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版权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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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版权贸易(International copyright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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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版权贸易[1]
国际版权贸易是指一个国家的版权所有者或其合法代理人,按照一定的交易条件,将其版权中的经济权利转让给另一个国家的版权受让者或许可另一个国家的版权使用者使用的交易行为。
国际版权贸易的基本特征[2]
实际上,国际版权贸易就是版权人在世界范围对自己版权的行使和实现,其中主要是指版权中有关经济权利(财产权)的转让与许可,即作品使用权的有偿转移。而有关版权中的精神权利,诸如人身权、署名权、发表权和修改权等,是否可以成为国际版权贸易的对象,尚有争议。①大部分学者认为,至今尚无一个国家的版权法规定版权的精神权利可以在贸易中转移,因此,国际版权贸易实质上是版权中的财产权的国际贸易,或作品使用权的国际贸易、版权产权的国际贸易。②这种国际贸易与以货物为交易对象的国际货物贸易有着本质的区别,其特征通过二者的比较可以体现出来:
1.国际版权贸易的客体是特定的,即受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或作品的使用权。国际版权贸易的标的不是有形商品或货物,而是无形的知识资产。从表面上看,国际版权贸易的客体是作品,实质上并非如此,它恰恰是隐藏在版权的载体背后的财产权或使用权。作品使用人得到了一部作品,若未取得该作品版权人的授权,就不能使用该作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项版权贸易的课题不是一部作品的所有各种形式的使用权,而是一种使用权,或者是一种主要使用权及与该权利有关的一些附属权利。
2.与国际版权贸易的客体特定性相关的是,国际版权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重要区别还表现在它们对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处置不同。在货物贸易中,买方购买了商品后,它就对该商品享有全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而版权贸易则不同,受让方获得某作品的使用权或财产权,并不意味着他就取得了该作品的所有权,而只是仅仅取得了国际版权贸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某一项使用权或某一项主要使用权以及与该权利有关的一些附属权利。在国际版权贸易实践中,很少发生版权所有权的转移。至于近年出现的“买断版权”的现象,是否可以归入转移了所有权之列,尚无定论。
3.国际版权贸易的作价标准也较为特别。一般货物的价格是一种较为确定的价格,可以根据商品的成本加利润确定。版权贸易的价格一般是以受让方或许可方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作为函数的变量来定价的。这也就是说,使用著作权的经济效益越高,版权的价值也就越大,交易价格相应增高,反之亦然。
4.国际版权贸易的主体相当复杂。从理论上分析,国际版权贸易的主体双方是相当明确的,即版权所有人和作品使用人。但在国际版权贸易的实践中,要确定版权人常常是相当困难的。例如,在英美法系国家,非创作人而成为版权人的情况非常普遍,即使某作品的作者肯定是版权人,但他又未必是唯一的版权人,有关作品可能是合作的,他只是共同版权人之一,无权单独转让或签订许可合同;有关作品可能是演绎作品,即使取得该作品版权人的许可,但无原作品版权人的双重或多重许可,仍旧不能使用,国际版权贸易难以顺利进行。另外,在使用邻接权客体(如录音制品)时,则更有制品权利人之外的作品版权人、表演权的权利人等禁止权所管辖。因此,国际版权贸易必须理顺多重主体的关系才能完成,否则,无法开展正常的版权贸易和产生法律效力。
国际版权贸易的基本原则[2]
在长期的国际版权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依据和标准,这些依据和标准可称之为国际版权贸易的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平等协商和互惠互利原则。
国际版权贸易和其他贸易一样,是商业性活动,所以贸易双方的关系就应当是平等的。为了各自的利益,洽谈双方可以讲条件,讨价还价,只有在双方认为对已有利时,才能达成协议。但是,由于版权这种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在国际版权贸易中的互惠互利只是形式上的,而非真正实质意义上的互惠互利。所谓形式上的互惠互利原则,就是缔结版权贸易契约的双方或各方,只要求对方或其他各方给予版权保护就行,至于保护的范围和水平并不十分重要。因为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不同,它们之间的版权保护关系要实现真正的互惠是相当困难的。例如,一个作品的版权输出国与一个作品的版权进口国之间的双边版权贸易协定,从某种程度上说,常常是对输出国有利,而对进口国不利。尽管国际版权贸易中的互惠互利只是形式上的,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可有可无的。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贸易双方必须讲究商业信用,尤其在履行版权贸易合同过程中,一定要讲信誉,不能唯利是图。
3.国家利益原则。
国家间的任何交往.都要维护本国的利益,在对外版权贸易中也必须遵循这条原则。这主要是由于版权问题更多地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所决定的。因为国际版权贸易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而且与一个国家的对外政策、经济战略和国家安全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所以,对于重要的版权贸易,尤其是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政治经济重大战略的版权贸易,应以国家利益为重,采取限制或禁止的政策。
