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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项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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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项目融资(International Project Financing)

目录

什么是国际项目融资

  国际项目融资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是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资金,并以项目自身的收入资金流量、自身的资产与权益,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也是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融资方式。

国际项目融资的方式

  1.BOT方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方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一般为国际财团),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实质上,BOT融资方式是政府与承包商合作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在我国又叫“特许权融资方式”。

  2.国际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是金融租赁,是指当项目单位需要添置技术设备而又缺乏资金时,由出租人代其购进或租进所需设备,然后再出租给项目单位使用,按期收回租金,其租金的总额相当于设备价款、贷款利息、手续费的总和。租赁期满时,项目单位即承租人以象征性付款取得设备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融资租赁的方式有:衡平租赁回租租赁转租赁直接租赁等。

国际项目融资的信用结构[1]

  国际项目融资的信用结构有三项要点:首先,国际贷款人的债权实现依赖于拟建工程项目未来可用于偿债的现金流量,即其偿债资金来源并不限于正常的项目税后利润;其次,国际项目融资要求以建设项目的资产权利作为项目运营和偿债的安全保证,它不同于以资产价值为抵押的普通担保;最后,国际项目融资通常需创造足以防范或分散各种项目风险的多重信用保障结构,包括借款人或主办人提供的有限担保、完工担保人提供的项目担保、项目关系人提供的现金流量缺额担保、项目产品用户提供的长期销售协议及政府机构提供的政府担保或承诺等。

国际项目融资的特点[2]

  尽管国际项目融资具有结构复杂性和类型多样化的特点,但与传统的国际贷款融资相比,国际项目融资通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国际项目融资以特定的建设项目为融资对象。尽管项目融资的借款人可以为独立从事项目开发的项目公司(通常如此),也可以为并非单纯从事项目开发的项目主办人;但在通常情况下,贷款人要求对项目资产和负债(包括股东投入的股权资产和贷款人投入的项目贷款资产)独立核算, 并限制将项目融资用于其他用途; 在项目主办人作为借款人的情况下,贷款人将要求主办人将项目融资仅投向该特定项目或项目公司,并要求将项目资产与主办人其他资产相分离,由此形成主办人资产负债表之外的融资。这一特征表明,国际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并非依赖于借款人(包括主办人或项目公司)的信用,而更主要依赖于项目投资后将形成的偿债能力和项目资产权利的完整性;在此情况下,贷款人显然不希望项目资产中除项目融资之外仍含有复杂的对第三人的负债。

  2、国际贷款人的债权实现主要依赖于拟建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以及该现金流量中可以合法用来偿债的净现值。正是基于这一特征,国际项目融资的贷款人在决定贷款前必须对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做出可靠的预测,并且须通过复杂的合同安排确保该现金流量将主要用于偿债,同时往往要求取得东道国政府关于加速折旧所得税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批准或特许;依项目具体情况,上述因素均可能成为制约国际项目融资文件生效的前提条件。

  3、国际项目融资通常以项目资产作为附属担保,但根据不同国家法律的许可,又可通过借款人或项目主办人提供有限信用担保。国际项目融资的资产担保并不以资产变价受偿为目的,贷款人要求此项担保意在获得资产控制权,它仅为项目融资信用保障结构中的一环;国际项目融资中的有限担保是在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不足以确保偿本付息的情况下,由借款人或项目主办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补充性的信用担保,它使得贷款人取得了补充性的有限追索权,如果贷款人依项目具体情况不要求提供此种有限担保,则构成所谓“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由此可见,在国际项目融资中,项目资产担保和有限担保并不是主要的信用保障手段,它们的作用与保障项目未来的收益力相联系。

  4、国际项目融资具有信用保障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针对不同融资项目的具体风险状况,国际贷款人往往提出不同的信用保障要求,其目的在于分散项目风险,确保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可靠地用于偿还贷款。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手段包括: 要求项目主办人或投资者对项目首先进行一定的股权投资,使项目融资仅占到项目资产总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60%以上),以分散贷款风险;通过项目完工担保合同(Turn Key)锁定工程工期、工程价格和工程质量,以避免完工风险;通过签署原材料长期供应合同,以锁定项目运营成本,避免项目运营风险;通过签署旨在以稳定价格售买项目产品的长期销售合同,以确保现金收入总量,避免市场风险;此外,国际项目融资通常要求取得项目所在国政府的特许和保证,并且通常须设立旨在按约付款和收款的信托受托人(Trustee),以确保项目融资的法律条件和偿债之可靠。

  5、与上述特征相联系,国际项目融资具有融资额大、风险高、周期长、融资成本相对高的特点。由于国际项目融资以对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预测为基础,以旨在提高偿债效率的法律安排为条件,因而此类融资的准备工作成本、贷款利率和未来风险均较传统的国际贷款融资为高。

国际项目融资风险[3]

