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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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支出(expenditure for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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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支出是指政府通过财政向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工作机会或生活面临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社会保障支出的内容[1]
国际上一般认为,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至少应当包括社会保险支出、社会福利救济支出、军人优抚支出和自然灾害救济支出、住房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等内容。
- (1)社会保险支出
社会保险是指以保险筹资的方式,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失业、伤病等风险时,为防止收入中断与丧失而使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所给予的经济保障。与商业保险和其他局部保障相比,社会保险的特征是:社会保障的主体是政府;对象是需要经济帮助的特殊社会成员;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国家通过立法或行政措施来保证实施。而社会保险支出是一种将风险集中而转移给政府服务机构的制度措施,它是社会保障支出的核心内容。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福利性等特点。根据国际劳工局的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险支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养老保险支出。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为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各类从业人员、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采取现收现付“(统筹基金)+部分积累(个人帐户)”,实行20%(单位工资总额)+8%(本人工资)的形式筹集资金。从2009年开始,在部分农村地区试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②失业保险支出。失业保险支出是指对被保险人因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所付的津贴,以保障其生活。领取失业津贴只限于非自愿失业工人,而且失业工人在领取津贴前必须去政府就业管理部门登记。我国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为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职工失业后,可享受12-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采取2%(单位工资总额)+1%(本人工资)的形式筹集资金。
③医疗保险支出。医疗保险支出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是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我国的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为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采取社会统筹+个人帐户,以6%左右(单位工资总额)+2%(本人工资)的形式筹集资金。在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匡I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④工伤保险支出。工伤保险支出是指对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内或执行职务时所受伤害给予的补偿。伤害包括工业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两种。我国的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为城镇各类企业单位的全体职工,采取现收现付,行业工伤事故及职业病风险程度的高低实行差别费率,由企业工资总额的1%筹集资金。
⑤生育保险支出。生育保险支出是指国家对被保险的女职工,因生育不能工作所带来的经济上的损失予以补偿,以保障其生活。我国的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为城镇各类企业单位的全部职工,采取现收现付,包括孕产期医疗费用(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合并症、并发症费用)和产假期间的生活津贴(按上年度平均工资100%发放)。
⑥遗属保险支出。遗属保险支出是指政府对因家庭主要成员死亡而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的其他家庭成员给予的抚恤金或救济金。1953年出台的劳动保险制度从一开始就规定,只要被认定为死亡职工(包括退休职工)的受赡养的亲属,都可以享受相应的遗属抚恤。但因工(公)死亡和非因工(公)死亡(包括因病死亡)的待遇有所不同:前者可以享受定期抚恤,按死亡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给付;有特殊困难的,还可以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酌情给予补助。后者只能享受一次性救济,相当于死亡职工生前6-12个月的工资。一次性补贴往往不能解决遗属的长期生活困难,因而在实施中逐渐变为定期或不定期的遗属补助。但是,按当前的生活标准看,遗属抚恤和遗属补助的标准往往偏低,甚至达不到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2)社会福利救济支出
社会福利救济支出,也是社会保障支出的重要内容。它与社会保险支出之间既相互交叉,又有各不相同的内涵和范围。大部分社会保险支出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再分配的性质,包含着保险与提供某种程度的福利的共同特征;同样,在某种意义上,社会福利救济支出也可以看做是针对可能突发的偶然事件而实行的保险。政府的社会福利救济政策,是通过在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人之间进行资金转移而得以实现的。例如,在实行扶持最低收入阶层的政策下,就要由政府给某种低收入者以资金或实物的支付,这些支付来源于对其他收入阶层的征税,即政府的一般性税收,而不同于社会保险主要来源于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税。我国分别建立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①我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根据1997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主要包括三类人员:一类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一类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一类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生活标准的居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煤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由此可见,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首先要依据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即为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所需物品的费用,国际上通常称之为“贫困线”。
②我国的农村最低社会保障。从2007年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建立农村完整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地方政府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群众,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物质帮助。该制度是在农村特困群众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和完善的一项规范化的社会救助制度。
- (3)住房保障支出
住房保障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场配置住房资源,并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买房子住,也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靠市场化竞争、自主分散决策来获取住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住房保障制度,简单说,就是在社会发展中,买不起房子的人也得保障他们有房子住。这是一个文明社会起码的目标。因为住房是人生存的必要条件。
这个制度就叫住房保障制度。这是市场经济下政府必须提供的一个公共产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多种住房保障形式。村民在集体划分的宅基地上自行建房。市民则分类解决:高收入者面向市场购买商品住房;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购买“二限房”;最低收入者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等。为了进一步解决“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国家开始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面。部分地方也开始探索农村住房保障制度。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有以下内容:
①住房公积金。它是指在职职工按比例缴存、所在单位等额补贴、均归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对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提取使用其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还可申请公积金个人贷款,公积金贷款实行政策性优惠利率等。
②住房货币补贴。这是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为解决无房职工住房问题而实行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即给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未达标部分发放一定的住房补贴,由这些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自由选购合适的住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新职工随工资在20年内发放完毕。
③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针对低收人群体的住房困难,通过行政划拨土地、减免相关税费等政策扶持的方式,组织统一建设,或者规定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按比例配套建设的较小面积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毕竟还是让低收入家庭去“买”。对于连经济适用房也买不起的最低收入家庭,由政府实施廉租房保障。保障形式主要有两种:对已经租住住房的,由政府发给其一定数量的租金补贴;对无住房的,由政府建设并提供能够满足其基本居住需要的,面积适当、租金较低的廉租房。
⑤“二限房”。“二限房”即限制价格、限定面积的普通商品房。“二限房”是国家在商品房价格奇高、面积过大,工薪阶层对此望洋兴叹的情况下出台的宏观调控政策,是国家专门为解决既买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中收入者尤其是工薪族,即所谓的“夹心层”的住房问题,而强制推行建设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
⑥公共租赁住房。这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无论是保障的对象,还是保障的方式,都处于探索之中,比如,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中,如何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大量房屋拆迁造成一部分低收入拆迁户无力回购新建商品房的问题;老工业基地等社会失业率较高、住房改善速度明显滞后地区的住房问题等。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并尽快解决。
- (4)军人优抚支出
军人优抚支出主要是指政府对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以及烈属、军属等给予的优待、抚恤、安置和照顾等方面的帮助。
- (5)自然灾害救济支出
自然灾害救济支出则是指政府对灾民提供吃、穿、住、医等救济以及扶持生产方面的帮助。自然灾害救助的公共性、公益性特点以及中国现阶段自然灾害严重的现状,使财政公共支出的基础性地位显得更加迫切。在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特别是突发性特大灾害发生后,只有国家才能组织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救助。2008年发生了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和南方特大雪灾,2010年青海发生了玉树特大地震灾害,这种类型的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救灾和灾后重建需要大量的资金,除了国际国内的捐赠外,需要各级政府多方面筹集资金。
社会保障支出的原则是公平地对待每个国民并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政府要通过再分配保护困难群体利益,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经济发展。
- ↑ 冯宗容,杨明洪.财政学[M].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07.
医疗保险包括了疾病保险,社会保险只有五大类,没有疾病保险这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