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船員(sailor,sailorman,seafarer,seaman,shipman )
目錄 |
什麼是船員[1]
船員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船員是指包括船長在內的船上所有任職人員;狹義的船員是指除船長以外的,受船長指揮的船上任職人員。世界各國法律對船員所下的定義不完全一致,但不外乎有廣義的規定和狹義的規定兩種。我國《海商法》是從廣義的角度來給船員下定義的。根據我國《海商法》第3l條的規定,船員是指包括船長在內的船上一切任職人員。
船員具備條件[1]
作為船員應當具備的條件是:
1.持有船員證書。船員證書是區分船員職務及是否適任的依據,也是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船員的依據,只有持有相應的船員證書,才能受聘或受雇於船上,從事相應的工作,從而成為船員。這對於在船上工作的高級船員更為重要。
2.是船舶所有人的職員或為船舶所有人所聘用或雇佣的人。海上航行是一項專門的技術工作,需要有特殊技能的人進行。船舶所有人雖然擁有船舶,但通常並不直接從事海上航行,而是聘用或雇佣有專業技能的人從事海上航行。所以,那些既不是船舶所有人的職員,又不是被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的人,即使有船員證書,也不能算作船員。
3.在船上工作。船員應按其所能勝任的職務服務於船上。如果不是在船上工作,即使他是船舶所有人的職員或者受聘於船舶所有人,也不是船員,如在船公司中從事經營管理的人員及其他人員等。船員必須是在船上,並且工作。這是該要件所要求的兩個不可分割的要素。如果僅僅在船上,但不是工作,亦不能稱之為船員,如船上的旅客。
只有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的人,才是船員,才具有船員的法律地位.
船員分類[1]
船員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劃分。
按船員的職務,可將船員分為幹部船員和一般船員。幹部船員包括船長、政委、大副、二副、三副、駕助、輪機長、輪機員、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輪助、電機員、報務員和船醫。一般船員是指除了幹部船員以外的其他在船上工作的人員,包括水手、機匠等。
按業務部門,可將船員分為駕駛部船員、輪機部船員和事務船員。
各級各類船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相應的技術能力。我國《海商法》第32條明確規定,“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電機員、報務員,必須由持有相應適任證書的人擔任。”
船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2]
目前還沒有國際公約對船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大都由各國國內法加以規定。《海商法》第34條規定,“船員的任用和勞動方面的權利、義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一般來說,船員的基本權利主要有:(1)薪金、報酬請求權。船員在船上從事一定的工作,有權依據法律和合同取得工資、津貼和其他勞動報酬。(2)病殘補助金、喪葬費和撫恤金請求權。各國法律一般均規定,船員在任職期間,受傷、生病、殘廢或者死亡的,有權向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請求支付病殘補助金、喪葬費和撫恤金。(3)返回原港請求權。船員在受雇港口以外的地方被解雇的,有權要求送回受雇港口,返遣費用由船方負擔。(4)休假及退休金請求權。船員在船上服務滿一定的時間,享有休假的權利,併在休假期間享有各種待遇。(5)獲得保險的權利。船方應該以自己的費用在船員雇用期間提供人身傷亡和疾病保險,等等。
船員的基本義務主要有:(1)忠於職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2)不得私載貨物或進行走私活動;(3)遵紀守法,不得擾亂船舶秩序,等等。
在英美法系,船員在受雇期間因執行職務中的過失而造成他人的損害應由船東負責賠償,這一制度被稱為責任替代制。因為船東的賠償能力一般都更高,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我國有關法規也吸收了這一制度的精神,交通部《關於海損賠償的幾項規定》中規定:船舶所有人應當負責賠償由於船長、船員、引水員或者船舶所有人在船上的服務人員職務上的過失所造成的海損。海商法還規定,船長管理船舶和駕駛船舶的責任,不因引航員引領船舶而解除。這就意味著引航員因過失造成的海損,最終也應由船主來承擔。
船員相關證件[3]
船員除了要具備適合於現代高科技船舶應有的專業技能和良好的職業素質外,還必須熟悉與其崗位相關的工作任務、崗位職責的內容,才能在船舶內部分工中充分挖掘個人的潛能,確保全全優質地完成運輸生產任務。根據《STCW78/95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的基本要求,船員必須經過認可的適任和培訓。船員上船任職除了滿足海上經歷的要求外,必須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和其他有關證書,如海員證、服務簿等,以表明其在技術業務、船舶基本知識和專項知識技能及身體等方面具備了所任職務的基本條件。
- 一、專業培訓證書
“專業培訓”系指主管機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STCW78/95公約第Ⅱ、Ⅲ、Ⅳ、Ⅵ章的規定,要求船上人員應完成的訓練。B01~B09是STCW78/95公約的相應條款而規定的強制性培訓項目代碼。
- 二、特殊培訓合格證書
“特殊培訓”系指主管機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STCW78/95公約第V章的規定,要求船上人員應完成的訓練。特殊培訓合格證需要再有效簽證。特殊培訓代碼為A01~A13。
- 三、船員服務簿
“船員服務簿”是記錄船員本人的服務資歷、違法記分以及參加有關專業訓練和體格檢查情況的證件,是船員申請考試、辦理職務升級簽證和換領船員適任證書的證明文件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機構對因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受到海事行政處罰的船員、船舶安全檢查存在缺陷的當事船員或實際操作檢查不合格的船員實施違法記分管理,在《船員服務簿》“主管機關簽註(一)欄”加蓋“船員違法記分專用章”並填上分值。
- 四、海員證
“海員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規定的南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Administration)授權的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中國海員出人中國國境和在境外使用的身份證件,表明是海員專用護照,持證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和其職業身份為船員。
- 五、海船船員適任證書
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系指持證人業經相應的培訓、考試和評估,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交通部2004年6號令)和STCW78/95公約的相應規定,具備證書標明的航區、船舶種類、噸位、推進功率的船舶上,擔任證書標明的適任級別的職務或職能的能力的證書。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種類可分為甲、乙、丙、丁四類,有效期不超過5年。
- 六、船員違法記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交通部2004年6號令)第84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違法記分辦法(試行)》(海船員[2002]333號)的規定,對因違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受到海事行政處罰的船員、船舶安全檢查存在缺陷的當事船員或實際操作檢查不合格的船員進行記分處理,並且對嚴重違法或屢次違法的船員實施強制培訓和考試。船員違法記分不影響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船員違法記分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4]
為了加強船員管理,提高船員素質,維護船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護水域環境,國務院於2007年3月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並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船員註冊、任職、培訓、職業保障以及提供船員服務等活動。
- 1.船員註冊和任職資格
- 1)船員註冊
