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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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rms-Requirements with guidance for use >國標號: GB/T 24001-2004/ISO 14001:2004 發佈時間: 2005年05月10日 實施時間: 2005年05月15日 相應失效: GB/T24001-1996 發佈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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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各種類型的組織都越來越重視通過依照環境方針和目標來控制其活動、產品和服務對環境的影響,以實現並證實良好的環境績效。這是由於有關的立法更趨嚴格,促進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和其他措施都在相繼制定,相關方對環境問題和可持續發展的關註也在普遍增長。
許多組織已經推行了環境“評審”或“審核”,以評價自身的環境績效。但僅靠這種“評審”和“審核”本身,可能還不足以為一個組織提供保證,使之確信自己的環境績效不僅現在滿足,並將持續滿足法律和方針要求。要使評審或審核行之有效,須在一個納入組織整體的結構化的管理體系內予以實施。
環境管理標準旨在為組織規定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要素,這些要素可與其他管理要求相結合,幫助組織實現其環境目標與經濟目標。如同其他標準一樣,這些標準不是用來製造非關稅貿易壁壘,也不增加或改變組織的法律責任。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組織能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和重要環境因素信息來制定和實施方針與目標。本標準擬適用於任何類型與規模的組織,並適用於各種地理、文化和社會條件。其運行模式如圖1所示。體系的成功實施有賴於組織中各個層次與職能的承諾,特別是最高管理者的承諾。這樣一個體系可供組織制定其環境方針,建立實現所承諾的方針的目標和過程,採取必要的措施來改進環境績效,並證實體系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本標準的總目的是支持環境保護和污染預防,協調它們與社會和經濟需求的關係。應當指出的是,其中許多要求是可以同時或重覆涉及的。
註:本標準基於策劃-實施-檢查-改進(PDCA)的運行模式。關於PDCA的含義簡要說明如下:
-策劃:建立所需的目標和過程,以實現組織的環境方針所期望的結果;
-實施:對過程予以實施;
-檢查:根據環境方針、目標、指標以及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對過程進行監測和測量,並報告其結果;
-改進:採取措施,以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的績效。
許多組織通過由過程組成的體系以及過程之間的相互作用對運行進行管理,這種方式稱為“過程方法”。GB/T19001-2000提倡使用過程方法。由於PDCA可以應用於所有的過程,因此這兩種方式可以看作是兼容的。
圖1 本標準的環境管理體系(EMS)模式
本標準第二版的修訂重點是更加明確地表述第一版的內容;同時對GB/T 19001的內容予以必要的考慮,以加強兩標準的兼容性,從而滿足廣大用戶的需求。
為便於使用,本標準附錄A和正文第4章的相關條目採用了對應的序號。如A.3.3對應4.3.3,其內容都是關於目標、指標和方案的論述,A.5.5和4.5.5的內容都是關於內部審核等。另外,還在附錄B中給出了GB/T 24001-2004和GB/T 19001-2000之間相近技術內容的對應關係。
本標準規定了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能夠用於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認證(或註冊)和(或)自我聲明,本標準和用來為組織建立、實施或改進環境管理體系提供一般性幫助的非認證性指南有重要區別。環境管理涉及多方面內容,其中有些還具有戰略與競爭意義。一個組織可以通過對本標準的成功實施,使相關方確信組織已建立了適當的環境管理體系。
其他一些標準,特別是ISO/TC 207制定的關於環境管理的各種技術文件,提供了環境管理支持技術的指南。對其他標準的參閱僅用於獲取信息。
本標準僅包含那些可以進行客觀審核的要求,須要得到對環境管理體系中諸多問題更加全面指導的組織,可參閱GB/T24004-2004。
本標準除了要求在方針中承諾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以及進行污染預防和持續改進外,未提出對環境績效的絕對要求,因而兩個從事類似活動但具有不同環境績效的組織,可能都是符合本標準要求的。
系統地採用和實施一系列環境管理技術,有助於為所有相關方帶來更好的結果。然而,採用本標準本身,並不能保證取得這樣的結果。環境管理體系能夠促使組織為實現環境目標,在適宜和經濟條件許可時,考慮採用最佳可行技術,同時充分考慮到採用這些技術的成本效益。
本標準不包含針對其他管理體系的要求,如質量、職業健康安全、財務或風險等管理體系要求,但可以將本標準所規定的要素與其他管理體系的要素進行協調,或加以整合。組織可通過對現有管理體系作出修改,以建立符合本標準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這裡還要指出,對各種管理體系要素的應用,可能因不同的用途和不同相關方而異。
環境管理體系的詳細程度、複雜程度、體系文件的規模及所投入的資源等,取決於多方面因素,如體系覆蓋的範圍,組織的規模,組織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等。中小型企業尤其如此。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一個組織能夠根據法律法規和它應遵守的其他要求,以及關於重要環境因素的信息,制定和實施環境方針與目標。本標準適用於組織確定其能夠控制,或能夠施加影響的那些環境因素。但標準本身並未提出具體的環境績效準則。
本標準適用於任何有下列願望的組織:
a) 建立、實施、保持並改進環境管理體系;
b) 使自己確信能符合所聲明的環境方針;
