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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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1]
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委托管理机构,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开发和利用进行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活动。
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意义[1]
1.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
资源性国有资产作为整个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其管理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全民所有制国家,能够体现全体劳动者共同利益的只能是国家。因此,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的自然资源必须归国家所有,并加强管理,才能确保产权不受侵犯,使其为社会主义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服务,为子孙后代服务。这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本要求。
2.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自然资源的供给必然受其自然因素、开发的技术条件和其他因素的制约,在一个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往往是有限的,而社会对利用自然资源生产出的消费品的需求往往是无限的。这种需求的无限性与供给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必然要求对社会资源实行有效配置与合理利用,使有限的资源供给能够创造出尽可能多的为人民生活所需要的各种最终消费品,以满足人们Et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这就要求加强资源性国有资产开发利用中的综合平衡,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源的损失与浪费。从而使有限、稀缺的资源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创造出最大量的社会产品,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3.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但商品的生产离不开各类自然资源。从整个社会来看,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是对最终消费品需求的一种派生需求。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并不是最终消费自然资源,而最终消费的是利用自然资源所生产出的商品。就如同人们并不是要直接消费土地,而是最终消费在土地上生产的粮食或盖的房子。很明显,作为很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的自然资源,不可避免地制约着社会商品的生产。既然商品进入市场,也必然要求生产商品所必需的自然资源被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使自然资源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入市场。没有自然资源的商品化与资产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难以真正健全发展。因此,加强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其价值的管理,必然极大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有利于保护整个社会的生态平衡与生存环境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以自然形态存在的,因此对它的开发利帛情况与社会的生态及人们生存的环境有极大的关系。随着人们对客观世界更进一步的认识,世界各国都把保护社会生态与环境作为一项国策放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如果管理不善,不能尊重客观规律与自然规律,乱开发,滥采伐,就有可能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生态与环境。同时,又由于自然资源的供给与对它的需求相比.长期处于相对不足的地位,更容易诱发对国有资源的过量开采和盲目利用,导致或加剧了生态与环境的恶化。对于这一点,我们吃了不少亏.受到自然界的惩罚,也曾有过沉痛的教训。因此,为了进一步保护整个社会的生态平衡与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我们必须切实加强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尊重客观规律,以科学的态度进行国有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2]
1.合理开发,整体优化原则
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对其开发必须遵循合理开发,整体优化的原则。任何盲目开发、滥采乱掘,都会造成自然资源的损失浪费和枯竭。因此,应当通过科学的规划,运用高科技手段,合理开采和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抑制不合理的消耗和浪费,产生最优的效益。
2.明晰产权,落实经营权原则
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明晰产权。自然资源所有权是国家对各种自然资源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蚀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必须依法取得自然资源的开采权,加强科学研究,提高勘察水平,优化开采方法和工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实行有偿开采。
3.有序开发,加强调控原则
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计划管理。实行有计划的开采和利用制度,以国家开采为主,集体和个体开采为辅。开发与保护并重,防止环境污染和损失浪费。遵循经济规律,实现决策管理和运营科学化。
4.培育产权市场原则
培育和发展资源开发权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是深化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要加强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开采权的管理,必须重视资源产权市场的培育和完善。只有资源的开发权进入市场,其价值才能得到实现,从而使资源性资产实现合理配置。因此,资源使用权和开发权的转让和交易应当纳入市场经济轨道。
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2]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整个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份,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必须加强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长期以来,由于受产品经济体制的束缚与影响,整个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没有走上正轨,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存在着许多问题,也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逐步展开,加强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已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在加强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中,应注意一些基本的要求:
(1)加强资源性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这是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要求。建国以来,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一直受产品经济理论模式的制约,相应地排斥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反映在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上,就是否认国有资源是资产,否认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特殊的商品属性。与此相适应,在管理中主要侧重于使用价值即实物的管理,忽视这种经济资源必然具有的价值规定性即忽视价值管理。这种倾向已经与经济体制改革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制约了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事实上,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资源虽然不是劳动产品,但其作为两品参与交换已经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非劳动产品不具有价值。
但马克思也指出,非劳动产品出售的条件是:“它可以被独占,并且可以让渡:”显然,非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也可以参与交换,具有交换价值。它构成了一种特殊的商品。虽然在这里交换价值并没有以生产该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即价值为基础,但不能排除非劳动产品的特殊性商品的地位。因此,必须以马克思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理论为基础,以发展我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为目标,将资源性国有资产真正作为一种资产,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特殊商品。在强化对其的使用价值即实物管理的同时,强化对其价值的管理,以便与经济体制改革与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2)加强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这是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在长期产品经济理论模式的制约下,没有将资源性国有资产真正作为一种资产和一种特殊的商品看待,这必然导致所有权管理的弱化。在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中侧重于技术性管理,忽视所有权管理。不仅没有将这部份资源看作是资产,而且更没有将其看作是一种真正的国有资产。在实际工作中的反映就是更多的规定了这部份资源的技术性管理。例如对这部份资源如何堪探?如何开发?如何使用?如何保护等等。而很少强调作为资产所有者的所有者权益如何体现,如何进行所有权管理。
这个问题已经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了许多子盾。而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些矛盾在逐步的加剐。最典型的表现就是所有者收益界限不清。例如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对国有资源的开发使用一般是无偿的。这当然排斥了国有资源的资产属性和特殊商品属性。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对某些国有资源如矿藏的开发收取开发费或占用费。这虽然初步肯定了资源性国有资产的资产属性和特殊商品的属性,但这种收益的界限仍然不清晰。这种开发费或占用费是国家作为投资者获得的收益T还是作为国有资产产权让渡的收益?是作为资源性国有资产使用权让渡的收益?还是作为资源性国有资产所有权让渡的收益?
