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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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運港(Port of Sh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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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運港一般是指將貨物裝上運載工具的港口。
在FOB,CFR和CIF條件下,裝運港是賣方交貨的地點。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裝運港一般是由賣方提出,經買方同意後確定的,其確定辦法主要有三種:
(1)明確規定某一港口為裝運港。例如,裝運港:倫敦。
(2)規定一個或更多的港口為裝運港。例如,裝運港:上海/青島/大連。
(3)在磋商或成交時具體裝運港一時不能確定的,可以規定為某一國的口岸。例如,中國口岸;印度口岸。
在出口業務中,裝運港一般應選擇接近貨源所在地的港口,同時要考慮國內的運輸條件和費用水平。對以FOB條件達成的由買方派船裝運的合同,則應考慮裝運港口的水深與買方來船的大小相適應。
1.規定國外裝運港和目的港應註意的問題
(1)對國外裝運港或目的港的規定,應力求具體明確
在磋商交易時,如因外商籠統地提出以“歐洲主要港口”或“非洲主要港口”為裝運港或目的港時,不宜輕易接受。因為,歐洲或非洲港口眾多,究竟哪些港口為主要港口,並無統一解釋,而且各港口距離遠近不一,港口條件也有區別,運費和附加費相差很大,所以,我們應避免採用此種規定的港口。
(2)不能接受內陸城市為裝運港或目的港的條件
因為接受這一條件,我方要承擔從港口到內陸城市這段路的運費和風險。
(3)必須註意裝卸港的具體條件
有無直達班輪航線,港口和裝卸條件以及運費和附加費水平等。如果租船運輸,還應進一步考慮碼頭泊位的深度,有無冰封期,冰封的具體時間以及對船舶國籍有無限制等港口制度。
(4)應註意國外港口有無重名問題
世界各國港15重名的很多,例如,維多利亞港,世界上有12個之多,波特蘭等也有數個。為防止發生錯誤,引起糾紛,在買賣合同中應明確註明裝運港或目的港所在國家和地區的名稱。
(1)出口業務
對國內裝運港的規定,一般以接近貨源的對外貿易港口為宜,同時考慮港口和國內運輸的條件和費用水平。
(2)進口業務
對國內目的港的規定,原則上應選擇以接近用貨單位或消費地區的對外貿易港口為最合理。但根據我國目前港口的條件,為避免港口到船集中而造成堵塞現象或簽約的目的港尚難確定,在進口合同中,也可酌情規定為“中國口岸”。
總之,買賣雙方在確定裝運港時,通常都是從本身利益和實際需要出發,根據產銷和運輸等因素考慮的。為了使裝運港和目的港條款訂得合理,我們必須從多方面加以考慮,特別是國外港口很多,情況複雜,在確定國外裝運港和目的港時,更應格外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