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利弗·威廉姆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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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利弗·威廉姆森自1998年以来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担任“爱德华·F·凯泽”名誉企业管理学教授、经济学教授和法学教授。曾任美国政治学与社会学学院院士(1997年);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1994年);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1983年);计量经济学学会会员,(1977年)。
奥利弗·威廉姆森被誉为重新发现“高斯定理(又译科斯定理)”的人,至少是由于他的宣传功劳,才使高斯的交易费用学说成为现代经济学中异军突起的一派,并汇聚了包括组织理论、法学、经济学在内的大量学科交叉和学术创新,逐步发展成当代经济学的一个新的分支。瑞典科学院将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颁给奥利弗·E·威廉姆森,以表彰“他对经济治理的分析,特别是对公司的经济治理边界的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就是威廉姆森对这一新分支的命名。当代所谓的新制度经济学,已完全不同于传统的以凡勃仑、康芒斯、加尔布雷斯等人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它是以制度经济学方法研究制度,因此能被当代主流经济学派所接纳的新领域。此分支的启蒙者高斯本人荣获1991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继他之后;道格拉斯·诺思也戴上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桂冠,不仅肯定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学术地位,而且显示了当代经济学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交叉和融合的强大生命力。
当地时间2020年5月22日,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Haas商学院发布消息称,“我们为诺贝尔奖获得者、一代巨人、名誉退休奥利弗·威廉姆森教授(Oliver E. Williamson)的逝世表示哀悼。 威廉姆森昨晚在伯克利逝世,享年87岁。”[1]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在2020年5月23日发布的新闻稿中称,威廉姆森是因为长期健康状况不佳,以及肺炎并发症导致的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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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威廉姆森出身在美国威斯康星州的苏必利尔镇,苏必利尔难以称之为人才的摇篮,它那时是、现在仍然只是一个三万人的小城镇,是苏必利尔湖西岸的一个港口区,在漫长而寒冷的冬季里航运停业,因此,小城的就业就有很强的季节性。即使在战争年代造船业繁荣的时代,许多家庭仍然需要依赖副业为主。他也只是出身于普通知识分子家庭。父亲斯科特·威廉姆森和母亲露茜尔·威廉姆森之间相识时只是一个小农庄里的中学教师,他父亲教物理、化学、手动课,并且是该校棒球队的教练,他母亲则教拉丁文、法语、德语。她是这所中学的校长。斯科特和他的“头儿”结婚后,参与了岳父的不动产生意的经营,直到退休。苏必利尔的学校师资力量也并不算雄厚。除了一个小小的教区教育体系之外,城里仅有公立学校。
从事经济理论研究,也并不是威廉姆森早期而为之的。起先,他曾想成为一名律师。但在读高中时候却喜欢上了数学和自然科学,并谈论起成为一名工程师。那么,是什么使他在经济学理论研究中作出了公认的成就呢?从威廉姆森的实际经历来看,至少有以下因素。师承和交往。他父母是普通知识分子,但也具有各自的优良品格。母亲聪慧,有语言天才,且及其神往于至善至美的境界;父亲热心公益,为人慷慨,秉性廉政。这都对他的成长产生了重要影响。
高中毕业后,他学业起步不高,去黎庞学院完成该学院和麻省理工学院共同提供的联合教学大纲,刚进黎庞学院,威廉姆森的能力和学业都并不很出色。但不久,经过自己的刻苦努力而终于赶上去。原来的教学大纲是需要在黎庞学完3年才去麻省继续读2年,以完成全部课程,但入学2年后,他就进入这所世界一流的理工科大学。麻省理工学院浓厚的研究空气给他以很深刻的影响。