很明显,如果真正承认资源性国有资产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那就应当侧重千所有权管理。以不同的形式充份体现所有者的权益。在国有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应区别国家作为投资者的权益和作为国有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对所有者权益的不同方式的实现应以不同的收益形式加以规范。如果属于资源性国有资产使用权转让,则应以占用费等形式作为国家资产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如果属于资源性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即将原属国家所有的部份资源性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给其它经济主体所有,则应确定资产的转让价格,以作为国家资产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因此加强资源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是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保证国家资源性国有资产产权不受侵犯的主要手段。
(3)增强资源性国有资产的产权流动性。既然承认国有资源是一种资产,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那么,必然产生产权转让即产权流动性问题。在我国,由于受产品经济理论模式的制约,产权的流动性一直较低。不仅资源性国有资产产权流动性差,而且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流动性也不高。与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相比较,资源性国有资产的产权流动性就更差。这与我国长期以来否认国有资源的资产性与商品性有极大的关系。
同时也与资源性国有资产自身的特点密切相关。由于资源性国有资产以自然运动的形式形成,以自然形态存在,人们往往更加看重的是这部份资产的国家主权,而不是首先看重这部份资产的国家产权。往往将产权转让看作是国家主权的丧失。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由于所有制形式单一,企业不能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生产资料实际上也不是真正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资源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问题尚不突出,产权能否转让对经济发展影响不大。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国有资源作为一种资产和特殊商品的地位逐步明确,在所有制关系上也逐步形成了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企业也将逐步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这种情况下,资源性国有资产的产权流动性问题便日益重要。如果资源性国有资产的产权不能流动,将会极大地影响着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
事实上,国有资源的国家主权与国有资源的国有产权并不是同一的概念+资源性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也不一定意味着国家主权的永久丧失。例如,将某些山林的国有产权以有偿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使不意味着这部份国有资源的国家主权的丧失。当然,如果将国有资源的终极法律所有权转让给外国,那是另外一个问题。显然,产权流动性问题对于资源性国有资产来说更具有复杂性,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4)完善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由于资源性国有资产具有自身的特点,对它的管理便与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同。我国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从总的看是管理形式单一和管理手段落后。所谓管理形式单一是指在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中侧重于分级分口管理,缺乏必要的集中统一。考虑到不同资源其自身不同的特殊性,实施分级分口管理是必须的。但不能没有集中统一的管理。应当使集中统一和分级分口管理有机的结合。不同资源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管理上的特殊性。例如土地与河流,河流与矿藏之间各有不同,开发利用的形式也不可能相同,在管理上必须区别对待。这是分级分口管理的基础。但是,无论何种资源,作为国有资源,其产权均属国家,都应具有产权的垄断性。同时,无论何种资源,作为资源性国有资产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为所有者带来一定的收益。这就决定了在管理上必须坚持集中统一。否则势必产生化国家所有为地区、部门所有,化国家收益为地区、部门收益的现象。甚至有可能化国家所有为其它经济成份所有,化国家收益为其它经济成份收益,从而使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受到侵权。
所谓管理手段落后则是指缺乏多种管理手段的有机配合,监察不力。运用多种管理手段对资源性国有资产加强管理是保证产权不受侵犯,进而提高资源性国有资产利用效率的保证。长期以来,我国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进行。与分级分口管理相适应,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管理。而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等其它手段,特别是经济手段的运用不力。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今后对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强调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特别应强调经济手段的运用。使经济杠杆在管理.又资源性国有资产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