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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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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行(Auction House)

目錄

什麼是拍賣行

  拍賣行拍賣人的典型形式,是集中開展財產拍賣的場所。從法律角度而言,它是依法定程式而設立的,專門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財產拍賣業務的法人。拍賣行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同時,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拍賣行的目的

  設立拍賣行的目的在於為一些非正常流通物品和特殊來源的物品提供一個合法的交易場所,使其進入市場流通,實現其應有的價值,因此可以說拍賣行也屬於一種商業服務性質的中介機構。

拍賣行須具備的條件[1]

  設立拍賣行應具備法定的條件,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才能正式從事拍賣業務:

  (1)設立拍賣行首先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所規定的條件,包括:①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章程;②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③符合國家規定並與其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數;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⑤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

  (2)設立拍賣行必須具備經營拍賣業務所必須的條件,包括:①拍賣所必須的場地和拍賣設施;②有經過審核的健全的拍賣規則和章程;③有能夠開展拍賣業務的組織機構拍賣師、財會人員、技術人員等專業人員。拍賣師是負責組織拍賣活動的人員。

  拍賣師應通曉拍賣方面的專業知識,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對物品要有較高的鑒別評價能力,經過考核,其資格由拍賣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統一授予。拍賣必須由拍賣師主持。

  (3)設立拍賣行必須先經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批准。申請開辦拍賣行,應向該主管機關出具有關的申請材料,內容包括開辦拍賣行的申請書和可行性報告,業務範圍,管理辦法,組織章程,有關部門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及法人證明書等。

  (4)設立拍賣行必須經當地公安機關批准併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拍賣企業作為特種服務企業,其設立應依照特種服務行業的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批准後,還要報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最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方算成立。

  綜上所述,開辦拍賣行必須具備上面的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拍賣行的權利和義務

  作為商業服務的中介機構,拍賣行是通過接受物品出賣人的委托,按照規定的拍賣程式來開展活動的。在拍賣過程中,它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具體而言,包括:

  享有的權利:

  (1)報酬請求權。拍賣行以拍賣作為營業,為委托人實行的交易,可以請求報酬。報酬的數額可以依約定或慣例確定。拍賣行請求委托人交付報酬,應以拍賣人與應買人所訂立的合同的履行為前提條件。但有幾點說明:①由於拍賣人的過錯而使應買人(拍定人)不能給付時,拍賣行因此喪失報酬請求權;②拍賣人不能完成受委托的事務並不是由於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拍賣人仍可以就已完成的部分委托事務向出賣人要求報酬,③如果當事人之間特別約定,拍賣人只要使交易契約成立,即可獲取報酬的,則依當事人約定。

  (2)費用償還請求權。按照拍賣委托合同,拍賣行為出賣人的利益實施交易時,如果拍賣行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了必要的費用,可以請求委托人(出賣人)償還並支付利息。拍賣人因未完成受委托的事務,不得請求報酬,但是如果這種不實行不是由於拍賣人的過失所致,拍賣人雖不能請求報酬,但卻仍然可以請求費用的償還。

  (3)拍賣標的物的權利和標的物性能狀況的說明權。拍賣行接受委托後,有權要求委托人提交包含拍賣標的物的名稱、規格、型號、產地、數量、原值、新舊程度、存放地點,拍賣底價的請單,以及有關所有權處分權和批准拍賣的證明文件;有權對委托人的拍賣標的物的真實性、來源、所有權,以及是否經過批准等情況進行瞭解核實。

  應履行的義務: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拍賣許可權內處理拍賣事務。①拍賣人應維護委托人的利益,本著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拍賣。②拍賣人必須按照委托人授予的許可權,根據委托人的指示進行拍賣;除非情況緊急,為保護委托人的利益可作出相應的處置,拍賣人不得違反委托人的指示。例如,拍賣的標的物一般都是有一個最低價,這是委托人確定的拍賣標的物的底價,拍賣人不得擅自以該底價以下的價格將標的物賣出,否則,委托人可以拒絕承受拍賣的結果,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2)拍賣人應將拍賣進行的情況及時告知委托人。報告的內容一般應包括拍賣的時間,地點,拍賣師的姓名,資格;應買人的姓名,出價等事實情況,還應包括其他有關的重要事項,如應買人(拍定人)的資信能力,拍賣標的物的保管情形,所收取的定金和拍賣所得的價款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支的帳目情況等。拍賣人不履行報告的義務,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3)拍賣人應將拍賣所得的價金交付給委托人。拍賣人因拍賣所收取的金錢,物品,包括介紹費,回扣,特別手續費,贈與物品等,也應交付給委托人。如因拍賣人的過失,致使上述金錢和物品毀損、滅失或喪失而不能交付的拍賣人應負賠償責任。

  (4)拍賣行在拍賣進行的前一段時間內,應通知有關當事人於正式拍賣時到場。但無法通知或通知後不到場的,不影響拍賣的進行及效力。並且,拍賣行必須將拍賣標的物拍歸出價最高的應買人。一經拍定,雙方均不得反悔。若多個應買人惡意串通壓價時,拍賣師或者公證機關可當場宣佈中止拍賣或拍賣無效。

參考文獻

  1. 王雷.企業經營管理與市場中介組織實務全書.中國言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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