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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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Legal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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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作為口語,有時將法人代表也稱為法人。
- 法人將只有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1]
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人”,是為了各類組織方便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而設計的制度。過去對法人的分類有多種不同認識,學術界對此爭論較多。
此次草案認為,經過反覆比較,應按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類。草案認為,這樣的劃分既繼承了民法通則按照企業和非企業進行分類的基本思路,比較符合我國的立法習慣,同時這樣的分類也合於我國的國情。
其中,關於非營利性是指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營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員或者設立人分配利潤。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准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後,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範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標誌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係。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我國《民法通則》根據法人所從事的業務活動,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
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
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
評論(共14條)
在法人的分類和相關條目中,可以將事業法人更改為事業單位法人,這兩種是一樣的,而且事業單位法人在智庫百科中有相應的條目。新人加入,經驗不足,請高手多指教。
作為口語,有時將法人代表也稱為法人。此句中法人代表似為“法定代表人”
我也這麼覺得
作為口語,有時將法人代表也稱為法人。此句中法人代表似為“法定代表人”
對,口語中的“法人”多指“法定代表人”。
那legal entity是什麼意思?
法人實體
民法通則已經廢止,參考文獻已經失效,望大佬進行信息更正!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