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貿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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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貿出證指我國境內機構(指公司,企業,機關團體及各種組織等)及個人在辦理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購付匯手續時,除須向外匯指定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關法規文件規定的相關憑證外,還須提交稅務機關開具的該項收入的完稅證明,稅票或免稅文件等稅務憑證。所以,非貿出證僅是一項管理制度,不是據以徵免的稅收政策。
1、境外公司將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許可給境內公司使用,以此向境內公司收取特許權使用費;
2、境外公司向集團內部公司(包括境內公司)提供統一管理服務,並根據集團統一標準向接受服務的公司收取管理費以補償其進行統一管理活動的支出;
3、境外公司按照服務協議向境內公司提供特定服務並收取服務費,相對於管理費而言,服務費的收取往往更具有針對性且往往與特定項目相關,例如境內公司的員工培訓等;
4、境外公司代境內公司支付外籍員工工資、保險和福利費後統一向境內公司收取以確保外籍員工工資和相關費用的保密性。另外,境外公司在境內組織和安排研發、培訓、廣告以及軟體開發等工作,併在統一墊付費用後根據一定標準向各公司(包括境內公司)分攤;
5、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等收益和經常轉移項目收入;
6、境外機構或者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入。
1、《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
2、合同、協議或其他能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資料
3、發票或境外機構付匯要求文書
5、所得稅申報表
7、營業執照複印件
9、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主要包括:
(1)涉及境外勞務不予徵稅項目的,還需報送該勞務發生於境外的有關證明資料(複印件1份)
(2)涉及享受協定優惠待遇的,還需報送協定待遇申請審核相關資料(複印件1份)
註:複印件需加蓋簽章,外文件需附有簽章的翻譯件若是委托其他機構代理付匯事宜的,還需要提供委托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