的基本内容。

  一、酒店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规定

  酒店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是酒店存在和消亡的法律问题。酒店的设立又称酒店的开办,是指酒店设立人为取得酒店经营的资格,依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行为。我国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在我国境内的国有酒店、集体经济酒店、外商投资酒店、港澳台投资酒店、股份制酒店、联营酒店和私营酒店,都由国家行政机关审批设立。申请设立的酒店必须具备法定的设立条件,通常由酒店设立人提出申请,由主管机关或其他授权机关审查批准。

  酒店的变更,是指酒店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改变。酒店的终止,又称作酒店的关闭,是指酒店的解散及其经营活动的停止。

  二、酒店经营范围的规定

   现代酒店是一个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企业。除客房和餐饮外,酒店还应包括它的附属设施的范围,如车队、保龄球、网球场、桑拿浴、游泳池、舞厅、商场、卡拉OK厅等。凡是在该酒店实际控制下的部门或空间,均属该酒店的范围。

  三、酒店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一)酒店权利义务概念

  酒店的权利与义务有两个概念,一是酒店作为法人的权利与义务,二是酒店对客人的权利与义务。

  酒店对客人有诸多的权利,如有权要求住宿的客人进行登记,并查验客人的身份证明;有权拒绝患有各种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客人住进酒店;有权拒绝客人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酒店;有权拒绝衣着举止与本酒店等级不相符的人员进人酒店;有权收取合理的费用;有权要求客人赔偿因客人的原因而使酒店蒙受的损失等等。酒店的义务也有很多,如有义务向客人提供与本酒店等级相符的硬件设施和服务;有义务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有义务保障客人的财产安全;有义务为客人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食;有义务为住店客人提供贵重物品安全寄存服务等等。

  (二)酒店作为法人的基本权利

  1.酒店的人身权

  由于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是法律拟制的“人”,它也有人身权。人身权是酒店极其重要的权利,它是与酒店作为企业法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酒店的人身权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赋予的。

  酒店的人身权包括:

  (1)酒店的名称权。酒店作为企业法人享有名称权,有使用和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的权利(如一些名声显赫的酒店集团向需要的酒店出售本集团的特许经营权,从而使这些酒店可以合法地使用该集团的名称);有禁止他人干涉、盗用自己的名称的权利等。

  (2)酒店的名誉权。酒店享有名誉权,禁止他人用诽谤的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

  (3)酒店的荣誉权。酒店享有荣誉权,可以接受表彰和获得荣誉称号,禁止他人非法剥夺法人荣誉称号。

  2.酒店的经营管理权

  酒店有依法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以及进行内部管理的权利。酒店的经营管理权主要包括:

  (1)酒店有权依法拒绝任何单位向其摊派的各种不合理收费。

  (2)酒店有权在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多项经营活动,进行推销,利用自己的餐饮、洗衣、娱乐、健身等设施设备向客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各项服务。

  (3)酒店有权依法开辟自己的客源市场,在国内外开拓业务,通过各种方式开展酒店业务。

  (4)酒店有权同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等旅游企业以及民航、铁路、商业单位签订合同,开展横向业务。

  (5)酒店有权依法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实行联合,组成酒店集团。

  (6)酒店有权依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7)酒店有权依法出租和转让酒店的固定资产

  (8)酒店有权对酒店的设施、设备和原材料进行采购,自行决定生产经营需要的各种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国有酒店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只能依照国家授予或合同约定享有经营权,其经营权限大小由国家法律规定或者按合同约定。

  3.酒店的劳动人事权

  劳动人事管理酒店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劳动人事权是企业实现自主经营权的重要保证。酒店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录用、辞退职工,有权任免干部,有权确定适合本酒店情况的工资形式奖金分配办法,有权决定本酒店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使酒店的劳动人事管理适合于加强酒店经营管理权的要求。

  4.酒店的诉讼权

  诉,是指酒店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合法权益的请求。任何酒店的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都可以向法院提出保护的请求。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关系。需要指出的是,酒店的人身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一般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酒店的经营管理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一般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三)酒店作为法人的基本义务

  酒店作为法人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包括执行消防管理、治安管理、卫生管理、物价管理等法规。

  (2)向客人提供符合本酒店星级标准的各种服务,包括硬件和软件等。

  (3)向客人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住房,向客人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饮食。

  (4)遵守税法和财经法规,接受审计、财税、工商、物价、金融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5)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

  四、客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客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客人包括住店客人、在店消费的客人、欲来店消费人员和其他人员。狭义的客人,是指在酒店内住宿、用餐或接受其他服务与消费的人员。本书中的客人,一般是指狭义上的客人。

