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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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团是指作为一个整体运作的组织集团以实现共同的目标。
国际财团是一种工商企业联合组织,无论个人、合伙关系或公司均可参加,为开创某些特定的业务,进行临时性的合作。当这项业务完成后,国际财团就停止工作。
国际财团并不具有单独的法人身份,虽然在某一项税收问题上,可以视为一个实体。
国际财团的存在,取决于联合本身的意义,与其从事的业务项目无关。国际财团的存在并不说明所开创业务的确切性质,也不表明每个成员应完成的部分任务必能完成。
国际财团可以作为一个集团与第三方进行谈判,也可以为其所从事的项目完成一些前期工作,例如,调查、可行性研究和对各成员作出适当安排,以便为下阶段谈判作好准备等。
国际财团的某些特点基本上与子公司类似,其中也包括税收影响方面。然而,为了避免出现财务和税收方面的困难,合作的任何一方都不试图完全控制国际财团。如果合作每一方参与国际财团资产的份额低于规定的界限(例如,在英国,参与这类公司资产的份额低于10%),那就可以享受附加的税收优惠。这种资产份额的低参与并不被看作仅仅是出于减轻税收的目的,因此,国际财团很少会遇到犹如内部企业资金融通中转让定价所引起的各种麻烦。国际财团的合资方在形式上被认为是独立的,所以他们的业务不会受到如对内部企业交易逃税的那种控制。
不少国家允许将国际财团视为独立的课税主体,可以作为独立的公司登记注册。
例如,在西班牙,国际财团被认作是专门建立的纳税单位。Sociedad de Empresns(SdE)在西班牙至少要由3个自然人或法人组成,而且任何一个合资人参与的股份不能超过30%。SdE可以被免除99%的地方税以及已分配的股息和利息。这里可注意到,这类国际财团具有明显的财务混合制——最后的纳税人是创建这类合资企业的合资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