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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料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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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会计资料承诺制

  会计资料承诺制是指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的一种社会承诺制度。被审计单位填写会计资料《承诺书》,是被审计单位就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审计机关作出的一种承诺,是其社会承诺制度的一种实现形式。

实行会计资料承诺制的必要性

  在现代社会里,会计信息越来越成为宏观经济调控企业微观经营以及企业的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了解、获取经营情况和作出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真实性既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又是企业管理者进行决策的重要条件,也是构成国民经济宏观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经济监督的基础。因此,很有必要实行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承诺制。

  1.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需要实行会计资料承诺制。

  会计信息失真,不仅会导致企业经营业绩歪曲、财务状况不实,而且会使税源国有资产流失银行贷款沉淀,企业积累和债权人利益受损,甚至成为“经济蛀虫”滋生的土壤,引发经济犯罪,助长腐败之风,影响宏观经济决策的正确性。实行会计资料承诺制,可以促使会计人员及其单位领导更好地履行会计职责,保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因此,实施会计资料承诺制是约束会计资料失真的重要手段之

  2.为避免审计风险有必要实行会计资料承诺制。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的基础是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合法、完整,只有在此基础上,审计机关才能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及经济活动作出客观的审计评价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核算混乱,会计信息不实,以及被审计单位提供不完整的、虚假的、甚至不合法的会计资料等,审计时未及时觉察,作出了不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就有可能使林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转嫁为审计责任。因此有必要以被审计单位填写会计资料承诺书的形式分消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审计机关的审计责任。

  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帐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行为,其所要承担的责任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保证本身所作出的审计意见和决定真实、合法,并不是担保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益。因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与审计机关的审计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责任。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由此可见,实行会计资料承诺制不、仅可以约束被审计单位提供失真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而且有利于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避免和减少审计风险和审计诉讼

  3.正确的经济决策需要可靠的会计资料信息,有必要实行会计资料承诺制。

  国家宏观经济决策需要真实的信息资源,而这些资源的获取,都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所提供的。如果各企业、各行业、各部门,其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出现偏差,将会导致国家宏观经济决策信息资料失真,继而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企业的管理者、企业的投资人、债权人,也需要了解企业真实的会计信息资料。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以及集团企业股份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企业的组建,会计信息资料趋于多元化,不仅企业集团内部各职能部门提供会计资料,而且企业集团要从总体上反映整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就要求具有独立经济核算的部门都要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从而保证集团决策部门决策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建立会计资料承诺制,从基础上保证经济决策的正确性。

  审计结论等审计成果,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审计是通过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掌握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以便制定相应的调控政策。会计资料是审计的基础,客观的审计报告来源于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而失真的会计资料将导致失真的审计报告,从而影响宏观调控数据的真实性。所以要确保审计结果的正确性,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也迫切需要建立会计资料承诺制。

实行会计资料承诺制的依据

  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填写会计资料《承诺书》,这种行政行为有其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主要法律依据是:

  1.审计机关依法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计资料。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填写会计资料《承诺书》,是审计机关行使这种权力的一种具体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31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定、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包括被审计单位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帐户的情况、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力、理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等。”

  2.被审计单位财务主管领导人、会计人员填写并向审计机关提供会计资料《承诺书》是应尽的一项义务,是依法负责的行政行为,亦有其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针对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并保证如实地提供会计资料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第4条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第20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3.被审计单位若不如实提供其会计资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7条规定:“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资料承诺制的的实施方法[1]

  1.由审计机关印制标准制式《承诺书》空白表。

  2.将《承诺书》与《审计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3.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首先让被审计单位填写《承诺书》的各项内容,并查对其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与《承诺书》所填数目是否一致,尔后再按审计方案进行审计。

  4.《承诺书》应妥善保管和归档。被审计单位填写的会计资料《承诺书》是界定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一个重要的书面证据,是审计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审计组妥善保管,并应于审计结束后,同《审计通知书》、《审计决定》、审计取证材料等一并归入审计档案

参考文献

  1. 刘来源,侯青苏,张明,孔宪娅.试论会计资料承诺制[J].湖北审计,1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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