  国际项目融资中的常见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信用风险

  在大多数情况下,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是依靠一定的信用保证结构支撑起来的。因此,组成信用保证结构的各方项目参与者是否有能力履行其合同义务,是否愿意并且能够按照法律文件的规定在需要的时候履行其所承担的对项目融资的信用保证责任,这就构成了贯穿于 项目融资各个阶段的信用风险。

  (二) 完工风险

  项目融资中的完工,通常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同与一般项目建设意义上的完工,即它不仅是指项目按照设计建设完成,而且通常要求在所规定的成本范围内按时开工,并且达到预期的生产能力,也就是所谓的“商业完工”标准。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的不同,项目融资中各方实际采用的“商业完工”标准可以有很大的差别。

  项目完工风险是指项目因故中途停建,或不能按规定的质量标准竣工投产,或不能按期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或盈利能力。完工风险是项目融资的主要核心风险之一,因为如果项目不能按照预订计划完工投产,项目融资所依赖经济基础就受到了破坏。而且从国际上的实践经验来看,项目建设期出现完工风险的概率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都是比较高的。因此,贷款银行对项目的完工风险都非常重视,通常会要求投资者或工程公司等其它项目参与者提供相应的“完工担保”作为保证。

  (三) 生产经营风险

  项目的生产经营风险是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和生产运行阶段中所存在的技术、资源储量、能源和原材料供应、生产经营等风险因素的总称。它是项目融资的另一个主要的核心风险。项目生产经营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资源储量风险、能源和原材料供应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和技术风险等。资源储量风险是指石油、煤炭。天然气等地下资源开发项中,资源的实际储量可能小于预测的储量。资源实际储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着项目的未来收益,从而对项目贷款本息的收回构成风险。能源和原材料供应风险是指项目投产后,项目生产经营所需的能源和原材料的价格、质量和供应量发生变化,从而对项目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影响。至于经营管理风险,通常是指由于项目难以获得合格、称职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较高素质的劳动力,从而对项目的经营管理产生影响。

  (四)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市场价格的变化对项目收益所产生的影响,它包括价格和市场销售量两个要素。项目产品的销售是项目收益的主要来源,是偿还项目贷款本息的根本保证。如果项目产品的市场需求和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势必影响到项目的收益和贷款银行的贷款资金的收回。为了降低项目风险,项目融资一般都会安排项目产品的长期销售协议作为对融资的支持。通过这种长期销售协议的安排,项目产品的买方实际上对项目融资承担了一种间接的财务保证义务,前面我们曾经介绍的“无论提货与否均须付款”和“提货与付款”合同,就是这种协议的典型形式。

  (五) 金融风险

  项目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又称货币风险)两个方面。国际项目贷款的借款、收入和支出,往往以几种不同的货币计价,因此,如果有关货币之间的汇率发生变化,则会产生汇率风险。至于利率风险,则是指由于贷款利率发生变化而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

  (六) 政治风险

  在国际项目融资中,投资者和所投资项目、贷款银行和所贷款项目往往不在同一个国家。这样,项目就面临着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政治形势和制度环境以及与此有关的政策措施对项目的建设、营运和收益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造成项目政治风险的原因有很多,如战争、内乱、国有化,以及外汇管制、拒发进出口许可证和营业证、提高税率、增加提成费、控制原材料供应和项目产品定价等。政治风险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风险,即项目所在国由于某种政治或外交上原因,对项目实行征用、没收,或者对项目产品实行禁运、联合抵制,中止债务偿还的可能性。另一类表现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稳定性风险,即项目所在国在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税收制度劳资关系、环境保护、资源主权等与项目有关的敏感性问题方面的立法是否健全,管理是否完善,法律是否经常变动。降低政治风险的办法之一就是政治风险保险,包括纯商业性质的保险和政府机构的保险。另外,在一些外汇短缺或管制严格的国家,如果项目本身的收入是国际硬通货,贷款银行也愿意通过项目融资结构在海外控制和保留相当部分的外汇,直接用以偿还贷款,以减少项目政治风险和外汇管制风险。

  (七) 环境保护风险

  目前世界各国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普遍开始关注工业项目对自然环境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各国纷纷颁布了日趋严格化的环境保护立法,这些立法以及环保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对项目开发带来不利影响,比如迫使项目生产效率降低,增加项目生产成本或增加额外投入以改善项目的生产环境,甚至迫使项目无法继续生产经营下去。因此,贷款银行对于项目的环境保护风险也必须充分加以重视。在一般情况下,通常应要求项目的投资者或借款人承担项目的环境保护风险,因为投资者被认为对项目的技术条件、生产条件和环境条件的了解比贷款银行要多。同时,贷款银行在对项目贷款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时也应该把环境保护问题列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

国际项目融资的参与者[2]

  (一)国际项目融资合同

  项目融资的参与者较多,所以有关合同也要签订多个。有关的合同文件都是为了明确项目发起人、投资人、项目产品市场、项目担保人等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合同的结构主要有三类:两元结构的合同、三元结构的合同、四元结构的合同。

