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销案存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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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方式[1]
账销案存资产资产处置的目标是损失最小化。企业应正确甄别、分类账销案存资产,选择恰当的处置方式,尽可能减少损失,盘活部分资产。帐销案存资产的处置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类:
1.利旧。
即充分利用旧资源,达到盘活资产的目的。部分落后产能经更新或拆零后可以继续投入其他生产领域使用。但是首当其冲的问题是要经过正确分类与测试,同时财务部门应核查其更新拆零费用,不应大于该项设备的重置成本,避免形成二次浪费。
2.追索。
企业对账销案存资产行使追索权可以自行追索,也可以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追索。企业自行追索,应当由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小组建立资产清理追索目标责任制,明确目标,分清责任,奖惩分明,监督得力,保障到位。同时,清理追索的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企业通过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折价出售的方式委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追索,要实行市场化运作,首先中介机构的选择应以公开竞价的方式选定,其次要查明受托中介机构是否有该项业务资质,确保资产从确认为损失到清理追索销案整个过程证据链的完整性。
3.投资。
投资方式只适用于生产方式发生结构性转变,原有生产资料已不能满足现有生产条件的要求,从而需要提前淘汰报废部分产能的企业。该部分生产资料还在尚可使用年限内,还能创造价值,如果能够参与投资,则企业不仅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还能够创造价值。资产投资要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形成决议文件,其次经评估定价后进行投资。除了房屋建筑物外企业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4.捐赠抵税。
对于在尚可使用年限内,仍有利用价值的资产,企业可以通过捐赠抵税方式减少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变卖。
这是大部分企业处理账销案存实物资产的主要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审核收购方的资质,索取正规发票,同时资产的残值收入不能小于清理费用。
账销案存资产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
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
(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账销案存资产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符合直接销案条件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进行专项管理。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企业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当取得合法的证据作为销案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 一、债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无法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八)可以公开买卖的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应当取得买卖的交割单据或清理凭证;
(九)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的会议纪要;
(十)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 二、股权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 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 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 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 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 其他足以证明股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 三、实物性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进行销案:
- 需要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应当取得已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证据,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凭证;
- 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陪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 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 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 抵押资产损失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 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工作程序,并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划定内部核准权限。企业账销案存资产销案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 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销案报告,说明对账销案存资产的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工作情况,并提供符合规定的销案证据材料;
- 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企业财务部门对销案报告和销案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会议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厂长)办公会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 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权限,需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的,应当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
- 根据企业会议纪要、上级企业(单位)核准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
企业应当对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情况建立专门档案管理制度,以备查询和检查,并按照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规定进行保管。
- ↑ 张文娟.浅论账销案存资产的规范化管理.中国经贸.2014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