1958年,威廉姆森到斯坦福大学攻读工商管理的哲学博士学位,这个专业领域在当时是不很明确的,他专攻市场学。当它学了以保罗·萨缪尔森著作为教材的经济学课程后,他对经济学理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广泛地选修了诸如肯尼思·阿罗等人的经济学理论课程。1960年他获得了斯坦福大学的工商管理硕士的学位。新的兴趣最终使他下定决心去卡内基工程学院完成自己的哲学博士学位,并走上了在经济学理论研究工作中从事创造性劳动的生涯。
卡内基学院的研究活动十分活跃。学生们尊重老师,但低年级学生并不排斥参加研究。事实上,完全可以期望大部分学生在获得学位之前都能发表论文。威廉姆森就读期间,赫伯特·西蒙对卡内基学院的影响是巨大而深刻的,他的活动领域包括经济学、统计、会计学、心里学、计算机科学、哲学、组织理论和政治学。他在这些领域里都发表过重要的论文。而理查德·西厄特(主要贡献是发展了厂商行为理论)、阿伦·梅尔泽(主要贡献是货币同经济活动和价格关系的理论),对他在卡尔基学院时学术思想逐步成熟也具有十分重要和不可或缺的影响力。1963年,威廉姆森获得了卡内基一德梅隆大学经济学哲学博士学位。
此后他先后与彼得·戴蒙德(主要贡献是最优税收、不确定性和一般均衡理论)、戴维·莱德勒(主要贡献是货币理论)、丹尼尔·麦克法登(主要贡献为计量经济学)、西德尼·温特(主要贡献为厂商和工业理论)、阿门·阿尔钦(产权理论主要代表之一)、戴尔·乔根森(主要贡献是经济增长的计量分析)、安东尼·唐斯(主要贡献在于将经济分析应用于研究民族政党和官僚主义组织的政治理论)、加里·贝克尔(人力资本理论和家庭经济学的先驱者,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罗德·德姆基茨(主要贡献在产权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克劳斯·罗斯(主要贡献是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理论)、托马斯·萨金特(是合理预期理论的主要贡献者)等等这一长串杰出学者共过事,并在与他们的交往中拓展了视野。
重视实践。正如他自己所说,“当我回顾我所研究过的课题时,我感到时间十分重要”。
威廉姆森在读书时就为今后的时间活动打下了基础。在苏必利尔的夏季,每个学生都会从事某种体力劳动。在求学期间,威廉姆森曾粉刷过房屋,曾为一个挖掘工安放下水管,还做过汽车装配工的助手,曾在当地炼油厂的试验室里找过一份工作。这一切,形成了他今后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1955年,由于取得了麻省理工学院学士学位后的第一份工作,威廉姆森成为美国政府的一名项目工程师。这使他能经常参观项目所涉及到的那些政府部门和企业,那些大企业的开创者的素质,深深地打动了他,并充分了解了科层组织是如何运作的。这份工作还使他有机会去日本、韩国和台湾,以及遍访世界各处。这为他此后的研究提供了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
他在获得博士学位后先后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宾夕法尼亚大学从事工业组织的研究和教学工作:之后,1966年9月他再次从事了实际工作:他在华盛顿担任了反托拉斯部长的特别助理。这11个月的工作使他有充分的机会经手了一系列重要的反托拉斯案子,也深入地了解企业兼并中会发生的种种问题。这些经验对他今后形成自己的学术思想是必不可少的。
注重跨科学的研究。作为以为麻省理工学院的理学士,威廉姆森有着扎实的数理基础。取得博士学位后,他的主要研究领域是工业组织。1965年夏天,当他正以最大的工作量来研究如何评价厂商规模界限问题时,他在洛杉矶加利福尼亚大学与阿门·阿尔钦、加里·贝克尔、哈罗德·德姆塞茨等组织的一群对产权经济学有兴趣的学者相聚了,并开始对产权理论有更大的兴趣。在反托拉斯部工作期间,他与该部评价处从斯坦福和哈佛聘来的一批十分出色的年轻律师有了密切的配合关系,使他对法学有了更多的了解。当他重返宾州大学实施新公共政策分析的哲学博士计划,需要开设的组织理论课程时,终于有了崭新的眼界,这就使他转向了交易费用经济学。
他的研究是从劳工组织这一分支开始的。和他同一工作的是他的研究生杰弗莱·哈里。哈里的妻子是一位律师,她提醒说这项研究必须注意组织与劳工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就这样《市场与组织》一书逐渐形成。
1977—1978年,威廉姆森在行为科学高等研究中心工作时,密切注意了法学界关于合同法的最新研究成果。麦克耐尔对古典主义和新古典主义关于契约类型所作的区别,启发了他的研究思路,并由此而发表了重要论文《交易费用经济学:契约关系的管理》。
正由于他在跨科学研究中的杰出成就,1983年威氏被聘任为特意把法学院和组织管理学院合并起来,并且后来还包括了经济学的“耶鲁组织与管理学院”的院长。
