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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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裝箱提單(Container 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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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裝箱提單是集裝箱貨物運輸下主要的貨運單據,是負責集裝箱運輸的經營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集裝箱貨物後簽發給托運人的貨物憑證[1]。
集裝箱提單的特點[1]
集裝箱運輸提單是收貨待運提單,它與普通貨物提單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基本相同,但也有其特點。
1、一般情況下,由於集裝箱貨物的交接地點不定,由集裝箱堆場或貨運站在收到集裝箱貨物後簽發場站收據,托運人以此換取集裝箱提單。
2、在運輸的全過程中,集裝箱提單的承運人責任有兩種:一是各段承運人僅對自己承擔的運輸區間所發生的貨損負責;二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對整個運輸承擔責任。
3、集裝箱內所裝貨物必須有條款書說明(有時由發貨人裝箱,承運人不可能知道內裝何物,一般都有“Said to Contain”條款),否則損壞或滅失時整個集裝箱按一件賠償。
4、提單內須說明箱內貨物數量、件數、鉛封是由托運人來完成的,承運人對箱內所載貨物的滅失或損壞不予負責,以保護其利益。
5、在提單上不出現“On Deck”字樣。
6、集裝箱提單上沒有“裝船”字樣。它們都是收訖待運提單,沒有“收訖待運”字樣。
集裝箱提單的作用[1]
1、集裝箱提單業經簽發則表明負責集裝箱運輸的人收到外表狀況良好、鉛封號碼完整的集裝箱貨物,其責任已開始。
2、集裝箱貨物至目的港地,提單持有人將提單交還給目的港地集裝箱運輸經營人的代理人,以取得提貨的權利,因此,集裝箱提單是交貨的憑證。
3、集裝箱提單業經簽發,負責集裝箱運輸的經營人憑其收取運費、完成或組織完成集裝箱貨物的運輸。所以,該提單是集裝箱運輸經營人與貨物托運人之間運輸合同訂立的證明。
4、集裝箱提單是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即貨物的物權憑證,可自由轉讓買賣。
集裝箱提單種類很多,內容、格式繁多,其中有幾個國家、幾家船公司共同使用一種提單的,也有同一條船使用不同格式的提單的。
像傳統的海運提單一樣,集裝箱提單也有正面內容和背麵條款之分。正面內容需要記載有關貨物的事項,背麵條款則列明運輸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賠償責任和免責的約定。
1、承運人的責任期限
在集裝箱運輸中,負責集裝箱運輸的承運人接貨、交貨的地點往往是距離港口較遠的內陸貨運站或貨主倉庫,這樣,普通船提單中對承運人規定的責任期限不再適用了。因此,集裝箱提單將承運人的責任期限規定為:“從收到貨物開始至交付貨物時止”,以代替普通提單中的“鉤至鉤原則”。
2、艙面貨選擇權條款
現行的《海上貨物運輸法》規定,如承運人將貨物裝載甲板運輸,此種運輸僅限於該種貨根據航海習慣可裝載甲板運輸,或事先已徵得貨主的同意,併在提單上記載“裝載甲板運輸”字樣。反之,如承運人擅自將貨物裝載甲板運輸而導致貨物損害,則構成根本違反運輸合同的行為,隨之運輸合同中給予承運人的一切抗辯理由、免責事項等均無效,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損失必須由承運人負責賠償。
由於集裝箱船舶構造的特殊性和經濟性,要求有相當數量的集裝箱裝載甲板運輸(一般,集裝箱船在滿載時有30%左右的貨箱裝載甲板運輸)。然而,在實際業務中要決定將哪些貨箱裝載甲板運輸是不可能的,由此,集裝箱提單中規定了一條艙面貨(甲板貨)條款,規定裝載艙面運輸的集裝箱與艙內集裝箱享有同樣的權益。