c) 通過下列方式展示對本標準的符合:
1) 進行自我評價和自我聲明;
2) 尋求組織的相關方(如顧客)對其符合性的確認;
3) 尋求外部對其自我聲明的確認;
4) 尋求外部組織對其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認證(或註冊)。
本標準規定的所有要求都能夠納入任何一個環境管理體系。其應用程度取決於諸如組織的環境方針,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運行場所及條件等因素。本標準還在附錄A中對如何使用本標準提供了資料性的指南。
無規範性引用文件。保留本章是為使本版中的章節號和前一版(GB/T 24001-1996)保持一致。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審核員 auditor 有能力實施審核的人員。[GB/T 19000-2000,3.9.9]
3.2 持續改進 continual improvement 不斷對環境管理體系(3.8) 進行強化的過程,目的是根據組織(3.16) 的環境方針(3.11),實現對環境績效(3.10) 的總體改進。
註:該過程不必同時發生於活動的所有方面。
3.3 糾正措施 corrective action為消除已發現的不符合(3.15) 的原因所採取的措施。
3.4 文件 document信息及其承載媒體。
註1:媒體可以是紙張,電腦磁碟、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照片或標準樣品,或它們的組合。
註2:摘編自GB/T 19000-2000中3.7.2。
3.5 環境environment組織(3.16) 運行活動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氣、水、土地、自然資源、植物、動物、人,以及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
註:從這一意義上,外部存在從組織(3.16)內延伸到全球系統。
3.6環境因素 environmental aspect一個組織(3.16) 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中能與環境(3.5) 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
註:重要環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夠產生重大環境影響(3.7)的環境因素。
3.7環境影響 environmental impact全部或部分地由組織(3.16) 的環境因素(3.6)給環境(3.5) 造成的任何有害或有益的變化。
3.8環境管理體系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EMS)組織(3.16) 管理體系的一部分,用來制定和實施其環境方針(3.11),並管理其環境因素(3.6)。
註1:管理體系是用來建立方針和目標,併進而實現這些目標的一系列相互關聯的要素的集合。
註2:管理體系包括組織結構、策劃活動、職責、慣例、程式(3.19)、過程和資源。
3.9環境目標 environmental objective組織(3.16)依據其環境方針(3.11)規定的所要實現的總體環境目的。
3.10環境績效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組織(3.16) 對其環境因素(3.6) 進行管理所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註:在環境管理體系(3.8)條件下,可對照組織(3.16)的環境方針(3.11)、環境目標(3.9) 、環境指標(3.12) 及其他環境績效要求對結果進行測量。
3.11環境方針 environmental policy 由最高管理者就組織(3.16)的環境績效(3.10) 正式表述的總體意圖和方向。
註:環境方針為採取措施,以及建立環境目標(3.9) 和環境指標(3.12)提供了一個框架。
3.12環境指標 environmental target 由環境目標(3.9)產生,或為實現環境目標所須規定並滿足的具體的績效要求,它們可適用於整個組織(3.16) 或其局部。
3.13 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y 關註組織(3.16)的環境績效(3.10) 或受其環境績效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14 內部審核 internal audit 客觀地獲取審核證據並予以評價,以判定組織(3.16) 對其設定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准則滿足程度的系統的、獨立的、形成文件的過程。
註:在許多情況下,特別是對於小型組織,獨立性可通過與所審核活動無責任關係來體現。
3.15 不符合 nonconformity未滿足要求。[GB/T 19000-2000,3.6.2]
註:此術語在GB/T 19000-2000中為“不合格(不符合)”。
3.16組織 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團公司、商行、企事業單位、政府機構、社團或其結合體,或上述單位中具有自身職能和行政管理的一部分,無論其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公營或私營。
註:對於擁有一個以上運行單位的組織,可以把一個運行單位視為一個組織。
3.17 預防措施 preventive action消除潛在不符合(3.15) 原因所採取的措施。
3.18污染預防 prevention of pollution為了降低有害的環境影響(3.7)而採用(或綜合採用)過程、慣例、技術、材料、產品、服務或能源以避免、減少或控制任何類型的污染物或廢物的產生、排放或廢棄。
註:污染預防可包括源削減或消除,過程、產品或服務的更改,資源的有效利用,材料或能源替代,再利用、回收、再迴圈、再生和處理。
3.19程式 procedure為進行某項活動或過程所規定的途徑。
註1:程式可以形成文件,也可以不形成文件。
註2:摘編自GB/T 19000-2000中3.4.5。
3.20 記錄record闡明所取得的結果或提供所從事活動的證據的文件(3.4)。
註:摘編自GB/T 19000-2000中3.7.6。
組織應根據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確定如何實現這些要求,並形成文件。
