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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合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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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項目合同談判[1]

  項目合同談判是指合同雙方在合同簽訂前進行認真仔細的會談和商討,將雙方在招投標過程中達成的協議具體化或做某些增補與刪改,對價格和所有合同條款進行法律認證,最終訂立一份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文件的過程。

項目合同談判準備[1]

  合同談判的結果直接關係到合同條款的訂立是否於己方有利。因此,在合同正式談判開始前,合同各方應深入細緻地做好充分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資料準備等,為合同談判最後的成功奠定基礎。

項目合同談判三個階段[2]

  項目合同談判可分為初步洽談、實質性談判及簽約三個階段。

  初步洽談階段

  初步洽談階段包括前期準備和初步接洽兩個階段,前期準備就是要做好市場調查、簽約資格審查、信用審查等工作。在初步洽談階段,一般是雙方當事人為達到一個預期的效果,就各自最感興趣的事項,相互向對方提出、澄清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包括項目的名稱、規模、內容和所要達到的目標與要求;雙方主體以往是否從事、參與過同類或相類似的項目的開發、實施或完成;項目是否已具備實施的條件,等等。如果雙方通過初步的洽談瞭解到的資料及信息同各自所要達到的預期目標相符,就可為下一階段的實質性談判作准備。

  實質性談判階段

  在雙方通過初步的洽談並取得了廣泛的相互瞭解後,就可以針對項目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具體商談,即進入實質性談判階段項目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包括:標的物、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驗收方法、違約責任等條款。

  (1)標的物標的物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由於項目合同的標的比較複雜,因此在談判中應慎重處理,對質量標準達成共識。

  (2)質量和數量。由於項目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涉及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在談判中應慎重處理,對質量標準達成共識。

  (3)價款或酬金。價款或酬金是談判中最主要的議項之一。如在涉外合同中,須考慮採用匯率比較穩定的硬通貨來進行合同價款的計算和支付,並應註意選擇購人外匯的時機;另外在價款或酬金的談判中必須掌握各類產品價格的市場動態.可以通過比價、詢價或者組織委托招標等手段使自己處於有利地位。

  (4)履行的期限、方式和地點,這些必須在合同談判中逐項加以明確、規定。

  (5)驗收方法。合同談判中應明確規定何時驗收、驗收的標準及驗收的人員或機構。

  (6)違約責任。當事人應就雙方可能出現的違約情況訂立違約責任條款,明確雙方的責任。

  簽約階段

  經過實質性談判,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基本條款逐步達成了一致意見,然而由於項目承包的複雜性和合同履行的長期性,必須就雙方一致同意的條件擬訂明確、具體的書面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體形式可由一方起草並經商討由另一方確認後形成;或者由雙方各起草一份協議,經雙方綜合討論,逐條商定,最後形成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在合同文件中必須明確規定合同的生效條件、合同有效期以及延長的條件、程式;對仲裁法律適用條款應作出明確的規定。書面合同形成後,當事人各方就應及時簽署予以確認,簽署時一般要以法人的全稱和簽署人的姓名、職務作為標準。書面合同經當事人雙方簽訂後,一般地還需經過作為行政監督部門的鑒證和作為法律監督部門的公證後,合同才會正式生效,才能具備法律認可的權力。

項目合同談判解決的主要問題[1]

  在合同談判中,應在保證招標要求和中標結果的基礎上,談判相應的合同細節:

  ①工程項目活動的主要內容。即承包人應承擔的工作範圍,主要包括監理、勘察、設計、施工、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工程量確定、人員和質量要求等。

  合同價格合同價格是合同談判中的核心問題,也是雙方爭取的關鍵。價格是受工作內容、工期及其他各種義務制約的,除包括單價、總價、工資和其他各項費用外,還有支付條件及支付的附帶條件等內容都需要進行認真談判。

  ③工期。工期是合同雙方控制工程進度,控制工程成本的重要依據。因此在談判過程中,要依據施工規劃和確定的最優工期,考慮各種可能的風險影響因素,爭取雙方商定一個較為合理、雙方都滿意的工期,以保證有足夠的時間來完成合同,同時不致影響其他項目的進行。

  ④驗收。驗收是工程項目建設的一個重要的環節,因而需要在合同中就驗收的範圍、時間、質量標準等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合同談判的過程中,雙方需要針對這些方面的細節性問題仔細商討。

  ⑤保證。主要有各種投標保證金、付款保證、履約保證保險等細節內容。

  ⑥違約責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由於過錯等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無過錯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損失並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規定懲罰性條款。這一內容關係到合同能否順利執行、損失能否得到有效補償,因而也是合同談判雙方關註的焦點之一。

項目合同締約過失責任[1]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反法律規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致使合同未能成立,並給對方造成損失而應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

  與違約責任不同的是,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適用於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等情況下對過失方的追究。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全國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輔導教材指導委員會編.項目管理與招標採購.中國計划出版社,2009.05.
  2. 徐源主編.項目方管實務.廣東經濟出版社,2005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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