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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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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服务机构是指介入国有产权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其资信状况须经省级司法部门审查,并经国家司法部、财政部的培训和审核。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产权法律服务,旨在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依法确认各类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确保产权界定产权交易以及产权纠纷调处工作规范有效地进行,以维护国家和国有出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财产流失,促进产权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发展提供清晰的产权处置基础。

法律服务机构的范围[1]

  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产权法律服务,提供的服务事项,其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产权界定法律服务

  产权界定法律服务主要包括:(1)界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国有财产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2)占用国有财产的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3)占用国有财产的企业合并分立转让等产权变动的产权界定;(4)占用国有财产的单位投资设立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的产权界定;(5)中央与地方国有财产的产权界定;(6)跨省市国有财产的产权界定等。

  (二)产权交易法律服务

  产权交易法律服务主要包括:(1)审查企业产权股权出让、划转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2)审查企业并购出售、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产权状况,出具法律意见书;(3)协助企业收集与产权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为企业的产权交易过程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协助企业制定产权交易的可行性方案;(5)协助企业协调产权经纪、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阼,并对前列中介机构的主体资格及其工作报告的形式要件进行合法性审查;(6)为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关的财产权利的转入和受让,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三)产权纠纷调处服务

  产权纠纷调处服务主要包括:(1)代理企业和有关各方协商、谈判或和解;(2)代理产权纠纷的申诉或应诉;(3)代理企业因不服裁定申请复议和参加复议;(4)代理企业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裁决等。2000年7月10日上海市国资办、上海市司法局还在《本市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实施方案》中规定,“参与产权纠纷调处的律师,可在调处之前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阅卷并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本市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时,应当聘请经过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培训并经审查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参与。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企业、事业单位产权的必备文件。”

法律服务机构的条件

  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介入国有财产产权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述条件:(1)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时间在2年以上,并具有10名以上专职律师,或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或具有从事集体科技产权界定业务资格;(2)了解、熟悉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政策和国有资产法律事务,近2年内承办有关国有资产法律事务5件以上;(3)律师事务所业务水平高、社会信誉好,并拥有法律和经济方面的专门人才,熟悉企业法律事务,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工作过失或差错,在以往2年内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法律服务机构资格的取得

  在上海申请从事国有产权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从事国有产权法律事务的申请表;(2)律师事务所批准成立的文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3)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名册;(4)律师事务所最近两年内承办产权法律事务的简介材料以及有关专业人员人数及结构情况的材料;(5)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参加国有产权法律事务培训的结业证书(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6)律师事务所从事国有产权法律事务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保证书,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然后,由这两个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进行审核,择优挑选部分素质较高、信誉较好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国有产权法律事务培训。经过审核、培训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介入国有产权法律事务工作。

法律服务机构的原则和工作

  程序律师事务所从事国有产权法律事务须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依法维护各类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国有财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开展国有产权界定等法律事务的工作程序:

  1.准备工作。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向有关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组织工作小组。

  2.调查工作。调查涉及产权主体的法律状况、接受出资单位的法律状况、产权形成的基本法律事实,经营过程中产权的变化状况、经营情况对产权的影响,交易标的和交易方式以及交易对象的法律状况等。

  3.法律审查。对企业存在的法律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设立及存在的合法性,产权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产权关系、投资关系及契约关系等进行综合查证。

  4.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产权法律事务的委托事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国有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背景、依据和范围;(2)调查事项和审阅文件;(3)必要的前提条件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4)查证主体资格和产权形成基本事实的说明;(5)产权法律事务涉及的前提内容;(6)查证结果;(7)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对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的判断必须有确定的结论。律师服务收费方式实行按标的比例收费或计件收费。

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从事国有产权法律事务时,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国有资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向主管部门报送其上年度从事国有产权法律事务的情况、专业人员培训及人员变动情况。从事国有产权法律服务的律师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介入产权法律事务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或当事人商业秘密,以致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向有关部门及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重大遗漏,且拒不纠正的,国资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从事该业务。

参考文献

  1. 张宏森.国有财产运营与保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长安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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