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貨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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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貨清單(Manifest / Carrier Manifest / Cargo Manif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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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貨清單又稱艙單,是根據收貨單或提單,按目的港分票編製的全船出口貨物的彙總清單。其內容包括船名、航次、船長、啟運港和目的港、開航日期、發貨人、收貨人、貨名、包裝、標記及號碼、件數、毛重、尺碼等項。
載貨清單是國際航運實踐中一份非常重要的通用單證。船舶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時,必須遞交載貨清單,載貨清單是海關對船舶所載貨物進出境進行監管的單證。載貨清單又是港方及理貨機構安排卸貨的單證之一。在我國,載貨清單還是出口企業在辦理貨物出口後,申請退稅,海關據以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的單證之一。在我國,載貨清單還是隨船單證之一,以備中途掛港或到達卸貨港時辦理進口報關手續時使用。另外,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在辦理貨物進口報關手續時,載貨清單也是海關辦理驗放手續的單證之一。
載貨清單是海關對載貨船舶進出國境進行監管的單證,它被用作:
1.辦理船舶出(進)口報關手續的單證。經船長簽字的載貨清單送海關,作為辦理船舶出(進)口報關手續的依據。海關憑此驗貨放行。船舶離港時,還需隨帶若幹份清單,以備船舶中途掛港或駛抵卸貨港時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之用。
2.船舶載運所列貨物的證明。載貨清單所列貨物必須與船舶實際載運貨物一致。如果船舶未裝貨出口,也需填報無貨出口的載貨清單。
3.業務聯繫的單證,載貨清單的留底,常用作承運人在裝貨港的代理人拍發開航貨載電報的依據;也是向船長和船公司或卸貨港的代理發出更正通知的依據。當承運人在卸貨港的代理人尚未收到郵寄的貨運資料時,也可複製隨船攜帶的載貨清單,用以作為安排泊位、卸貨和貨物進出庫場的依據。
載貨清單分“出口載貨清單”和“進口載貨清單”兩種。
(1)出口載貨清單(Export Manifest),全稱“國際航行船舶出口載貨清單”,是按海關有關規定,由船舶代理人根據裝貨單填制,用於海關進行驗貨放行及監督裝卸工作。貨物全部裝船後,由理貨長核正經船長簽證後交海關一份,作為統計出口貨運的依據。此外,還需將船長簽證後的出口載貨清單退交一份給船舶代理人,作為審查出口貨運有無退關或其它變更之用。有時也作為隨船單證,用於船方查對貨運參考資料,或編製卸貨港的進口載貨清單等。該單主要內容包括:貨物的明細情況、裝貨港和卸貨港、提單號碼、船名、托運人和收貨人姓名等。
(2)進口載貨清單(Import Manifest),全稱“國際航行船舶進口載貨清單”,由裝貨港的船舶代理人,根據所裝貨物的托運單或提單副本填制並經船長簽字而成,用於向海關申報進口、安排卸貨、辦理轉運及聯繫提貨工作。該單據需在船舶到港前寄送卸貨港或中轉港的船舶代理人。
項目 | 裝貨清單(L/L) | 載貨清單(M/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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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依據 | 托運單(B/N)留底 | 大副收據/收貨單(M/R)、提單(B/L) |
彙總信息 | 待裝船貨物的彙總 | 對已裝船貨物的彙總 |
製作時間 | 裝貨前 | 裝船後 |
作用 | ①為積載計劃提供依據; ② 是理貨等業務的單據。 | ① 是整艘船舶出口報關的必備單據(裝貨單是每票貨物報關的必備單據); ②是出口退稅單據之一; ③是卸貨港安排卸貨的單據; ④是卸貨港海關放行的憑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