重视办刊物。威廉姆森在学术生涯中十分重视办刊物。他从1973年,开始为《贝尔杂志》的副编辑,以后仍担任该刊物的编辑和合作编辑。他使交易费用经济学成了《贝尔杂志》的新方向,并由此使该杂志迅速发展。在1975—1979年的论文获奖方面,《贝尔杂志》在各经济学刊物中居第8位。
他在耶鲁任职后,又创办了一个新刊物《法律、经济学和组织杂志》,以鼓励跨学科的研究,威氏深信,法律,经济学和组织理论的交叉,肯定是富有等国的。
当然 威氏在政治中也有不足之处。他的出版物虽然立论小心、逻辑严密。但文字晦涩,十分难懂。这是经济学界公认的。连他自己也都不讳言这一点。
威氏早期的研究领域是工业组织和价格应用理论。比如,他的第一篇论文《管理权限和企业行为》(1963),他的第一本专著《自由支配行为的经济学:厂商理论中的管理目标》(1964),都是关于工业组织的。1970年,当他在宾夕法尼亚大学任教时,需要他开设一门组织理论的课程,这件事成了他转向交易费用经济学研究的直接原因。
威氏研究的一个起点,是由约翰· 康芒斯1935年在《制度经济学》一书中完成了把 “交易”一般化、概念化的工作。康芒斯把 “交易”和“生产”这个概念相对应,指出,交易是所有权的转移,是制度经济学的最小分析单位,他进一步将“交易”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买卖的交易,即平等人之间的交换关系;管理的交易,即上下级之间的命令和服从关系;限额的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对个人的关系。康芒斯认为,这三种职能上相互依存的交易,共同构成我们称作“运行中的机构”的整个组织。不过康芒斯在《制度经济学》中对以交易为基础单位的制度分析,不是采用经济学的方法,而主要是哲学、法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方法。
威氏研究的最重要起因,无疑是罗纳德·高斯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在这篇论文中,高斯从解释如下一些问题入手;既然个体生产之间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生产合作,为什么还会存在企业呢?是什么因素决定了企业的规模?在相继生产阶段或相继产业之间,为什么即存在长期合同关系,又存在纵向一体化现象?为了解释这些问题,高斯提出了“交易费”的概念。所谓交易费用,是为了完成交易所必须的度量、界定和保证产权、搜寻交易伙伴和交易价格、进行交易谈判、订立交易合约、执行交易和监督违约的行为并对之制裁、维护交易秩序的各种费用的总和。这一概念意味着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可比较的,因此可以纳入经济学分析的范畴。而企业的存在正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即以费用较低的企业内交易代替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企业的规模被决定在企业内交易的边际费用等于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或等于其他企业的内部交易的边际费用那一点上;相继生产阶段或相继产业之间有订立长期合同,还是实行纵向一体化,取决于两种组织形式的交易费用比较结果。威廉姆森形象地将“交易费用”比喻为物理学中的摩擦力。不过,威氏认为,在完全静态的条件下分析交易费用,并不会有很大的意义。
威氏研究的另一主要源泉,是肯尼思· 阿罗在1969年发表的《经济活动的组织:关于市场配置与非市场配置之间选择的争论》。经济学早就认识到市场并不是万能的。问题的关键是市场失效时,取而代之的资源配置方式是什么。从传统的观点考虑,此时的主体是政府,取代市场的资源配置方法是计划。因此,往往陷入是市场还是计划这个古典的问题。阿罗指出,克服市场失败的主体,不一定只限于政府,一般地可以说是“组织”,所谓组织是在价格体系难以顺利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为体现集团行动的优点而采取的手段。限定地说,企业、工业、工会、大学、政府等都是组织,在价格体系或市场不能适当发挥作用的领域中,这些组织进行着资源配置。不过,阿罗并没有提出如何判定市场有效和失效的原因。
威廉姆森汇总了前任的成果,以交易为基本分析单位,以对不同组织方式的交易费用进行具体的经济学分析,从而,研究了企业和市场之间相互替代的这样一个制度问题。
二、奥利弗·威廉姆森关于市场失效的分析
