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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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职业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其执行的审计业务及出具的审计报告时所承担的责任。我国目前国家审计职责,是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确立的,审计的覆盖面较宽,而审计的力量有限。因此,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以及作为一种权力制衡的手段,必须对国家审计的职责加以完善,把监督公共财政、检查公共账目作为最基本职责,弱化对国有企业的具体审计,合理组织经济责任审计,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总量规模的扩大,需要审计的经济活动自然增加,而审计资源有限,要求随着发展经济的速度增加审计力量还不太现实。因此只能主要考虑如何整合、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审计机关要牢固树立审计是加强国家权力制衡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对国家财政的审计实际上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指导思想。通过审计可以促进部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依法分配和使用国家财政资金;促进财政管理水平和规范财政运行秩序;推进财政管理体制、分配体制、运行机制、法律法规的改革、健全、完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行政效率。审计机关应充分认清自己的地位和作用,大胆借鉴其他国家审计机关行之有效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调整国家审计战略,以监督公共财政活动和公共账目为审计基本内容,兼顾与公共资金收支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对于国家审计体制的改革问题,目前有不同的观点,比较流行的观点是采用立法型的国家审计体制。但我们认为,我国的国情不同于西方国家,国有经济规模巨大,如何利用这部分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和能力,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稳定和完善的一个主要内容,审计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发挥着稳定器、校正器的作用。因此,审计体制完全照搬西方的某种类型都不太理想。比较理想的做法是建立主要为立法部门服务,同时也为政府服务的独立的国家审计机构。在中央设置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平行的审计署,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将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运营情况向国务院报告;地方设置相应的国家审计机构,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这种体制的设置,既符合审计的理论,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作用,因为我们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决策主体,政府是执行主体,审计机关对政府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为决策服务。
审计体制的转型,是需要一个酝酿、规划和实施、磨合的过程,这些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况且在目前审计框架内,审计工作还有很多盲点,如何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是当前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对审计体制的改革,我们既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裹足不前,应积极探索,逐步实践。
(二)把对公共资金的收支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重点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审计的职责范围是比较宽泛的,业务量非常大,然而国家能分配给审计机关的资源是有限的。国家审计要紧紧围绕监督公共资金这一基本职能,放弃那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各级人大和政府应客观地看待和评价审计工作,给国家审计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恰当定位,改正那种“万能审计”的认识,积极支持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审计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的督查。国家审计机关必须在现有资源的条件下认真选定审计重点。对公共资金的监督是国家审计的主要职责和永恒的主题。应将公共资金包括政府部门预算、政府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社会保障和社会公共性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等作为审计重点,将预算执行审计作为全年的工作项目进行安排,做好审计计划和期中审计,确保在预算年度结束后能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同时也要将那些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资金纳入审计重点。审计不应是选择性的,而应该是年度必审,审计覆盖面和审计内容要完整,审计方式和结果要规范。要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进一步扩大审计覆盖面,逐步消除审计盲区。例如中央预算,目前一级预算单位只审计一部分,很多部门所属二、三级预算单位没有纳入审计计划之列,有些部门、单位长期缺乏审计监督,使得财政预算审计缺少深度和广度,很难对预算执行情况给出一个全面、客观、真实的评价,因此要逐步拓宽审计的覆盖面,强化审计的约束力。一般使用公共资金都存在一个预算、申请及其批复、决算的问题,而作为主管部门,其批复的依据,必须经过相应的审计部门的审查,把审计意见作为决算批复、预算批准的必备条件,使审计结果的体现形式统一,审计覆盖面达到100%.