4.遵循国际惯例原则。
国际版权贸易中一些惯例或常规是存在的,并为人们承认和接受。所谓惯例原则,就是凡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而后来发生的事,一般按惯例办。①例如,我国一版权所有者向外国一家出版商转让中文版出版权的合同中,同意外商负责联系该书的外文版的出版,未说明出版外文版后如何向我方支付版税。这里就用上了国际惯例。按照国际惯例,外文版出版后,负责联系的那家外商,应将从别的出版商处得到的外文版版税的一半,付给我国的版权所有者。由于国际惯例是易于为当事人采用的国际通行做法,是商人间的自治性规则,反映了国际版权贸易的一般规律,它在规范国际版权贸易活动,在约束当事人方面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填补法律漏洞,而且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在国际版权贸易中理应遵循国际惯例。
国际版权贸易的类型[3]
国际版权贸易即国际版权买卖行为,它是国际范围内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人与他人对版权利用4.国际版权贸易有哪些类型?国际版权贸易即国际版权买卖行为,它是国际范围内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人与他人对版权利用所进行的贸易活动。版权贸易一般通过签订版权合同进行。国际版权贸易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卖绝版权,即版权全部转让。这是指作者对已卖出的版权永远丧失了支配权,该权利永远归买主(受让人)所有。
(2)版权有偿转让。这是指作者将其版权中的部分经济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以一种或几种方式有偿转让给使用者。作者本人仍是该作品的版权所有者。
(3)版权有偿授权使用。这是指作者将其版权经济权利中的某项权利,有偿地授权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使用。这在国际上称为许可证贸易,即通过发放许可证,准许持证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某项权利。仅限于使用,持证人并没有对该项权利的处置权。版权有偿授权许可使用有两种形式:①版权独占许可。即作者将其作品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间内只授给一个使用人,自己不保留也不允许任何第三人享有对作品的使用权。例如某小说作者同意某一出版社在若干年内独家出版他的某一作品。订立这种许可合同,一方面能使作者得到较高的报酬,另一方面也使出版社在——定时间内独占该书销售市场,获取更多盈利。②版权非独占许可,亦称版权普通许可。即作者在授与某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许可证项下的作品的同时,仍保留自己使用该作品和再授权任何第三者使用的权利。例如,作者可将其小说交改编者改成电影剧本,也可将同一部小说交译者译成外文出版等。
开展国际版权贸易的条件[3]
①要有版权。进行版权贸易的人必须是享有版权的人。
②要有保护版权的法律或规章。例如,我国已颁布著作权法,也有其他有关的规章条例,这就使版权贸易能够依法进行。
③开展国际版权贸易,还要有国家间的双边或多边的版权保护协定,或参加国际版权公约。否则就不具备进行国际版权贸易的基本条件。
开展国际版权贸易的注意事项[4]
(1)向国外转让版权的注意事项。
①转让版权时,应先审核拟转让版权的书刊、录像等的内容,审查其是否有不宜公开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是否有与国家现行方针不一致的内容。
②转让版权时应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国家版权局登记审核。
③签订版权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一般只转让某一部作品的某种形式的使用权。
B.一项合同最好只涉及一部作品的授权使用,不宜一次授权使用多部作品,也不宜一次授权一部作品的多种形式的使用权(如同时授与出版权、翻译权、改编权等)。
C.转让版权的期限、地区范围应明确。
D.转让版权时一般应明确出版物的版本形式、印数、估计定价和出版日期。
E.要求使用者尊重作者的精神权利(不变匿作者姓名、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F.规定适当的版税率。
G.明确版税支付的时间和具体方法。
H.规定未经作者许可,使用者不得向第三方面转让所受权利。
I.规定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J.避免与版权无关的附加条件。
(2)购买国外版权的注意事项。
①尽量选择对我国科技、经济领域有实用价值的书刊。
②加强出版信息交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引进。
③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版税要适当。
(3)对外合作出版的注意事项。
①必须符合我国外交政策和对外方针,有利于加强对外宜传和文化交流;不得有损于我国主权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②应注意了解国际图书市场的情况,维护我国作者和出版者的权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济上有所收益。
③出版机构应根据本身的条件与特点、出书方针和出书范围,确定对外合作项目。
④对外合作出版项目应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合作书刊的编辑方针、书稿内容以及最后定稿,均须经我方同意。凡经我方审定的书稿,未经我方同意,对方不得擅自增删或作其他改动。合作出版介绍我国情况的摄影画册或其他书刊中选用的照片,一般应由我方提供,不宜采取由对方派人拍摄或双方合拍的方式。