  客人的权利包括,有权按照住宿契约使用预订的房间和享受与其相关的服务,有权要求酒店保证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等。客人的义务包括,在登记入住时有义务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并接受检查;客人在酒店住宿期间有义务遵守国家和酒店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有义务爱护酒店的财物;有义务支付有关费用等等。

  五、酒店法律责任的规定

  酒店对自己的客人负有法律上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保护客人人身安全、保护客人财产安全以及保护客人的贵重物品安全等等。酒店的客人一旦在住店期间或者在接受酒店提供的服务过程中,由于酒店的故意或过错而造成客人的人身损害以及财物损失等情况,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酒店法的调整对象[1]

  酒店法调整酒店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酒店之间的关系

  国家要发展旅游事业,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然要根据社会对旅游消费需求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其他一些因素,确立一定时期的旅游业发展规模,制定出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在这些旅游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贯彻和实施过程中,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酒店必然要发生各种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主要通过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行政手段直接组织、指挥所属各酒店的活动。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企业基本上没有经营自主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通过政策导向、制定法规、提供信息、培育市场,并利用价格税收、奖惩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间接管理酒店,二者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酒店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酒店的经营管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这种关系具体表现为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前者主要表现为权力的行使,后者主要表现为义务的履行,双方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

  (二)酒店与客人之间的关系

  酒店与客人之间的关系是酒店法所调整的最主要的社会关系。酒店同客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酒店同客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的关系一般以合同的形式予以确立,各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义务,也就是说,酒店与客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三)酒店与其他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活动不可能只靠一家酒店单独完成。它需要酒店与其他旅游企业之间相互协作、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旅游服务的整体,才能使客人的旅游活动顺利进行。例如,旅行社往往只能组织客源和提供导游服务,而解决不了住宿、就餐和游览景点的问题,而酒店和游览景点又需要旅行社提供客源。旅游业自身的这些特点便决定了酒店同其他旅游企业之间的活动必须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彼此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协作关系。

  (四)酒店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酒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与许多部门都产生关系,如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和部门。酒店同这些企业和部门之间的关系既有横向的法律关系又有纵向的法律关系。

  (五)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

  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包括了外国客人和旅游组织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中外合资、合作酒店中的中外各方的合作关系等。这些关系一般由我国法律进行调整,但涉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有关公约、条约以及国际惯例除外。

酒店法的作用

  一、对酒店业的发展实行宏观调控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酒店方面的法律、法规,对酒店和有关部门的关系实行有效的协调控制,从而促进酒店业的健康发展。

  二、为酒店法律关系主体规定行为规范

  酒店在经营和管理中会产生多种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例如,客人由于某种原因不来使用已经预订的房间而给酒店造成经济损失;酒店因为自己的过错不能按时向客人提供预订的客房;酒店因为过错而造成客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物的毁损或灭失;酒店的餐厅因为提供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食而造成客人的疾病;客人将酒店的财物损坏等等。

  酒店和客人以及酒店和其他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合同一经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之间就会产生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合同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向对方承担法律义务,并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酒店法为酒店规定的行为规范包括:酒店应当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酒店应当保障客人的财物安全;酒店应当设置客人贵重物品保险箱,保管客人的贵重物品;酒店应当保护客人的隐私权;酒店应当有完好的火灾报警和灭火设施设备等等。酒店法为客人规定的行为规范包括:禁止携带危险品进入酒店;入住时应当按规定项目如实登记;支付在酒店内消费的费用等等。

  三、为酒店法律关系主体提供法律保护

  酒店法除了明确酒店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这些权利义务真正得以实现,还规定了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受损害的一方得到合理的赔偿和补偿。

  早在1951年8月5日,我国就颁布了《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近些年来,随着我国酒店业的发展,我国又先后制定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涉及酒店方面的法律法规,为酒店和其客人及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正当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

  四、促进经济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旅游业和酒店业有了较大的发展。酒店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可以避免和制止不按科学办事、不规范经营等现象。而这些现象仅靠原有的行政管理手段以及协调的方式、方法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酒店业建设和管理的需要。酒店法律法规的建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酒店业,提高酒店服务质量,保障客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从竞争和发展的关系看,酒店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加强了酒店行业的管理,使酒店业的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酒店法与酒店法学的区别

  酒店法与酒店法学之间的区别在于:

  (1)酒店法是一些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法律的一个部门,简单地说,它是法;而酒店法学是社会科学的一部分,是一种法学理论,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2)酒店法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酒店法学则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它是一种学术理论,并非酒店的行为准则。

  酒店法学主要研究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酒店法各主体的法律地位;

  ②酒店法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③酒店法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④各国酒店立法的情况;

  ⑤国际酒店立法。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袁义编著.第一章 酒店法概述 酒店法规与法律实务.东南大学出版社,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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