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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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除了自行对货物进行必要的检验外,还必须由某个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境或入境。这种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进出境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管理的机构就是商品检验机构。
国际上的商品检验机构名称各异,有的称公正行(Authentic Surveyor),宣誓衡量人(Sworn Measurer)、有的称实验室(Laboratory)等。
检验机构类型有:
1.官方检验机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对出入境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2.半官方检验机构:有一定权威、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L)。
3.非官方检验机构:由私人创办、具有专业检验、坚定技术能力的公正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埃劳氏公正行。
中国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中国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负责;
进出口药品的监督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船舶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分别由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归口实施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
1、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初,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共同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归口国家 海关 总署领导,这标志着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2)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出入境验证管理;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3)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监督和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5)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6)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含中外全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
(8)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计工作和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9)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
(10)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1)开展有关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按照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执行有关协议。
(12)承办国务院及 海关 总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执行的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2、国家技术监督局
进出口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属的计量器具检定部门负责。我国《计量法》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后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准销售”。经检验不合格,需向国外提出索赔的,由省、市、自治 区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外出证。如需凭商检证书对外索赔的,商检机构任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换发证书,有关计量检定的技术问题,由出具检验证明的计量行政部门负责。
3、药品检验机构
药品检验机构由卫生部归口管理。按照国家《药政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进口药品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进出口药品(包括原料药、制剂和药材),一律列为法定检验,由各地药检机构实施检验。
4、船舶检验局
船舶检验局是国家船舶技术监督机构,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负责对船舶执行法定的监督检验,同时办理船级业务。其主要任务是:制订船舶检验的规章制度和船舶规范;在全国主要 港口 设立办事机构,执行监督检验;对船舶、海上设施及其材料、机械设备实施监督检验和试验,使船舶和海上设施具备正常的技术条件,以保障海上船舶、设施和人身的安全以及海洋环境不受污染;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 代表政府签发公约要求的船舶证书;办理船舶入级业务;担任公证检验。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检验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标准及检定中心。该中心按政府颁布的商品目录,对进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目录所列商品,未经检验及检定中心检验合格的,一律不得销售和使用。
