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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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non - governmental nonprofit un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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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1]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点[2]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民间性、社会性、非营利性、独立性和实体性。民间性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举办的,而不是由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办的。其中,企业包括所有以营利为目的、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合伙、个体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依法成立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性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这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一个重要区别。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一切财产形式,而非国有资产是指国有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可以是个人财产、集体所有财产,也可以是国外的财产。非营利性则是其与企业的重要区别。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服务具有社会事业的特点,其宗旨是追求不同范围、程度的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进步,这一性质体现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目的和宗旨上,也体现在其财务管理与财产分配体制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与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独立性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自主决定人员聘用、业务活动,不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编制。实体性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固定专业、固定场所和固定人员构成的一个单位实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作用与影响[3]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尤其是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实践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社会各领域中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已经成为沟通政府和社会的桥梁与纽带;成为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力量:成为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增进友谊、促进发展的重要载体。
贴近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人民群众有着直接的联系。它服务于社会不同群体,代表着不同社会群众的利益。它可以直接宣传教育群众,又能向政府传达民情民意.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承接政府转移的服务职能
政府机构改革,大量的公务人员面临转岗分流。企业结构改组和调整,必然引起就业结构变化,发生部分职工下岗待业.这就需要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拓宽就业门路。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建立,能够为社会创造许多就业机会,而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便于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灵活超脱,便于开通民间国际交往的渠道。他们在同海外、国外各种社会组织交往中积极参与经济、教育、科技、环境保护等各领域的国际合作,参与不同国家文化、体育方面的交流,在一定意义上增进了同世界各国人民的了解与友谊,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4]
按照实体类型划分
按照实体类型划分可以分为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是法规规定的分类,这三类的区别在于民事关系的地位和法律责任。1.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或者由企业事业
1.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或者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者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2.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个体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个人出资并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也同样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领域划分
从领域分布上看,民办非企业单位较为集中和活跃的主要领域是如下几个方面: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该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由各级教育部门批准其行业许可证。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该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由各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其行医资格。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该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其执业资格。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该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由各级政府科委批准其资格。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该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由各级体委(体育总会)批准其资格。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该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其执业资格。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该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由各级民政部门批准其执业资格。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如各类法律服务所(中心)等,律师事务所除外(与《律师法》有冲突)。该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由各级司法部门批准其资格。
10.其他民办事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地位[4]
1.按照三元社会结构理论分析政府及其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构成了第一部门;在经济领域从事生产与经营的企业是第二部门;社会成员根据自身利益、爱好、兴趣并利用自身力量建立的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则构成了第三部门。现代社会是政治、经济、社会三大领域及相应的三大社会部门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共同促进社会整体发展的社会系统,任何部门都不可缺少,每类组织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2.从公共事业领域分析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公共事业领域直接从事提供公共事业产品与服务的两大组织,前者由政府举办,后者由社会力量举办。虽然在现代社会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在公共事业领域承担着最主要功能,但社会力量举办的事业单位也具有重要的职能作用,而且在许多事业活动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更高的效率,其提供的服务更符合社会成员需要。
3.从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特点分析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它的组织形式一般是自愿结合,以民主方式开展活动;由于它的民间性质,决定了它不像事业单位那样由国家统一组建、统一控制,所需经费由国库开支,而是具有多元化的资源来源;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管理体制上不依附于政府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的领导,只依照法律法规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实行自主管理;它的非企业性决定了它不能像企业那样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得到资源,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组织宗旨。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以自愿、自主、自治、自律的形式组织起来向社会提供连续性服务的实体性组织,这类组织有其稳定的活动领域与职能空间、自成体系的运作模式、特殊的治理方式与发展路径,其他任何组织不可替代,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类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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