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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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执业环境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依法执行独立审计业务时所处的内外、上下、左右之间相互关系的情况和工作条件,这些情况和条件影响着独立审计的存在和发展。审计目标、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工作内容、审计风险和质量控制等都最终统一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审计环境之中。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建设面临挑战
1、现行审计实务不能有效应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现行审计实务是建立在传统审计风险模式基础上,存在很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往往不注重从宏观层面把握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而直接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的测试,容易产生审计失败,因为企业管理当局串通舞弊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外,如果注册会计师不把审计视角扩展到内部控制之外,如行业状况、监管环境,企业的性质以及目标、战略和相关经营等方面,很容易受到蒙蔽和欺骗,不能发现由于内部控制失效所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2、国际审计准则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针对经营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出台了审计风险准则。在起草审计风险准则早期,由于财务舞弊事件的影响,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对整个审计过程进行了改进,以提高审计风险准则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能力。2004年12月15日,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正式实施了4 个审计风险准则。并以此为基础,正在全面修订和起草相关准则。
3、经济发展要求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经济全球化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打开国门,吸引外资,使经济的发展超越了国界.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依存度日益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4、从审计职业界来看,执业规范体系建设缺乏整体协调性、完整性、前瞻性,执业惩戒缺乏严厉性。我国的执业规范体系建立以后,对审计实务中的新情况、新业务,审计职业界不能根据社会公众需求的变化及环境的变化,适时地修改有关的准则,职业规范建设的滞后性阻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只能凭个人的理解去做,降低了审计的质量。另外,执业规范体系的建设缺乏协调性。独立审计准则包括三个组成部分,第三个层次即执业规范指南是对审计具体准则的解释和说明,是审计人员执业时的直接参照。可是到目前为止,具体准则颁布了一批又一批,执业规范指南仍然是第一批的三个。整个执业规范体系的建设缺少整体性、协调性。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违纪处理缺乏惩罚力度,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只要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违纪而得到的回报大于他们所受到的处罚,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仍会冒险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
(二)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社会环境不佳
1、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近几年来,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财务会计造假普遍,严重影响了会计工作的质量。在造假的方式上,也呈现出手法多样、越来越隐蔽的特点,从造假的根源上看,绝大多数造假都是在企业负责人的授意下进行的。
这种现状使得审计人员从接受审计任务开始,就有了一种“到处是陷阱,处处是地雷”的感觉。在调查取证时,审计人员必须考虑应当采用哪一种或哪几种最恰当的审计方法,才能获得最有说服力的审计证据,做出最符合实际的审计结论,尽可能的把审计风险控制在较低的、可以允许的水平上。在当前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其难度可想而知。
2、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1998、1999年,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了全行业的脱钩——改制工作,这项工作虽已结束,但挂靠遗留下来的各种问题却并未完全解决,政府干预、部门分割、不公平竞争等现象依然存在。如一些机构仍然在挂靠单位里办公,一些事务所人员仍然住着原挂靠单位分的房子,享受着原挂靠单位的福利,一些财政部门的领导被聘为事务所的“顾问”,每月拿着数千元的“顾问费”。这种形式上独立而实质上不独立的现象带来的结果就是地区封锁、委托与受托关系变成了政府部门的行政命令关系、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受到了不应有的干扰,事务所为了取得市场就必须与政府部门建立一种“良好的关系”,否则就难以生存。
3、委托方与受托方的监督与制约关系失衡。社会审计是受托审计,委托人、被审计人、审计机构三者之间应当是相互独立的,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失效,上市公司审计的实际委托人是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即管理层聘请审计机构审计、监督管理者自己的行为,并且审计费用等事项由公司管理层来决定,这必然从根本上破坏审计的平衡关系。管理层在审计交易的“契约”中掌握着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与审计费用标准等内容,审计机构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国内有关学者对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论显示:被出具过非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比未被出具过的更容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与聘用事务所不在同一地域的上市公司比聘用事务所在同一地域的上市公司更容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ST、PT类公司比非ST、 PT类公司更容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这充分说明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有“购买会计行为”的倾向与动机,接受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着很大的执业风险。
4、行业监管不力,职业规范体系仍不完善。目前我国参与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监管的有审计署、证监会、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违纪行为,监管部门主要采取警告、暂停执业、撤销等行政方式,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几乎没有。这在某种程度上使注册会计师怀有侥幸心理,纵容了其违法行为,增加了执业风险。在执业规范体系的建设上,尽管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以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后续教育准则为内容的框架结构,还存在着不足:首先,职业规范体系注重独立审计准则的建设(现已颁布实施了42个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轻视其他准则建设(目前仅颁布了基本准则)。如果审计行为缺乏了质量控制,质量就难以保证,忽视职业道德的约束和职业后续教育,审计人员的素质就会下降,审计质量就会下降。近几年出现的审计失败案绝大多数都不是技术问题,恰恰是在质量控制和职业道德上出现了问题,这说明仅仅依赖技术是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其次,职业规范体系注重制定,忽视效用。我国目前的执业规范指南仍然是1995年颁布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规范指南》、《审计工作底稿规范指南》、《验资规范指南》。作为审计具体准则的解释和说明,指南的滞后,造成审计准则的效用受到很大影响,审计的执业风险也由此增大。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本身固有的缺陷
受审计成本和审计技术的制约,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所有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计,不能绝对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可靠;并且由于标准简式审计报告的容量有限,只能以高度凝练的语言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财务会计法规及是否公允、一贯表达意见。这样,相当一部分审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就得不到满足,包括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运用行政权力干预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和审计报告的内容就带有了一定的无奈性。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自律性社会团体,它通过自我教育、自我制约、自我发展为注册会计师这一市场中介创造了条件,它是市场经济体系中联系政府和事务所的桥梁。但是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内部机制还不很完善,运作也不很顺畅,且不能从根本上摆脱行政干预,不能代表其成员有效的发展和保护本行业,削弱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独立性,未能起到应有的行业管理和监督作用。