凡是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但不超過60周歲,符合船員健康要求,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申請註冊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的,還應當通過船員專業外語考試),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申請船員註冊,並取得船員服務簿。但是申請人被依法吊銷船員服務簿未滿5年的,不予註冊。
- 2)任職資格
凡是已經取得船員服務簿,符合船員任職崗位健康要求,經過相應的船員適任培訓、特殊培訓和具備相應的船員任職資歷,並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的公民可以申請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符合規定條件並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船員任職考試的,可以取得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
- 2.船員職業保障
船員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人的有關船員勞動與社會保障國際條約的規定,與船員訂立勞動合同。船員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規定證件的人員上船工作。船員用人單位和船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其他社會保險,並依法按時足額繳納各項保險費用。船員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船員合法權益的保護,指導、幫助船員與船員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 2)工資
船員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船員職業的風險性、艱苦性、流動性等因素,向船員支付合理的工資,並按時足額發放給船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船員的工資。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向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的待派船員,支付不低於船員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
船員在船工作時間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不得疲勞值班。船員除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假期外,還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個月不少於5日的年休假。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在船員年休假期間,向其支付不低於該船員在船工作期間平均工資的報酬。
- 3)船上生活和工作場所
船舶上船員生活和工作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船舶檢驗規範中有關船員生活環境、作業安全和防護的要求。船員用人單位應當為船員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護用品、醫療用品,建立船員健康檔案,併為船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防治職業疾病。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患病或者受傷的,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給予救治;船員失蹤或者死亡的,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做好相應的善後工作。
船員用人單位應當為在駛往或者駛經戰區、疫區或者運輸有毒、有害物質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員,辦理專門的人身、健康保險,並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
- 4)遣返
船員在船工作期間,若船員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者依法解除,或船員不具備履行船上崗位職責能力,或船舶滅失,或未經船員同意,船舶駛往戰區、疫區,或由於破產、變賣船舶、改變船舶登記或者其他原因,船員用人單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繼續履行對船員的法定或者約定義務,則船員可以要求遣返。
遣返時,船員可以從下列地點中選擇遣返地點:船員接受招用的地點或者上船任職的地點;船員的居住地、戶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記國;船員與船員用人單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約定的地點。船員遣返費用由船員用人單位支付。遣返費用包括船員乘坐交通工具的費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醫療費用和30kg行李的運輸費用。
- 3.船員服務
船員服務,是指代理船員辦理申請培訓、考試、申領證書(包括外國船員證書)等有關手續,代理船員用人單位管理船員事務,為船舶提供配員等相關活動。船員服務機構應當有相應資質,並持有《船員服務機構許可證》。服務機構分為內河船舶船員服務機構和海船船員服務機構,海船船員服務機構分為甲級、乙級兩類。
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船員檔案,加強船舶配員管理,掌握船員的培訓、任職資歷、安全記錄、健康狀況等情況,並定期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船員用人單位直接招用船員的,也應當遵守以上規定。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向社會公佈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提供服務,應當誠實守信,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損害船員的合法權益。
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舶配員服務,應當督促船員用人單位與船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船員用人單位未與船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船員服務機構應當終止向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員服務。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用人單位提供的船員失蹤或者死亡的,船員服務機構應當配合船員用人單位做好善後工作。
- 4.監督檢查
海事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船員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重點加強對船員註冊、任職資格、履行職責、安全記錄,船員培訓機構培訓質量,船員服務機構誠實守信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保護船員合法權益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船員用人單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關的機構建立健全船員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衛生、健康和勞動安全保障制度,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海事管理機構對有違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船員,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計記分制度。海事管理機構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船員,應當扣留船員適任證書,責令其參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培訓併進行相應的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船員適任證書。
違反《船員條例》規定的船員、船公司、服務機構以及行政主管機構,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