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律责任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广告法律责任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其在广告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其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广告法律责任的内容[1]
违反广告法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根据《广告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并且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且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没收广告费用、非法所得,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 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 发布广告有《广告法》严格禁止的情形的;
- 发布广告违反广告应当清楚、准确、明白,应当具有可识别性以及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准则的;
- 违反《广告法》的专门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设计、制作发布依法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 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
- 违反《广告法》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
-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以及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
-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和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予行政处分。
(1)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刑事法律规定,如果利用虚假广告推销假药、劣药、违法食品、伪劣农药,构成犯罪,则应当依照有关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发布广告有《广告法》严格禁止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宗志翔,易凌.经济法教程[M].江西高校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