庇古早在本世纪初就从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的差异,分析了市场机制中的外部性问题,并对这一种市场失效及其政府替代作了论证,并由此区分了共同物品和私人物品,指出共用物品的供给是不宜由市场来配置的。高斯发表于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进一步把外部性问题和交易费用联系起来。所谓解决外部性问题,实际上是用何种方式正确地度量和界定利益边界问题。由此,他提出了著名的高斯定理,若交易费用为零,无论权力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在我们现在的论述范围内,可以解释为,若交易费用为零,市场在配置资源时是完全有效的。然而,现实世界中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因此,高斯的论点又可以这样来理解,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力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这被称为定理,或反高斯第二定理。在我们的论述中可以认为当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市场就不一定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了。
威廉姆森的重要贡献是具体分析了在什么情况下会使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到使它失效的程度。他的分析着重在以下四个方面。
威廉姆森对经济分析中关于人的行为特征的基本假定作了新的界定:经济生活中的人总是尽最大能力保护和增加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说,经济中的人都是自私的,而且,为了利己,还可能不惜损人。不过,人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违反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法律使损人利己的行为受到一定的节制。威廉姆森把人一有机会就会不惜损人而利己的“本性”,称之为机会主义。人的这种本性直接影响了以私人契约为基础的市场效率。市场上交易的双方不但要保护自己的利益,还要随时提防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每一方都不清楚对方是否诚实,都不敢轻率地以对方提供的信息为基础,而必须以自己直接收集的信息为基础作出交易决策。因此,机会主义的存在使交易费用提高。交易越复杂,交易费用提高的幅度也越大,威氏认为,对于“机会主义”的认识,是他对经济学首创的贡献之一。一切足以引起提高市场交易费用的其他因素都是通过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才会具体转化为交易费用的上升。
包括经济生活在内的人类社会发展变化,不是简单的机械运动,不可能完全准确预测未来的局势;或者说,充满着不准确性。在市场中,一项交易从发生到完成重要持续一段时期,在该时期中可能会发生很多影响交易双方权力和义务的事件,从而影响交易契约的执行。又由于合同执行者很可能有机会主义行为。那么,当市场条件变化对他不利时,他可以借口契约的前提改变而停止履行合同,在不违反法律的的情况下给交易伙伴造成损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交易双方将尽可能把契约写得十分复杂,力图包括一切未来的可能性,以及每一种情况发生时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但是,任何契约不可能是完全的,总会给机会主义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其基本态势是,交易本身越复杂,交易谈判及其所达成的契约越趋复杂化,交易费用就越高,市场作为一种交易的管理机制其效率就越低,甚至不能完成交易。
如果市场是充分竞争的,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性就很小,那么,机会主义本身就会有颇高的代价——机会主义的行为会使机会主义者失去交易伙伴。因此,竞争的压力会使经济利益的考虑较少地诱发机会主义行为,而是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然而,如果市场上角色的数目很小时,那么,交易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依赖就会增大,经济利益的考虑就会更多地诱发机会主义行为。当市场是寡头、甚至是垄断时,依赖寡头和垄断的另一方就要付出很高的代价,或者说,对于非寡头、非垄断的一方,市场交易费用将会十分高昂。
