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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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人(Survey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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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人是指受司法機關聘請或指定後憑藉自己的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事實的某個專門性問題提出書面鑒定意見的訴訟參與人。
鑒定人應具備的條件[1]
(1)具有足以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專門知識;
(2)本人及其親屬與本案當事人無利害關係且不是本案證人;
(3)受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
1、鑒定人接受鑒定任務後,除有正當理由外,必須按時到庭陳述鑒定結論;
2、鑒定人必須忠實地進行鑒定,對所需要鑒定的問題,必須認真負責地進行科學的實驗、分析,做出科學的判斷;
3、鑒定人必須接受審判人員、檢察人員、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對所鑒定的內容、結論提出質詢,並應給予科學的回答和說明;
4、要遵守鑒定紀律,妥善保管提交鑒定的物品的材料;
5、對鑒定中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
1、有權瞭解全部案件情況,並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提供為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材料;
2、有權詢問當事人、證人以及參加檢驗證據和現場勘驗等活動;
3、有權拒絕鑒定;
4、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作鑒定結論;
鑒定人和證人有以下區別[2]
1.在資格要件上
鑒定人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必須具備相關的專門知識和技能,而證人的資格要件正如前所述,只要具備辨別是非的能力和正確表達的能力,即使證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569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證。
2.在可否替代上
證人是就其親身感受的案件事實向法庭作證的人,因此證人的基本特征就在於證人的不可替代性,證人是由案件事實本身決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也不能隨意替換。而鑒定人並非由案件事實所決定。其從事鑒定活動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請,因此,鑒定人是可以替換的。
3.在能否迴避上
證人不得以與案件處理結果之問的利害關係而申請迴避,而鑒定人必須執行迴避的規定。
4.在詢問規則上
對證人的詢問應遵循個別和隔離的原則,證人不能瞭解案情,不能詢問,而鑒定人可以詢問證人,瞭解案情,對疑難複雜情況,可以詢問多個證人,瞭解案情,對疑難複雜情況,可以由多個鑒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終的鑒定結論。
5.在發表的意見上
證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實陳述意見,而不能發表自己根據這些事實得出的結論和意見。但是鑒定人作為專家不受此項意見規則的限制。
6.在出庭義務上
證人出庭作證是一項普遍性的訴訟義務,一般不能拒絕,而鑒定人有正當的理由,可以拒絕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請,可以不出庭接受質證而只提供書面鑒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