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運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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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港(Port Of Transsh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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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港是指貨物從啟航港前往目的港,途經行程中的第三港口,運輸工具進行停靠、裝卸貨物、補給等操作,貨物進行換裝運輸工具繼續運往目的地的港口,轉運港又稱中轉港。
轉運港的貨物接運處理與要求[1]
轉運港一般為基本港,所以,掛靠轉運港的船舶一般是來自國際海運主幹航線的營運船舶和往返於區域內各港口的支線船舶。轉運港的接運船、載貨及相關貨運服務能力是保證貨物安全、及時、有效轉運的重要條件。
目前,世界海運主幹航線經營班輪業務的,大都是擁有船舶數量較多、船隊規模較大,並具有足夠的經濟實力、良好的營運與管理能力的大型或超大型船公司。如馬士基海陸、長榮、中遠集運、中海集運等都是世界排名前列的船公司。它們投入了最具先進技術和營運性能、噸位大、承載能力強的船舶。它們在主幹航線上選擇基本港,通過與支線船公司的合作進行貨物集疏運,利用其實力和管理能力使貨物以最快速度、最短時間完成裝卸、換裝和快捷轉運。
從事貨物集疏運的支線船舶一般是靈便型的較小噸位船舶。這些船舶在區域內往來於轉運港與各港口之間,進行穿梭式運輸,為幹線船源源不斷地提供和接受轉口貨物,形成千、支線結合的集疏運體系。
轉運港業務與單證處理能力,是確保貨物在轉運港順利轉運的關鍵。轉運港內從事接受和處理中轉貨物的公司一般有三種:一是支線運輸船公司在轉運港的代理人;二是貨物接運船公司或幹線運輸公司在轉運港的代理人;三是分別與支線運輸和接運船公司簽有貨物轉運代理協議的貨運代理商,他可能是一般貨運代理人,也可能是無船承運人。在轉運港開展貨物轉運業務的公司,要求其委托人把握轉運港的作業過程和費用情況,以確保貨物轉運安全、節約轉運費用、提高轉運效率,因此,轉運代理人的選擇與“跟進管理”至關重要。
轉運港的規定[2]
在國際貨物運輸過程中,由於地理原因或根據有關當事人的意願,貨物需要在某些港口或其他地點進行轉運。此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或相關的運輸合同就可能對轉運港作出規定。
轉運港(Port of Transshipment),即貨物運輸過程中進行轉運的港口。合同中有時只是籠統地規定允許轉運,有時則需要規定在何處轉運,此時,對轉運港的規定條款就出現在合同之中。在擬訂合同相關條款時,通常是在目的港後面加註,一般通過“VIA(經由、通過)”或“W/T(with transshipment at…,在……轉運)”連接。如下列條款示例:
“裝運港 Port of Loading:中國上海 Shanghai China
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英國倫敦 London UK W/T Hong Kong”
也有時轉運港會加註在裝運港之後,但這樣做的情形相對較少。
在合同中規定轉運港需要註意:
①選擇轉運港要合適,不能出現合同中規定的轉運港不適於進行轉運的情形。
②選擇轉運港要明確具體,要註意有關港口或其他地名的重名現象。
③貨物經過轉運,運輸時間通常要比直航的時間長,因而運輸成本也可能發生變化,所以要註意成本的核算,選擇轉運成本乃至整個運輸成本比較低或其他條件適當的轉運港,併在合同中規定出來。
國際上主要的中轉港主要有日本的東京、神戶,我國的香港,東南亞的新加坡,地中海的熱內亞、馬賽,西北歐的鹿特丹、漢堡、安特衛普等。我國的上海、天津、大連、青島等地已成為國內進出口貨物的主要中轉港。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集裝箱吞吐量已躍居世界第一位。無論從航線密度、硬體設施還是管理水平,我國港口都已具備大力發展集裝箱國際中轉的能力。但是從種種數據顯示,我國港口集裝箱國際中轉卻還在起步階段,與新加坡、釜山、香港等港口還有很大的差距。加快發展我國集裝箱國際中轉,不僅是港口集裝箱運輸大發展的需要,也是拉動我國經濟發展,發展民族企業的需要。
轉運港發生滯港費,由誰來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