  两元结构的合同是:项目投资者与项目发展公司签订融资合同(贷款合同或投资合同),项目发起人与投资者签订项目担保合同(完工担保合同,或产品购买合同,或投资合同)。概括说就是一份主投资的合同,一份担保合同。

  三元结构类型的合同是:投资者向项目发展公司投资,项目发起人对投资者提供担保。投资者与项目发展公司签订投资合同,项目发起人与投资者签订完工担保合同。项目发展公司操作的项目投产后,其产品销售给特定的买家或大众市场后,再用销售收入偿还投资或贷款。所以项目发展公司与买家要签订销售合同。发起人为买方担保付款来购买项目发展公司的产品,或运输及电讯服务。发起人单位与项目发展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四元结构的合同是:项目的投资者是商业银行,它作为项目的贷款人先向其所属的子公司贷款,他们之间先签订一份贷款合同。该子公司不是商业银行,而是一家普通的商业公司,所以子公司的作用在于可以从事商业银行所不能从事的货物买卖活动,子公司还可以从事商业银行不能经营的商品预付款业务。该子公司再转付约定的款项给项目发展公司,为未来产品的预付款。该子公司与项目发展公司签订一份预付款合同。项目投产时将产品交给该子公司,该子公司再将产品出售给第三家真正的买主,用销售产品获得的款项偿还贷款人的本金和利息,即子公司与买家要签订销售合同。发起人单位与该子公司签订一份担保书,保证项目公司履行合同的义务。

  (二)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

  一个项目融资可能要签订若干合同,这些合同包括贷款或投资合同,还有技术与管理合同、完工合同、产品生产合同与销售合同,还有各种担保抵押合同等。这些合同彼此独立,但又相互联系。合同的法律问题主要围绕两个基本问题展开,一是投资者如何收回投资,并获得利润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问题。二是项目发展商为完成项目并使其转入商业运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问题。

  1、补偿的问题

  贷款银行对项目融资后,如果项目最终不能还款,或担保不能兑现时,法律采取的措施要求赔偿。但是,赔偿的数额是多少要经过司法程序才能够确定,英国法律不允许预先确定赔偿数额,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变成一种惩罚。美国的判例法也采取了相同态度。我国司法机关在这类案件中,采取的做法是在调解的基础上,将项目的当事方与债务重组,并继续完成该项目。在项目投产后按重组的合同规定偿还。因为能源、交通和通讯等基本建设项目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是非常需要的,任何项目半途而废都是浪费。

  2、项目融资的追索权

  项目融资的追索权是指项目的投资人因未如约获得项目运作的经济收益而对项目经营方提出的赔偿的权利。项目融资的追索权与票据法上的追索权不同,票据法上的追索权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赔偿的权利,可以称为法定的追索权。而项目融资的追索权是根据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追索权。

  由于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的周期较长,工程建成后形成的市场也是独特的,所以,项目融资的追索权多数是有限的,而较少是无限的。所谓有限是指追索权只限于工程项目本身的收入范围,或者限于项目形成的产品收入范围等。由于工程项目的特殊性,采用有限追索权有利于工程最后的完工和形成生产能力。

  如果项目合同中规定了有限追索权,就意味着贷款银行也为此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即贷款银行不是无条件可以向借款人追债,而是在符合有限追索权条款的情况下,才可以追索贷款,而且追索权只限于项目投产后形成的现金收入,或限于项目不动产的抵押的处分,而不能够直接向项目公司或发起人单位追索。有限追索权的风险在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资源风险和不可抗力的风险。

  (三)特许权与债权人协议
  1、特许权在项目融资中的作用

  项目融资中的特许权是指获得项目开发或建设的特别批准的权利。由于项目融资进行的工程不是一般项目,而是一个国家基础建设工程,例如高速公路、水电站、火力发电厂、移动通讯项目等。这些项目的发展建设不是任意的,而是由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正是由于项目是特许的,才具有了融资的市场保障,才具有融资的吸引力,获得特许权也是具有市场价值的融资谈判优势。

  项目建设之前获得东道国政府的特许是融资的先决条件,有些项目开发可以采用中外合资或合作的方式,例如土地开发、高速公路建设、能源项目建设等。有些项目的发展受到国家公共政策的限制,只能授权予中国的公司开发。因此,只有获得特许权的项目发展商,才能够对外融资。

  2、债权人协议的作用

  由于项目融资的资金数额较大,所以,需要许多家金融机构的参加或投资性的公司参加,投资者之间需要有内部的协议。但是,这种内部协议不是银团贷款协议,而是类似与股东联合投资联合贷款协议,他们需要委托一个代表监管项目的操作、资金的使用、代理全体投资者接收保证人的担保,这样全体投资者在世界各地不必经常聚在一起开会,又能提高监管效率。同时也事先约定在项目提前还款或清盘时的比例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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