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在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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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貨幣(Outside 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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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貨幣的概念是美國斯坦福大學約翰·G.格利(J.G. Gurly)和愛德華·S.肖(E.S. Shaw)1960年在《金融理論中的貨幣》(Money in a Theory of Finance)一書中提出的。按照他們的解釋,外在貨幣是指政府在採購或進行轉移支付時所發行的貨幣(這裡假設不考慮稅收,政府沒有任何收入,它要靠發行貨幣來進行購買或轉移支付),因此,外在貨幣是政府對私人部門的債務,構成私人部門的凈資產。另外,由於假設政府沒有稅收收入,因此政府行為的自由度很小,所有外在貨幣存量都是政府赤字積累的結果。
格利和肖的內在貨幣與外在貨幣理論提出後,引起很大的反響,經濟學家對這對概念的內涵與外延頗有爭議。
第一,政府附有利息的公債是否為社會的凈資產?一些學者認為公債既然是以課稅權權力為擔保,當然就構成了民間的負債,應從民間資產中抵消。不過,由於這種民間的課稅負債通常分攤於將來的若幹年間,個人在計算財富時總是將之列為資產,而未列入課稅負債,所以仍可視之為社會凈資產的一部分。
第二,按照格利和肖的看法,金融機構所發行的凈資產,如活期存款、儲蓄存款、存單等,都不應視為社會的凈資產,因為金融機構的資產與負債總是相互抵消的。例如,銀行的活期存款是通過向私人部門發放貸款而創造的,對於私人部門而言,這些存款雖然是資產,但被相應的貸款負債所抵消了;而對於銀行而言,這些存款是負債,但正好被以向私人部門發放貸款形式所得到的資產所抵消。因此,在格利和肖看來,創造活期存款等並不能增加任何一個部門的凈資產。然而,佩塞克(B.P. Pesek)與薩文(T.R. Saving)等學者則主張商業銀行的活期存款應視為社會凈資產的一部分,他們稱為內在貨幣。例如,如果銀行的客戶存進100元,在10%的法定准備率下,銀行可發放90元貸款,如果放款利率為10%,則銀行多賺了9元。倘若股票市場的股票也以和利率水平相同的折現率將銀行的股票資本化,則該銀行的股票總值將上升90元,恰好與銀行的放款增加相等,因此,銀行股票價格的上漲當然應視為社會凈資產的增加。按照佩塞克與薩文的觀點,所有的貨幣都是凈資產,內在貨幣與外在貨幣的區分是沒有意義的。
這兩個概念的區別如下:
(一)能否增加私人部門的凈資產不同
內在貨幣不會增加私人部門的凈資產,因為它是在政府購買私人部門債券的基礎上發行的,它作為私人部門的債權正好與私人部門對政府的負債互相抵消。外在貨幣則會增加私人部門的凈資產。
(二)發行的渠道(方式)不同
內在貨幣是政府(中央銀行)在購買私人部門債券時發行的,外在貨幣則是政府在進行購買或轉移支付時發行的,它實際上是政府的融資行為,具體說外在貨幣發行有三種情況:(1)政府在進行日常採購時發行;(2)以外國政府債券為擔保發行(即購買外匯所投放的貨幣);(3)以黃金為擔保發行(即收購黃金而發行的貨幣)。
(三)貨幣的價值變化會不會引起財富在私人部門與政府部門之間的轉移不同
外在貨幣的實際價值取決於價格水平,在外在貨幣量一定的條件下,外在貨幣的實際價值與價格水平成反方向變動,而且它的實際價值的每一次變動都代表了財富在私人部門與政府部門之間的轉移,從而會影響作為私人部門凈財富增函數的投資、消費需求的變化。例如,價格水平提高,外在貨幣的實際餘額減少,財富從私人部門轉移到外在貨幣發行者的政府部門,私人部門的投資與消費以及社會需求由此減少。
內在貨幣雖然其實際價值也是取決於價格水平,也與價格水平成反方向變動,但價格水平的變動不會引起財富在私人部門與政府部門之間的轉移。例如,當價格水平上升時,內在貨幣的實際餘額也即私人部門對政府的債權價值減少,但與此同時,政府持有的私人部門債券的價值也減少,因此物價變動沒有產生財富再分配效應,需求函數也不受影響。當然,物價變動會引起私人部門中的資金貸出者與借入者之間的財富再分配,這種分配效應如果引入模型,會使問題變得複雜,因此這裡存而不論。
外在貨幣是社會凈財富的一個組成部分。就外在貨幣的擴充而言,無非有兩種:
一是政府實施擴張性的財政政策,以增加貨幣發行籌措財源,必然會使整個社會凈財富增加;
二是中央銀行利用公開市場業務,向私人部門購買政府債券,使社會現金資產增加,債券資產減少,而凈財富不變,因而沒有財富效應。
因此,外在貨幣的變動是否會改變凈財富的數量,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並不是外在貨幣一變動,就一定會改變社會凈財富的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