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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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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征用土地)

土地征用,征用土地、土地征用权

目录

什么是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简称“征地”。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收取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征用就是强制购买。中国征用土地的涵义是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依法强制、有偿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征是:征用土地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实际行使征用土地权的是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是国家行政行为;征用土地是国家建设的需要;征用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征用土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土地必须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必须严守征地审批权限,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以法定的经济补偿。

土地征用具有四个主要特征[1]

  • 一是公共目的性。土地征用权的合理性在于其结果将符合社会整体利益。
  • 二是强制性。土地征用权是以国家公权利为依据而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 三是权属转移性。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限制被征用者对其土地自由处分,责令其将相应产权向国家转移。
  • 四是补偿性。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当国家牺牲无责任特定人的合法权益以满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就必须对受损害的特定成员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土地征用原则

  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土地征用的违法行为

  有下列四项违法行为之一,即构成此项违法;

  (1)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

  (2)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

  (3)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

  非法征用使用土地可产生四项法律后果:

  (1)批准文件无效;

  (2)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

  (3)非法批准征用、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土地征用的程序

  ·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按建设项目实施征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

  ·审查报批。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用农用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审批权属于国务院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一、审批部门

  只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两级政府审批。

  二、审批权限

  1、国务院;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在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在70公顷以下的。

  三、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

  1、用地者提出申请;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2、审查和批准

  (1)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供地标准,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

  (2)建设项目可研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公告和登记

  4、征地补偿

  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菜地)。

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系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行公路建设需征用土地所支付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1、费用内容

  (1)土地补偿费;指被征用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等缴纳的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租用土地费,耕地占用税,用地图编制费及勘界费,征地管理费等。

  (2)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指征用耕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补助费。

  (3)拆迁补偿费;指被征用或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城市公用设施等拆除、迁建补偿费,拆迁管理费等。

  (4)复耕费;指临时占用的耕地、渔塘等,待工程竣工后将其恢复到原有标准所发生的费用。

  (5)耕地开垦费;指公路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由建设项目法人(业主)负责补充耕地所发生的费用;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缴纳的耕地开垦费。

  (6)森林植被恢复费;指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2、计算方法;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应根据审批单位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和临时用地面积及其附着物的情况,以及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

  森林植被恢复费应根据审批单位批准的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的类型及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

  与原有的电力电讯设施、水利工程、铁路及铁路设施互相干扰时,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商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补偿金额,也可由这些部门按规定编制费用以确定补偿金额。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补偿费外,还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

参考文献

  1. 陈江龙,曲福田.土地征用的理论分析及我国征地制度改革[J].南京农业大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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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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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id 53dd892ada0d50b8568ce84d7baae453 (Talk | 贡献) 在 2020年11月2日 15:55 发表

这个是土地征收,注意征收和征用是不一样的

回复评论
Llyn (Talk | 贡献) 在 2020年11月3日 09:29 发表

M id 53dd892ada0d50b8568ce84d7baae453 (Talk | 贡献) 在 2020年11月2日 15:55 发表

这个是土地征收,注意征收和征用是不一样的

谢谢指正,已更新。可点击土地征收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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