针对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可考虑综合利用我国现有的审计资源,但使用财政资金的审计管辖权属于国家审计机关,与财政资金审计有关的活动,必须由国家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即使国家审计机关力量不足等原因不能直接审计,其审计工作也应由有管辖权的国家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审计必须执行同一准则,不能自行委托,不能不审计。
至于绩效审计,西方发达国家已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尝试,如有的国家较多开展综合审计,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综合考虑,能在同一次审计活动中同时较好地满足真实、合法和效益三种目标,如加拿大的国家审计;美国自70年代起,财务审计一般只占15%以下,绩效审计超过85%; 英国35%的国家审计资源用于绩效审计。但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审计资源有限,经济体制改革在深入之中,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有法不依的现象还较多,因此,应在坚持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适当开展绩效审计的试点。因为真实性是基础,合法性是基本要求,效益性是最终目的,它需要以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基础,并且是在这一基础上的更高要求。在经济环境得到改善,审计的覆盖面得到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达到很好的保证的基础上,逐步拓展绩效审计的范围。
(三)弱化对国有企业的具体审计
目前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基本上仍是1983年恢复国家审计时确定的范围,但当时的经济环境是计划经济体制,公有制经济占我国经济的绝对数量,再加上政企不分,法制不健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对企业的审计一直作为整顿经济秩序,维护财经法纪的一项重要手段,占用了国家审计机关的大量审计资源,而对国家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虽然这种审计力量的分配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一方面考虑到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市场多元利益主体对外编报的会计信息都需要接受审计监督,且应当处于一个比较一致的审计环境;另一方面,国家审计机关没有力量,也没有必要陷入微观经济主体的具体审计事务,所以国家审计应弱化对国有企业的审计,而是把大量的这类审计任务交由注册会计师来承担。
但考虑到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国有资产数量巨大,如何运用好这部分资产,如何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中心。因此,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的审计不应放弃,而应加强,做到年度必审。但考虑到国家审计的重点有所侧重,而且更多的考虑是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对这部分审计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坚持国家审计机关拥有审计权。二是国家审计机关每年根据需要抽审其中的一部分。三是除了国家审计机关抽审的企业外,其他单位每年对外编报的会计报表必须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并报国家审计机关,以保证审计的全面覆盖,消除审计盲点。在利用注册会计师资源对国有企业审计时,应防止其为了经济利益的驱动,而“出卖审计意见”,可采取由国家审计机关认定审查国有企业的事务所资格,并要求其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质量标准进行审计工作,必要时还可以对其工作进行抽审.另一方面,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建立,政府作为国有经济所有者的代表,负有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的义务;国有经营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对国有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审计机关向所有者的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审计结果,便于政府更好地实行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四)合理组织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对任职者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直接监督和责任界定,对其职权的使用和职责的履行情况做出评价,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依据,在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这项工作的开展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一是工作的安排,审计机关自主性不大。二是审计结果的利用效果不大,有时候一些部门把这项工作变成了走过场。三是事后审计较多。四是具体操作评价标准较难确定。因此,国家、社会对这项工作的期望较高,但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重视不够,其对权力制约的警示作用还不够。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审计覆盖面的完善,具体的审计事项将会弱化,自然要强化对部门、单位负责人相关职责履行情况的审计。可以乐观地预测,随着审计制度的健全,市场机制的完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将在正常审计工作中得到体现。
而随着审计制度的健全、审计职责刚性约束加强,政府临时安排的事项也会越来越少,其程序会更加规范,审计机关的主要精力将放在法定工作上,审计职责也会更加强化。
(五)及时健全和完善审计法律法规,抓紧审计具体准则以及相关操作指南的制定、完善工作,使审计工作系统、规范、有序
由于审计监督是一种特殊行为,既要加强审计执法的约束,又要加强对审计行为的约束,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立法部门要重视对审计监督的综合立法工作,按法定程序及时修订不适应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做好相关法律的衔接工作,使审计工作有一个明确、规范、严谨的法律环境。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有相对的滞后性,而审计环境又在不断的变化之中,考虑到审计执法的严肃性,在制定有关法律时,可授权国家审计主管部门在一定的条件下制定部门规章来弥补有关审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之处,规范审计行为,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