对商品检验管理的方式,主要有强制性检验、自愿申请标志检验、国际认证检验、委托检验和消费选择指导性检验等。
除指定的检验机构外,香港还有私人公证行(如天祥公证行)和外国检验机构(如SGS)。
美国的官方检验机构
在美国,习惯上很少说“商品检验”,而称“产品检验”。除产品检验外,还有“服务项目”检验。联邦政府设立的产品检验机构基本上都 是进口、出口、内销产品检验三位一体的主管机关。
1、检验机构设置
在美国,官方检验机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权限实行专业化分工,分别由14个部、委、局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1)卫生和人类服务部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主管:食品、药品(包括兽药)、医疗器械、陶瓷餐具、化妆品以及电子产品的监督检验;产品在使用或消费过 程中产生的离子、非离子辐射影响人类健康和安全基础上的测试、检验和出证。根据规定,上述产品必须经过FDA检验证明安全后,才可以在市场 销售。FDA有权对生产厂家进行视察,有权对违法者提出起诉。
(2)农业部
动植物检疫局主管:动物、植物的检疫。
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主管:猪、牛、羊、兔和禽类屠宰产品加工、卫生检验和出证。
农业销售司(AMS/USDA)主管:肉、禽、蛋、奶、棉花、烟叶、新鲜蔬菜水果、加工过的蔬菜水果、松香、松脂等产品的质量分级检验和出 证。
联合谷物检验局(FGIS)主管:小麦、大麦、燕麦、黑麦、玉米、高梁、亚麻籽、大豆、混合谷物等产品的质量、重量检验和出证。
(3)商务部
国家海洋大气管理局(NOAA)主管:加工的鱼类、贝类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主管:家庭、学校、娱乐场所、个人使用的消费性产品(如儿童玩具)中含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刺激性、易产生压力的公演有害物质 的测定,服装面料和内衬纤维耐燃性能的测试、检验和出证。
(5)环境保护署(CRA)
主管:空气、水处理设备、饮用水、农药、零售汽车部件、引擎、汽油、柴油等的检验和出证。
(6)核管理委员会(NRC)
主管:放射性材料的包装设计审核、测试、鉴定和出证。
(7)运输部
国家公路效能安全管理局(NHTSA/DOT)主管:司机酒精摄入量测定仪校正检验、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验和出证。
联邦航空管理局(FAA)主管:民用飞机、引擎、螺旋桨、部件及其他民用航空器材的检验和出证。
研究与特殊基础上管理局危险品管理办公室(OHMR/RSPA)主管:运输有毒、有害、有放射性、易燃、易腐蚀等各种液态、气态、固态危险 品的包装容器、管道、钢瓶及火车糟车等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联邦铁路局(FRA)主管:火车尾部碰撞标志打印机的检测和出证。
海岸警卫队(USCG)主管:救生器材、防火器材、游艇防污染设备、船舷航行救护设备、 海运 集装箱等检验和出证。
主管:无线电器材检验和出证。
(9)房屋和城市发展部(DHUD)
主管:建筑材料检验和出证。
(10)劳动部
矿井安全健康管理局(MSHA)主管:矿井用电子设备、柴油动力机械设备的检验和出证。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主管: 海运 货物装卸搬运设备、通风、消防、劳动保护材料、设备及焊接工具等产品的检验和出证。
(11)内务部
矿产管理局(MMS)主管:矿井工作面及井下工作面安全阀门装置的检验和出证。
(12)财政部
主管:电子资金调拨验证仪的检验和出证。
(13)国防部
主管:军用产品检验。
(14)部务管理局(GSA)
主管:《联邦统一规格产品目录》列明产品(约80种)的检验和出证。
2、严格立法,各项检验有章可循
美国政府将产品和服务基础上检验、出证的法律、条例和规定均载入《联邦法规汇编》( CFR ),每年修订补充,重新出版供政府主管部门 依照执行。《联邦法规汇编》由政府书店统一经销。每一主管机关实施的法律、条例和规定都有一个特定的卷号,查阅极为方便。
美国联邦法规规定,政府主管检验、出证的产品有200多种,实施检验出证的项目,概括起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完全实施强制性检验(即法定检验)。如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电视机和路灯辐射,陶瓷餐具和茶具的铅、镉限量,民用飞机 和航空器材、船用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危险品包装检验等,都实施强制性检验。
第二类,部分实施强制性检验。为避免每次采购都进行重复的检验或试验,政府允许经销商或生产厂可以不持有政府签发的检验证书在市场 上公开销售其产品,但是,如果这类产品系政府部门采购或与政府提供资金担保采购的,仍须实施强制性检验。如美国国防部主管的《合格产品 目录》列明的产品即属此类。
第三类,基本为非强制性检验。这类产品由政府主管机关制订统一分级标准,在政府实验室或其认可实验室内,由政府检验人员或经其 培训 发给执照的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测试、检验及办理生产厂(场)的设计审核、批准及/或注册。允许生产厂或经销商参与部分检验、出证工作,但必 须接受政府主管机关检验人员的监督。
日本的官方检验机构
根据日本国家行政体制,政府各部门在自己分工权限范围内,对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行分工管理。通商产业省(分管全国所有工业生产和商业、外贸等事务),负责进出口工业品的检验管理;农林水产省(分管全国农林牧渔和食品等的生产),负责全国进出口农林水产品和食品的检验和检疫管理;厚生省(分管全国医疗卫生事务),负责进出口食品、医药品等卫生方面的检验和管理;运输省(分管海、陆、空客货运输事务),负责进出口商品运载计量和安全方面的检验管理。
日本政府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主要有三个方面:
1、通过国家立法进行管理