組織應界定環境管理體系的範圍,並形成文件。
最高管理者應確定本組織的環境方針,併在界定的環境管理體系範圍內,確保其:
a) 適合於組織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規模和環境影響;
b) 包括對持續改進和污染預防的承諾;
c) 包括對遵守與其環境因素有關的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承諾;
d) 提供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框架;
e) 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並予以保持;
f) 傳達到所有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
g) 可為公眾所獲取。
4.3.1 環境因素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用來 :
a) 識別其環境管理體系覆蓋範圍內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能夠控制、或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此時應考慮到已納入計劃的或新的開發、新的或修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等因素;
b) 確定對環境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素(即重要環境因素)。
組織應將這些信息形成文件並及時更新。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重要環境因素加以考慮。
4.3.2 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用來 :
a) 識別適用於其活動、產品和服務中環境因素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並建立獲取這些要求的渠道;
b) 確定這些要求如何應用於它的環境因素。
組織應確保在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時,對這些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加以考慮。
4.3.3 目標、指標和方案組織應針對其內部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實施並保持形成文件的環境目標和指標。
如可行,目標和指標應可測量。目標和指標應符合環境方針,包括對污染預防、持續改進和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承諾。
組織在建立和評審環境目標時,應考慮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以及自身的重要環境因素。此外,還應考慮可選的技術方案,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相關方的觀點。
組織應制定、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用於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方案,其中應包括:
a) 規定組織內各有關職能和層次實現環境目標和指標的職責;
b) 實現目標和指標的方法和時間表。
4.4.1 資源、作用、職責和許可權
管理者應確保為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提供必要的資源。資源包括人力資源和專項技能、組織的基礎設施、以及技術和財力資源。
為便於環境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應當對作用、職責和許可權做出明確規定,形成文件,並予以傳達。
組織的最高管理者應任命專門的管理者代表,無論他(們)是否還負有其他方面的責任,應明確規定其作用、職責和許可權,以便:
a) 確保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建立、實施和保持環境管理體系;
b) 向最高管理者報告環境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以供評審,並提出改進建議。
4.4.2 能力、培訓和意識
組織應確保所有為它或代表它從事被確定為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工作的人員,都具備相應的能力。該能力基於必要的教育、培訓或經歷。組織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組織應確定與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有關的培訓需求並提供培訓,或採取其他措施來滿足這些需求。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使為它或代表它工作的人員都意識到:
a) 符合環境方針與程式和符合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的重要性;
b) 他們工作中的重要環境因素和實際的或潛在的環境影響,以及個人工作的改進所能帶來的環境效益;
c) 他們在實現環境管理體系要求符合性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d) 偏離規定的運行程式的潛在後果。
4.4.3 信息交流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用於有關其環境因素和環境管理體系的:
a) 組織內部各層次和職能間的信息交流;
b) 與外部相關方聯絡的接收、形成文件和回應。
組織應決定是否就其重要環境因素與外界進行信息交流,並將決定形成文件。如決定進行外部交流,則應規定交流的方式並予以實施。
4.4.4 文件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應包括:
a) 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
b) 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覆蓋範圍的描述;