⑤合作出版供我国读者使用的外国编辑的书稿,应是我国急需的,必要时应根据我国的情况对其内容进行增删或改编,在经济上尽量不用外汇支付对方应得收益。
⑥对外合作出版只能由国家正式批准的出版社进行。任何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同国外进行合作出版。未经原出版社同意,任何出版社不得同国外合作出版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书刊,出版社拟同国外合作出版的书稿,应事先征得原作者同意。
⑦出版社可直接对外洽谈合作出版业务,也可委托国家批准的对外合作出版专业公司或国外可靠的代理商进行。
⑧同我进行合作出版的单位,应对我友好并有可靠的信誉和资金,不要同情况不明的外商签订合同。
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合作项目都应签订有一定时限的合同。对于版权所有,一方转让或准许另一方使用的出版发行权和其他权利,支付报酬的数量、方式和时间,均应在合同中逐项加以规定,凡我方提供的书稿或图片,未经我方同意,对方不得转让版权,不得扩大使用权,不得扩大发行区域。
⑩确定对外合作出版项目,应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手续:
A.凡国内已公开出版的出版物,中央一级出版社由出版社自行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出版社报省、市、自治区出版局审批;凡国内尚未出版的出版物,中央一级出版社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地方出版社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内容涉及到全国的大型丛书,应事先征得新闻出版署同意。
B.凡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方针和外交政策的书稿,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作和传记,须经新闻出版署会签后,报国务院或中央审批。
C. 重要文物和其他珍品的摄影和使用,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的出版,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D.所有对外合作出小:均送审报告、中外文合同(或协议书)、样本,均应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E.对于开展对外合作出版所必须的业务人员同国外往来,主管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提供方便,以利于合同的顺利执行。
F.合作出版书刊,应按国内现行稿酬制度,区别情况向作者支付报酬:
①首次出版的书稿,可按略高于国内稿酬标准支付稿酬。
②使用国内已出版的书稿,亦可支付适当报酬。上述稿酬,均以人民币支付,个别确屑特别情况须支付外汇者,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单位所得外汇中支付。
③在对外合作出版工作中,有关出版社要发扬社会主义协作风格,注意互通情报,对外协调一致,遇有分歧和矛盾,应内部协商报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④在对外交往中,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声誉。
国内版权贸易和国际版权贸易有什么区别[5]
国际版权贸易与国内版权贸易既有一定的共同性,又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别。共同性表现为:
1.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相同。国际版权贸易从事着国家间的版权商品和版权服务的交换,国内版权贸易是国界内的版权商品和版权服务的交换,虽然活动范围有所不同,但都是商业活动,都处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交换环节,处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中介地位。
2.有共同的商品运动方式。国际版权贸易与国内版权贸易的交易过程大同小异,但商品流通运动的方式却完全一样,即:G—W—G。经营版权产品的目的都是通过交换取得更多的经营利润。
3.基本职能一样,部受商品经济规律的影响和制约。国际版权贸易与国内版权贸易的基本职能都是通过媒介完成版权产品的交换,即做版权买卖。其他活动如融资、储存、运输、报关都必须为它服务;同时,都必须遵循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节约流通时间规律等。这些规律均会在一定时间和程度上影响到国际和国内的版权贸易。不管是从事国际,还是国内的版权贸易都必须遵循这些经济规律,不得违背。
主要区别表现为:
1.语言、法律及风俗习惯不同。国际间进行版权贸易活动首先会遇到差异,必须首先克服这些障碍,如版权保护制度、语言、风俗习惯等障碍,否则就无法恰当地进行版权贸易洽谈、签约,处理版权贸易纠纷,进行版权市场调研。国内版权贸易虽然也会遇到一些语言,风俗习惯的差异,但差别要小得多。
2.各国间货币、度量衡、海关等制度不同。进行国际间商品交换,会遇到须用外币支付且汇率又经常变动,以及各国间度量衡,海关制度均有较大差别等诸多问题,使得国际间商品交换活动复杂化。相比之下,国内贸易就简单多了。
3.各国的经济政策不同。各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主要是为本国经济发展起作用的,但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贸易的开展,且很多政策也会因不同的经济形势、不同的执政者而变化。这里有金融政策、产业政策、进出口管理政策、关税政策等等,从事国际商品交换活动必须研究这些政策。国内贸易研究的内容要少得多。
4.国际贸易的风险大于国内贸易。商品交换离不开竞争,自然存在相当的风险。但相比之下,国际贸易的风险更多也更大。其表现在资信风险、商业风险、价格风险、汇率风险、运输风险以及政治风险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