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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配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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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RPS)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RPS)

目錄

什麼是可再生能源配額制[1]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指政府為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場、使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達到一個有保障的最低水平而採用的強制性政策手段。是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控制機制。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一個以數量為基礎的政策機制,它可以視為一種固定產量比例法,即要求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在總發電量中占一定的比例;國家通常規定發電商或經營電網的配電商,保證一定比例的電力必須來源於可再生能源發電。

  配額制就為可再生能源提供了一個保護市場。而其電價則由競爭性的市場決定,在這個市場中,可再生能源可以互相競爭,尋求最低成本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基本特征[2]

  傳統的配額制有以下明顯的特征:

  1.配額制是基於立法制定的,具有法律強制性。凡是沒有完成法定配額義務要求的企業都將受到處罰,目的是確保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的實現。

  2.配額制規定了一定時期內應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這個目標既可以是可再生能源增長的絕對量,也可以是一個增長比例,目的是保證可再生能源在未來一定時期內有一個固定的市場需求

  3.配額義務可以通過市場上綠色證書的自由交易完成。綠色證書交易為企業間的競爭提供了便利。

  從以上配額制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出,配額制是一種基於立法的、通過市場機制實現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是一種公正、透明的政策工具。一般不需要進行價格補貼,因此,可以避免政府進行大量的資金籌集工作。政府的作用通常表現在監督配額完成情況並對未履行義務的企業進行處罰。其最大優勢是,通過市場機制以最低的成本開發給定數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力。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運行機制[2]

  配額制的運行需要具有以下條件:

  1.制定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

  2.明確負責部門,包括對整個過程的監管部門。

  3.指定配額義務承擔者來具體執行。

  4.規定目標實現過程中需要完成的具體義務。

  5.制定基於立法的獎勵或懲罰措施。

  配額制的監管者應該是一個強勢的部門,由該部門履行對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承擔者的監督責任,以便在義務承擔者沒有完成配額義務時,能夠實施處罰。配額義務承擔者可以是傳統電力生產企業、電網公司和電力消費者。

  在配額制政策下,義務承擔者可以採用2種方式來完成相應的義務:一是自己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二是從其他已經完成了規定配額的電力企業購買其超額完成“義務量”而獲得的綠色證書。這樣,可再生能源發電就可以在2個市場實現交易:一是電能本身的實物交易;二是綠色證書交易。與此相對應,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價值就通過2種渠道加以兌現:一是電能的實物交易市場,在這個市場上,物理上聯網的電能供應者與購買者之間達成交易,交易渠道限於電力供應的物理設施;二是以綠色證書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環境和其他社會效益市場,受益者是全社會,其成本應該由社會支付,這部分價值的交易不受電力設施物理連接的限制,交易範圍取決於所定義的受益範圍。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和總量目標制度(RETP)的區別[1]

  1.概念不同

  配額制是指對可再生能源各種技術(項目)所提供的能源在總的能源供應中所占比例給定的一種標準

  2.二者針對的對象不同

  RETP直接針對的對象是國家的各級政府。而RPS直接針對的對象是能源生產和流通的企業,一般是指電力公司。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對我國的適用性[3]

  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一種框架性政策,可以有多種設計方案。目前世界上正在應用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政府對可再生能源電力供應量提出比例或數量上的發展目標,並規定有效的可再生能源種類。一般說來這個發展目標會逐年增加,直到實現長期目標(如到2020年達到20%)。

  (2)為了確保實現各年所要求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每個責任主體都要承擔一定的配額任務。責任主體通常是供電企業o。

  (3)通常引入可交易的綠色證書機制來審計和監督RPS政策的實施。每張綠色證書代表一定數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如1MWh),由RPS發證機構發放給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商。

  (4)建立證書系統後,供電企業可以通過購買本地區的可再生能源電力來完成配額任務,也可以通過綠色證書市場從其它地區購買綠色證書來完成配額任務。

  (5)政府的角色簡化為制定目標、監督政策的執行和處罰違規行為等。

  RPS具有一些明顯的優點:

  首先,RPS要求有明確和量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目標,並且通過強制性手段保障目標的實現,從而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持續可靠的市場保障。目標明確後,社會各投資主體開發商能夠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做出準確判斷,增強對可再生能源項目進行投資與開發的信心。

  第二,RPS可以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起到促進可再生能源成本下降的作用。在RPS政策機制下,供電企業出於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總是會尋求最低成本、最高效率的方式來完成配額任務。他們可以跟當地可再生能源發電商簽訂長期購電合同,購買其電量來完成配額任務,也可以自己投資可再生能源項目來實現配額目標,他們還可以通過綠色證書市場從全國任何可再生能源發電商那裡購買綠色證書來實現配額目標。綠色證書市場不僅大大增強了供電企業完成配額任務的靈活性,而且最大程度上促進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商、開發商之間的競爭。只有那些能成功降低成本、保持市場競爭優勢的項目才可能生存下去。開發商們總是會選擇最好的資源首先進行開發,這不僅促進了資源潛力有效開發的過程,而且促進了一種“競爭性活力”,這是單獨的、直接的給予可再生能源開發商投資補貼所無法做到的。

  第三,RPs中採用的可交易的綠色證書機制能促進我國東、西部地區之間的資金與資源交流,有助於解決地區間可再生能源資源與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和資源、資金錯位問題,並且為西部地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註入了新的活力,非常迎合西部大開發戰略。這種機制也有助於使開發可再生能源的贊用在全國範圍內得到合理分攤。

  第四,RPS是一個以市場為基礎的公正的政策,政府的角色簡化為制定目標、監督政策的執行和處罰違規行為等,在管理上比較透明,它避免了一些傳統優惠政策中政府機構分配資金的過程,從而可以減少政府分配資金過程中可能有的官僚化、低效率等弊端。

  可見,RPs政策機制遵守現代市場規律,是一個將政府職能與市場作用有機包容並協調一致的綜合性政策框架,引入RIPS有可能解決當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面臨的主要障礙。

  但是RPS屬於新型政鍛工具,在國際上的實施經驗積累不足,還沒有大量的成效論證報告可供參考。RPS可有多種設計方案,設計起來十分複雜靈活,很難把握得當。其採用的綠色證書機制需要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需要建立監管機構對綠色證書市場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我國又缺乏綠色證書交易市場的運行經驗。另外,RPS的實施需要成熟的電力市場,而我國電力改革尚處於初級階段,電力市場還不成熟,存在許多不確定固素。這些都給RPS近期在我國應用帶來很大挑戰和風險

  因此,雖然此次可再生能源立法是我國引入RPS的一次難得機會,但如前所述,這個機會中挑戰和機遇並存。如果引入,對該政策進行細緻周密的設計是至關重要的。一個設計縝密、實施得當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有可能成為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突破口。

參考文獻

  1. 1.0 1.1 第五章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經濟政策.能源經濟學.華北電力大學精品課程
  2. 2.0 2.1 任東明.中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和實施對策探討[J].電力系統自動化,2011(22)
  3. 王白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RPS)在中國應用探討[J].中國能源,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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