c) 對環境管理體系主要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以及相關文件的查詢途徑;
d) 本標準要求的文件,包括記錄;
e) 組織為確保對涉及重要環境因素的過程進行有效策劃、運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和記錄。
4.4.5 文件控制
應對本標準和環境管理體系所要求的文件進行控制。記錄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文件,應依據4.5.4的要求進行控制。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以規定:
a) 在文件發佈前進行審批,以確保其充分性和適宜性;
b) 必要時對文件進行評審和更新,並重新審批;
c) 確保對文件的更改和現行修訂狀態做出標識;
d) 確保在使用處能得到適用文件的有關版本;
e) 確保文件字跡清楚,易於識別;
f) 確保對策劃和運行環境管理體系所需的外來文件做出標識,並對其發放予以控制;
g) 防止對過期文件的非預期使用。如須將其保留,要做出適當的標識。
4.4.6 運行控制
組織應根據其方針、目標和指標,識別和策劃與所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相關的運行,以確保其通過下列方式在規定的條件下進行:
a) 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形成文件的程式,以控制因缺乏程式文件而導致偏離環境方針、目標和指標的情況;
b) 在程式中規定運行準則;
c) 對於組織使用的產品和服務中所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應建立、實施並保持程式,並將適用的程式和要求通報供方及合同方。
4.4.7 應急準備和響應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用於識別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潛在的緊急情況和事故,並規定響應措施。
組織應對實際發生的緊急情況和事故做出響應,並預防或減少隨之產生的有害環境影響。
組織應定期評審其應急準備和響應程式。必要時對其進行修訂,特別是當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後,。
可行時,組織還應定期試驗上述程式。
4.5.1 監測和測量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對可能具有重大環境影響的運行的關鍵特性進行例行監測和測量。程式中應規定將監測環境績效、適用的運行控制、目標和指標符合情況的信息形成文件。
組織應確保所使用的監測和測量設備經過校準和驗證,並予以妥善維護,且應保存相關的記錄。
4.5.2 合規性評價
4.5.2.1為了履行遵守法律法規要求的承諾,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以定期評價對適用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
組織應保存對上述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4.5.2.2 組織應評價對其他要求的遵循情況。這可以和4.5.2.1 中所要求的評價一起進行,也可以另外製定程式,分別進行評價。
組織應保存對上述定期評價結果的記錄。
4.5.3 不符合,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用來處理實際或潛在的不符合,採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程式中應規定以下方面的要求:
a) 識別和糾正不符合,並採取措施減少所造成的環境影響;
b) 對不符合進行調查,確定其產生原因,並採取措施避免再度發生;
c) 評價採取預防措施的需求;實施所制定的適當措施,以避免不符合的發生;
d) 記錄採取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結果;
e) 評審所採取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所採取的措施應與問題和環境影響的嚴重程度相符。
組織應確保對環境管理體系文件進行必要的更改。
4.5.4 記錄控制
組織應根據需要,建立並保持必要的記錄,用來證實對環境管理體系及本標準要求的符合,以及所實現的結果。
組織應建立、實施並保持一個或多個程式,用於記錄的標識、存放、保護、檢索、留存和處置。
環境記錄應字跡清楚,標識明確,並具有可追溯性。
4.5.5 內部審核
組織應確保按照計劃的時間間隔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內部審核。目的是:
a) 判定環境管理體系 :
1) 是否符合組織對環境管理工作的預定安排和本標準的要求;
2) 是否得到了恰當的實施和保持。
b) 向管理者報告審核結果。
組織應策劃、制定、實施和保持一個或多個審核方案,此時,應考慮到相關運行的環境重要性和以往的審核結果。
應建立、實施和保持一個或多個審核程式,用來規定 :
――策劃和實施審核及報告審核結果、保存相關記錄的職責和要求;
――審核准則、範圍、頻次和方法。
審核員的選擇和審核的實施均應確保審核過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4.6 管理評審
最高管理者應按計劃的時間間隔,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評審,以確保其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評審應包括評價改進的機會和對對環境管理體系進行修改的需求,包括環境方針、環境目標和指標的修改需求。應保存管理評審記錄。
管理評審的輸入應包括:
a) 內部審核和合規性評價的結果;
b) 和外部相關方的交流信息,包括抱怨;
c) 組織的環境績效;
d) 目標和指標的實現程度;
e) 糾正和預防措施的狀況;
f) 以前管理評審的後續措施;
g) 客觀環境的變化,包括與組織環境因素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發展變化;
h) 改進建議。
管理評審的輸出應包括為實現持續改進的承諾而作出的,與環境方針、目標、指標以及其他環境管理體系要素的修改有關的決策和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