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发挥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陆续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出口检查法》、《食品卫生法》、《工业标准化法》、《出口设计法》、《产品责任法》等等,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的依据。这些法律明确规定进出口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单位以及商品检验、 海关 等执法部门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
2、对重点进出口商品实行强制性检验
根据《出口检查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规定了若干必须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民间检验机构检验的商品种类, 亦称法定检验商品种类。凡被列为法定检验范围的商品,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申 报检 验,经这些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发给检验合格证书,并对商品加附BESST标志,经海关审核验证后予以通关放行。如发现违反检验法律的行为,海关即将情况通知政府有关部门,由政府的检验机构负责复验、调查核实,提交地方法院,由法院视情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进行处罚。
3、对民间检验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为了使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顺利实施,日本政府十分重视组织和利用社会检验力量。日本国内的一些民间检验机构由政府主管当局根据 《出口检验法》的规定批准营业,代表政府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承担着“法定检验”的任务。为了保证检验工作的公正准确,这些民间机构在政府的严格控制下进行工作,日本政府对有关民间检验机构的检验技术水平、检验设备手段、检验范围和能力以及组织结构进行考核认证。对具备条件的授权代表政府执行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政府部门对所指定的民间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和检验结果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可撤销授权。政府有关部门还对指定检验机构的领导人实行任命,如委派刚退出现职的农林省次长或粮食厅长担任日本谷物检定协会的会长和理事长;由运输省大臣确认日本海事检定协会的理事以上干部,并发给确认书等;对其一般官员和雇员的聘用、解雇和处罚,都有严格的规定,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注册。
日本政府委托官方和民间检验机构对指定的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所谓“指定商品”,是指由日本“出口商品检验和设计促进委员会”提出指定出口商品目录建议,由内阁发布命令加以指定。日本《出口检验法》规定,每一种指定的出口商品都由行政法规规定其检验标准,一旦出口商品质量达不到这些标准规定,不管出口商或进口商担保与否,都不准出口。指定的商品未经法定检验而出口的,将对出口人签发制止令,并处以罚款。伪造或涂改检验机构证书的,将被视为特别严重的“伪造公文罪”,其受到的处罚远远重于一般的伪造公文罪。
欧盟的官方检验机构
欧洲联盟国家的官方检验机构,其组织形式与美国类似,也是按商品类别,由政府各部门分管,按有关法律授权或政府认可实施检验和监督 管理。如德国技术检验代理机构网(TUV)获得官方承认并主管市场的商品质量;英国标准协会(BSI)负责制订标准和实施检验、认证等工作; 荷兰卫生部主管药品和食品,经济部主管电器和计量器具、农渔部主管水产品和农产品,环保部主管建材、化工品和危险品,运输部主管车辆和 飞机,社会安全部主管核能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各部下设相应的检验机构,如卫生部下设食品检验局,肉品检验局;农渔部下设农产品检验局 等。
欧盟为监控所有的技术法规而建立了一个官方/私人机构联合体系。官方机构负责制定法规,并按产品类别定义其标准及样品审查制度。私 人或半官方机构负责制订强制性及非强制性标准,并执行大部分测试、检验、管理任务。
法定范围的活动主要有测试、检验及认证、认可。
1、制订标准
欧盟层次的技术协调及标准制订有两种方法:第一是制订某类产品所有的有关规定,即“完全强制协调”,该方法主要涉及与安全、健康有 关的产品,如药品、食品及车辆;第二是只制订某类产品的关于安全、健康项目的基本要求,然后由欧洲三个标准制订机构(欧洲标准化协会CEN、 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通讯标准化委员会ETSI)制订自愿性技术规范,再将此技术规范定为欧洲标准或协调文件。
欧盟各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制订标准机构,如法国的AFNOR,德国的DIN,意大利的UNI,西班牙的AENOR,英国的BSI等。这些机构同时也参与 上述欧洲三个标准化机构工作。
欧盟各成员国约定,新制订的国家标准在生效前应通知欧盟主管标准管理的单位。
2、认可检验认证机构
欧盟在测试及认证领域的权威组织是CEOC。这个组织的成员大部分属于非盈利性质,服务项目涵盖许多设备的检测和认证。例如:
英国:AOTC,检验可运送的瓦斯容器;Lloyds' Register; National House Building Council.
德国:TUV,为公共机构及私人提供不同的管制服务。自成体系。
法国:Groupement des Apave,负责蒸汽压力设备、电气设备、建筑物等的强制管理;Bureau Veritas;CEP;Socotec。
比利时:AIB-Vincotte 等公司。
丹麦:Arbejdstilsynet 等。
荷兰:Directoraat General van de Arbeid 等。
葡萄牙:Direccao-Geralde Energia 负责强制性检验工作。
意大利:ISPESL 测试及检验压力容器和升降设备。
卢森堡:Luxcontrol,为国家检验机构。
西班牙:ATISAE,配合工业部执行相关强制性管制;Instituto Tecnico De Materialesy Construcciones,负责检验建筑产品。
欧盟认可下列机构的技术能力及其公正性,赋予其进行认证活动的权力。
英国:NACCB;
荷兰:RVC;
德国:TGA;
法国:AFAQ。
系列标准制订以后,欧盟国将其纳为欧洲标准EN29000,并以此为依据,指定各国上述认证机构对厂家进行质量体系认证,以保证 产品质量。
3、办理其他检验鉴定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