(四)从审计本质来看,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缺陷导致了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关系失衡,从而使审计丧失了最基本的属性——独立性。
上市公司审计中存在着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机构三者之间的特殊委托代理关系。被审计人即为上市公司,其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管理层,它是替委托人即股东管理公司资产的“代理人”;而审计机构则是替委托人即股东签证公司管理层业绩的“代理人”,即二者均是受托人,为同一委托主体——股东服务的。故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是“代理人”监督“代理人”的过程,是可以保证其公正性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的不完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以国有性质为主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真正起到对公司经营管理层(以总经理为代表)应有的控制作用,很多公司总经理本身就是董事长,或董事会重要成员,这样就使“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严重。原本上市公司审计中存在的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已简化为二者之间的关系,即由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委托审计机构对自己进行审计,并且由其决定相关的审计费用等事项,从根本上破坏了委托代理理论下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平衡关系,使审计机构难以保持其公正执业最根本的条件——独立性。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社会环境的完善
1、净化会计行为环境,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的失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追求利益的因素,也有产权不明、执法不严、道德低下的因素,因此必须对症下药,从多方面入手解决当前信息失真的问题,改善审计执业环境。
(1)加大对财务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和执法力度,纠正各种形式的“人治”倾向,严格按新《会计法》办事,并把处罚重点放在处理责任个人身上;
(2)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应制定一套可操作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并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道德水平;
(3)强化政府监督,建立以财政监督为主体,审计、税务、信贷监督为补充的监督体系,严格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责,形成监督合力;
(4)坚持法制宣传和培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形成有效的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
2、继续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风险意识。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建立一种不受干扰、公平竞争的机制是独立性的保证。为此必须从以下各方面入手,提高审计的独立性。
(1)推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结合当前政府转变职能的工作,进一步理顺事务所、地方注协与财政部门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解决脱钩改制遗留下来的各种问题,使事务所能够真正独立执业;
(2)积极推进执业机构向合伙制转变,加大事务所的执业责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增加注册会计师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压力和动力。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对事务所的变更行为。针对目前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国有股东缺位导致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必须从完善公司内部结构入手,严格按法律的要求由股东大会行使变更事务所的表决权,并按规定公告变更及合理原因,证监会及交易所应加强对变更事务所的监管与不合理变更的处理。这样才能形成注册会计师健康、合理竞争的市场环境,减少上市公司企图以变更事务所胁迫正在对其审计的事务所按其意图进行审计,或变更后寻求能与其合谋的事务所,才能使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注册会计师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和长足发展,改善执业环境,减少执业风险。
4、加强行业监管,完善执业规范体系,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注册会计师队伍。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造假行为,首先要不断加大监管的力度,继续制定和完善检查、惩处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着力构建包括与政府部门联手监管、重大业务事项备报、上下联动开展行业互查、公众举报和新闻曝光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在内的行业监管体系;其次要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消除其侥幸心理,降低执业风险;最后,应强化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在行业检查、开展培训和后续教育时,应将职业道德作为工作的重点,使业内所有从业人员确实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在执业规范体系的建设上,应加快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后续教育准则的制订与完善,增强其可操作性,使独立审计准则能真正落到实处。在队伍建设上,要培养一批具有坚定政治信念、具有强烈风险意识、责任观念,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队伍,为社会审计事业的巩固与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法律环境的完善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股权设置不合理,没有形成必要的制约机制、激励机制。急需健全事务所本身的治理结构,鼓励建立合伙制事务所,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风险防范制度和三级复核制度,推进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与同业复核。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的提高,我们有必要在证券市场上积极引入国外优秀的会计师事务所,借外部之力促进我国会计师行业的进步改革,超常规地提升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的独立性和地位,学习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风险控制能力,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水平,满足证券市场对高质量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健全的法制环境能激发审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经济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实现基本职能的手段是获取审计证据,对照审计标准,得出审计结论,表达审计意见。健全的法制环境会鼓励,支持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保护审计人员的权益,激发审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提高审计质量。
1、应对现行的《注册会计法》进行修订。1994年实施的《注册会计师法》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应该从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利益保障机制、处理好对客户保密与披露损害社会利益的关系的角度,加紧修订该法。
2、应当抓紧做好《注册会计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工作。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法》与《民法》、《刑法》、《公司法》、《合同法》等重要的法律存在一些矛盾之处,应该抓紧做好修订工作,使相关法律相配套。
建立一套与国际惯例接轨并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使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尽快走向国际市场,我认为应按以下四条原则建立和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法规制度。首先,按照国情原则。中国的法律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符合中国的实际。其次,要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再次,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要大胆采取“拿来主义”原则,洋为中用。最后,国际准则优先原则。我国注册会计师要参与国际竞争,必须严格遵循国际审计准则,站在一个更高的起点上,用更高的标准同国际惯例接轨。具体来说,我国应尽快颁布(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具体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同时,必须严格执行监督体系,切实加强执法力度,真做到有法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