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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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采取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这个概念有四层含义。①卫生监督的主体是卫生行政部。根据卫生部 《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行使卫生监督职责。②卫生监督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健康的各种行为或活动所实施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③卫生监督的相对一方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即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过程中处于被监督的当事人。④卫生监督的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及其相关法定权益。
(一)按卫生监督的性质分类
1.预防性卫生监督
预防性卫生监督主要指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所开展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等执法活动。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旨在使工业企业和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医院以及放射性工作场所达到卫生要求。从“源头”上消除可能对公共卫生秩序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损害或伤害的潜在隐患或风险。它是卫生监督主体实施卫生许可的前提条件, 即对预防性卫生监督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者不能给予卫生许可。从这点理解,可以将卫生许可前的卫生监督看成为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审查许可申请人是否具备或符合卫生许可的条件。
2.经常性卫生监督
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卫生监督的相对人(以下简称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谨守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卫生监督的活动。主要内容有:①取得法定资格的情况,如许可证、健康证、执业证书等,②自身管理的情况,如卫生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③环境及卫生情况,④卫生设施的配置、使用及维护情况,⑤原料的质量及贮存情况,⑥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情况,⑦产品的卫生质量及包装情况,⑧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⑨纠正或查处违法行为.⑩其他卫生情况。
(二)按卫生监督的对象分类
1.公共卫生监督。公共卫生监督包括食品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化妆品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以及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2.医疗卫生监督
医疗卫生监督包括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
(三)按卫生监督的行为特征分类
1.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和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
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主体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而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又称主动或积极监督行为。如卫生行政部门对经销《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是指执法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又称被动或消极监督执法行为。如对生产特殊化妆品进行审核并发给批准文号的行为。
应该指出的是,在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中,相对人的申请尽管也是一种意思表示,但最终决定权仍在卫生监督主体,而不是相对人。
2.授益性卫生监督行为和侵益性卫生监督行为
授益性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为相对人设定权利的行政行为。如卫生行政许可,侵益性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主体为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如卫生行政处罚。
当然,具体到实践中每一个卫生监督行为时,情况则要复杂得多,二者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大多数卫生监督行为在为相对人设定权利的同时又设定了一定的义务,即授益性和侵益性并存,或者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将本来使原来的授益性行为转变为对相对人的侵益性行为。这一分类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行政行为内容的认识。
3.要式卫生监督行为和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
要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如书面文字或特定意义的符号)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行政行为。如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许可决定,必须签发卫生许可证,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卫生监督行为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由卫生监督主体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依据惰况自行选择适用。如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通知既可以采用口头、电话形式,也可以为书函形式。二者在保障相对人权益、提高行政T效率等方面是有所侧重的,需要立法者及执法者依具体情形加以斟酌。
4.羁束性卫生监督行为和裁量性卫生监督行为
羁束性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行为的诸要件和内容都由卫生法律、 法规规章具体而严格地加以规定,卫生监督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只能因循规定,不承认行政主体裁量余地的行为。一旦执法主体未按照有关的法律规范执法,便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法院就可以判断其违法。裁量性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原则,而在执法实践中,卫生执法主体可以在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自主裁量,对相对人作出适当处理的行为。
5.作为卫生监督行为和不作为卫生监督行为
作为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主体积极地履行其法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并使现有法律状态发生改变的行政行为。如对街头饮食摊点的卫生许可证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依法不应颁发许可证却违法颁发了卫生许可证。可见,作为卫生监督行为既包括合法的行政行为也包括违法的行政行为。不作为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主体消极地对待其法定的作为义务、维持现有法律状态的行政行为。如对相对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在法定期间内不予答复或拒绝颁发许可证。为了避免行政机关拖延履行或不履行其法定作为义务,《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期限”问题作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恩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监督职能,实行综合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依法监督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
加强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卫生法制和标准体系。加强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建设,重视群众关注热点和投诉举报,明确监督工作重点。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建立卫生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管理,改善卫生执法工作条件,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三)卫生监督的基本任务
保障市场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正常卫生秩序,维护医疗卫生执业和服务秩序,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
(四)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
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