随着市场的扩大和分工的发展,出现了使用日益专一的生产要素。生产要素越是专用的,设计就越简单,制造费用就越低。资产的专用性有三种。一种是资产本身的专用性,如特殊设计能够一次性加工成某个部件的设备;二是资产选址的专用性,如为了节省运输费用,设备一般以原料产地布局,一旦建成,移迁费用很高,甚至使移迁成为不可能;三是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如果一个具有专用性资产,又有一些雇员在这一企业的工作中积累了与此相关的丰富经验,他的经验和技术是特定于这个企业的。对于厂商,重新训练這样的雇员需要花费很多时间或很高费用,同时,他的这些经验和技术也并不适合其他厂商。维持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对于厂商和这类雇员都会有好处。专用性资产的出现,大大提高了厂商对交易伙伴的依赖性。资产的专用性程度越高,专用性资产价值越大,拥有专用性资产的厂商对交易伙伴的依赖性越大;因为他越有可能被其交易伙伴的机会主义行为所损害。只要他的交易伙伴不再保持交易关系,甚至中断交易关系,就可以使他的专用性资产蒙受重大损失。因此,对于拥有专用性资产的厂商,一方面是降低了生产费用,一方面如果他仍然依赖市场的话,他将大大提高自己的交易费用。
以上四个因素是市场交易中会互相影响并表现为大幅度提高综合性的市场交易费用。对于复杂的、因而是市场交易成本很高的资源配置过程,就可能不应由市场机制来运行,而通过企业之间的合并,把原来的市场交易转变为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过程,即所谓“内在化”,从而能够实现降低费用的目的。也因此,我们并不能一般地、笼统地评价市场交易成本的高低,而要依据具体的交易对象和交易过程特点,分析它的交易费用的高低,从而得知这个过程是适合还是不适合采用市场机制。
威氏认为内部组织值得作为市场替代的厂商的主要特征,可表现为三种类型:激励、控制和所谓“内在结构的优势”。
市场激励有无所不在的普遍性特征,但是,在公开的讨价还价过程中,机会主义者也就有较大的自由。在内部组织中,成员之间的关系是长期的,不同部门之间核算内部转让价格也是长期的,不同部门之间核算的内部转让价格也是由一定的内部规则确定的,这些都会使机会主义本质的表现只剩下极少的自由。当然,在市场激励的副作用极小时,其正效应也会丧失,而且,在企业集团或内部组织的成员之间,以约定共同利润最大化或实行共有资产等等激励手段本身,也并不总能保证各成员行为目标的一致性。但是,仍然有可能制定出转让定价的规则和可操作的内部激励机制系统。这是因为如果在市场中,人只是作为“经济人”而作出市场反应,那么,在内部组织中人就作为“组织中人”,作为“社会的人”,作为“文化人”而作出组织反应,马斯洛早就指出,人的需要本来就是多层次的,除了基本的生理需要外,还有安全的需要,实现每一种需要都会成为一个现实的人的行为动力,成为一种激励。在市场中一切激励都唯一地以货币货币为制度来表达,而且组织内部都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力度各不同、表现各异的激励手段,有的激励可以用货币来表达,而更多的却并不具体用货币为媒介,这就使在组织内部完成同样的激励只需要较少的货币成本,交易越复杂,越有可能综合地采取多种激励手段,组织内部的激励成本就有可能更低。这就使市场关系内部化颇有吸引力。
威氏认为,组织的相对于市场最具特色的优点是控制手段更丰富的多样性和较多的灵敏度。这些控制手段不仅对促进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活动是有效的,而且,对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的资源配置活动也是有效的。组织内部,不仅拥有合法的进行控制的权威,可以以低成本取得各个企业、各部门、各个雇员的更明确进行评估的信息,而且,它的奖罚手段也更为巧妙。比如,组织内部可以有选择地采用雇佣和解聘、提升和降职、报酬的增加和减少以及分配一件更吸引人的或更不吸引人的工作等等来进行内部控制。这种灵活性是市场所无法比拟的,与这方面尤为相关的是,当冲突发生和发展时,内部组织具有比较高效的解决冲突的机制。举例来说,调解(不同于解释)于争论不休和打官司相比是常见的较有效地解决小冲突的办法。在组织之外也即包括市场关系在内,其冲突即使不是根本不可能,也至少是极少可能被命令所解决的。于是,一旦发生冲突,不是陷入无休止的争论,就不得不付诸法律解决。冲突要被调解,首先就要当事人商定一个公正的仲裁人,而达成这个商定本身可能就是代价高昂的。其次,需要制定明确的被双方所认可的规则和程序。而这些,在组织内部都是现成的。各级经理就是当然的权威,而决定冲突的规则和程序是科层组织一般的运行规则和程序。所以,采用调节的方式来解决内部的问题是十分普遍的事。这就大大地降低了控制的成本。
内部组织在运行过程中,逐步实现了功能化,并形成了内在的结构。一定的结构形态有利于提高组织内信息传输的效率和降低信息成本。各部门传输出的信息已被专门化了,传递的途径也经过了优选。如果在这个进程中发展出简洁的代码,那么,关于复杂事件的通讯就会便捷得多。而且,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积累,甚至可能发展出更进一步的通讯中的经济:在熟悉的环境中微小的变化就能够产生明显的影响,而在不熟悉的关系中则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得到同样的效果。熟悉的上下级之间只要稍作抬手、眨眼等等,就可以传递微妙的信息。因此,厂商可能出于信息成本的节约而采取交易的内部化——实行企业合并。
