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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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贸出证指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所以,非贸出证仅是一项管理制度,不是据以征免的税收政策。
1、境外公司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许可给境内公司使用,以此向境内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2、境外公司向集团内部公司(包括境内公司)提供统一管理服务,并根据集团统一标准向接受服务的公司收取管理费以补偿其进行统一管理活动的支出;
3、境外公司按照服务协议向境内公司提供特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相对于管理费而言,服务费的收取往往更具有针对性且往往与特定项目相关,例如境内公司的员工培训等;
4、境外公司代境内公司支付外籍员工工资、保险和福利费后统一向境内公司收取以确保外籍员工工资和相关费用的保密性。另外,境外公司在境内组织和安排研发、培训、广告以及软件开发等工作,并在统一垫付费用后根据一定标准向各公司(包括境内公司)分摊;
5、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6、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5、所得税申报表
7、营业执照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1)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项目的,还需报送该劳务发生于境外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
(2)涉及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还需报送协定待遇申请审核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
注:复印件需加盖签章,外文件需附有签章的翻译件若是委托其他机构代理付汇事宜的,还需要提供委托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