以上三种有利因素的综合作用,是使企业组织内部的资源配置方式有利于市场机制的原因。同样要指出的是,内部运作费用在不同的企业及其不同发展阶段也是各不相同的。比如,企业内部的管理方式,在泰罗勒制为代表的管理思想阶段,激励,控制的手段对市场的优越性是有限的,经过霍桑试验的冲击,行为主义管理思想的出现并发展到当代管理思想,使激励和控制日益多样化,而且,更多地放弃了以金钱来表达的胡萝卜加大棒的激励和控制,才使内部组织的优势日益明显。而新技术的使用,比如信息管理的电脑化,也是使内部组织优势上升的一个条件等等。
威廉姆森在成功地分析了企业垂直一体化过程中对市场的替代之后,进而研究了经济组织与交易技术结构的相容和不相容问题。
正如阿罗指出的,配置资源的是市场和组织。在组织的概念下,除了企业和政府之外,日本学者今井贤一在分析市场组织相互渗透时,提出了“中间体组织”的概念,这是一种介于市场与组织之间的体制,既有市场的特点,又具有组织的特点:其成员拥有独立的利益,并且可以进入和退出,由此如同市场关系;但是,成员之间的交易借助某种保障机制而具有一定的长期性质,由此,成员一般并不能轻易的进入和退出,并且形成了共同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倾向,这又相似于企业内部组织之间的关系。一家大型企业与众多稳定的零配件承包小企业之间组成的企业集团,就是一种中间体组织。中间体组织按其成员关系特征又可区分为二种:由交易双方以及仲裁者构成的三方规则结构的中间体组织和仅由交易者本身组成的双方规则结构的中间体组织。
交易,是制度经济学的最小单位,它是指具有可分离性的物品在人们之间的让渡,它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谓交易的技术结构,是指被交易物品的技术特性。威氏认为,构成交易技术结构的要素包括: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等。资产专用性已如前述。所谓交易频率反映的是同一类交易能够反映出现的次数,它从时间连续上表现了交易状态。对我国居民来说,牙膏、手纸等日用品和电视机、冰箱等耐用消费品的交易频率就很不相同。
威廉姆森首先提出了特定的交易类型和组织之间最优匹配的模型,经济组织(包括市场组织)的运行效率是依具体的交易技术结构和组织形式不同组合而有所不同。同一种交易技术结构与不同的组织匹配时,交易将表现出不同的行为倾向,从而会导致不同的交易费用,同样,同一组织与不同的交易技术匹配时,其交易费用也不相同。如果某种交易技术结构与特定的体制组织形式相匹配时,其交易费用最低,这时,这种资源配置的运行效率最高。那么,不同的交易技术结构适宜和怎样的经济组织相匹配,能有低得交易费用呢?威氏认为:
1、对资产专用性很弱(接近和等于通用性资产,或交易频率低得的交易,适合于采取市场机制)。
市场适应利益最大化行为动机要求,具有很强的激励功能,市场能在交易者偏好和能力多样性以及理性有限的条件下,按照价格信号而有效地配置资源。市场交易的弱点是随机的和随易于破裂的,容易受到机会主义者行为的损害。但是,在资产专用性很弱,或交易频率较低,其交易中断并被新交易替代的成本通常很低,因此,在充分利用市场优点的同时,又能较少地受机会主义行为的损害。
2、对具有中等程度资产专用性,或中等程度交易频率的交易,适合采取纵向的中间体组织。
比如通过形成长期的订货、供货合约,或当供方必须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时,供需交易伙伴形成相互的产权关系。由于资产专用性的提高,以使市场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产生了较高的交易费用而不再适宜。另一方面,交易重复率不高时,企业内的管理成本还比较高,同样还不适宜。在市场失效同时存在时,中间体组织是发挥作用的适合场所。
3、对具有高强度资产专用性,或频率很高的交易,适合于由组织内部交易。
4、对具有高度专用性资产,但纳入企业体制后明显出现规模不经济的交易,适合于采取政府组织。
这类交易具有一方独占的特征,一般是由一个卖者向许多买者提供产品,对每个而言,该产品都具有高度专用性,寻找替代交易伙伴或者不可能,或者要求承担过高的成本。比如,城市供水、煤气供应、公交公司以及处于自然垄断地位的矿山开采公司与其用户之间的交易等等。如果采取市场机制,买者被卖者要挾而遭受损害的概率较高。然而,对任何一个买者而言,把交易纳入企业内部则是规模不经济的。在这种情况下,这类卖方企业由政府直接经营或由政府给予控制就是合理的。政府从社会利益出发,与买者签订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合约。在保持规模经济的同时,使买者免受机会主义行为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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