3、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制
“承運人對每一件或每一貨物單位負責賠償的最高限額。”
各國的法律和船公司的提單對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都有明確規定,有的按照《海牙規則》,有的按照國內法。
件數:“如在提單中已載明這種工具內的貨物件數或單位數,則按所載明的件數或單位數賠償,如集裝箱,托盤或類似的裝運工具為貨主所有,賠償時也作為一件。
對承運人規定的最高賠償責任限額:以每一件為單位,《海牙規則》規定為100英鎊《維斯比規則》為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千克30金法郎,並按照其中高者計算。
4、制約托運人的責任條款
1)發貨人裝箱計數或不知條款。
承運人在根據貨主提供的內容,如實記載於提單的同時,又保留“Shipper`s load count and seal” “S .T.C”條款以最大限度的達到免除責任的目的。
但其保護範圍也有一定的限度,如能貨主舉證說明承運人明知貨物詳細情況,卻又訂上不知條款時,承運人仍不能免責。
2)鉛封完整交貨條款
承運人鉛封完整下接貨、交貨,業已認為承運人完成貨物運輸,並解除所有責任。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集裝箱運輸下的整箱貨交接是以鉛封完整與否來確定承運人責任的。
3)貨物檢查權條款
承運人有權但沒有義務在任何時候將集裝箱開箱檢驗,核對其裝載的貨物。如發現所裝載的貨物全部或一部分不能適合運輸,承運人有權對該部分貨物放棄運輸。或是由托運人支付合理的附加費後完成這部分貨物的運輸,或是將其存放在岸上或水上具有遮蔽的或露天的場所。這種存放業已認為按提單交貨,即承運人的責任已告終止。承運人在行使這一權利時,無需等到托運人的預先同意,其費用由貨主負擔。
4)海關啟封檢查條款
海關有權檢查集裝箱。海關打開集裝箱檢查,並重新施封而造成任何貨物滅失、損害以及其它後果,承運人概不負責。在實際業務中,承運人對這種情況應做好記錄,並保留證據,以使其免除責任。
5)發貨人對貨物內容準確性負責條款
在接受貨物時,視為發貨人已向承運人保證資料準確無誤,危險貨應先說明。集裝箱貨物在由貨物自行負責裝箱時,在以下情況下貨主負責賠償其對承運人造成的損害。
- 由於貨主自己裝載不當;
- 箱內貨物不適合裝載集裝箱;
- 箱內貨物包裝不牢,標誌不清;
- 裝箱之前未對箱子作合理的檢驗;
- 運輸途中非承運人能控制的原因;
- 未能保證貨物內容的準確,完整;
- 對第三者生命財產造成損害;
- 對由於貨主自己搬運,運輸造成的損害等。
5、危險貨物運輸
1)承運人在接受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蝕性,有害性,有毒性等危險貨物時,只有在接受貨主提交的書面申請時方可進行。
2)承運人對事先不知其性質而裝載的具有危險性的貨物,可在卸貨前任何時候,任何地點將其卸上岸,或將其銷毀在而不予賠償。該貨物的所有人對於該項貨物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一切損害和費用負責。
3)如承運人瞭解貨物的性質。並同意裝船,但在運輸過程中發現該貨物對船舶和其他貨物構成危險時,也同樣可在任何地點將貨物卸上岸,或將其銷毀而不負責任。因此,在托運危險貨物時,托運人應保證:
- 提供危品詳細情況;
- 提供運輸註意事項,預防措施;
- 滿足危品有關運輸,保管,裝卸等要求;
- 貨物的包裝外表應註有清晰,永久性的標誌;
- 在整箱貨運輸時,箱子外表應貼有危品標誌。
在實際業務中,還涉及到港監。監裝、碼頭是否接貨等問題。
收貨人在收貨時發現貨物業已發生滅失或損害,應當最遲不超過從收貨日起3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運人。否則這種交接應構成承運人已按照B/L規定交付貨物的初步證據。
在整箱貨運輸下,由於貨在卸船港交付後不能馬上拆箱,因此,只能根據錶面狀況交貨。如箱子外表狀況良好,鉛封完整,承運人的責任即告終止。如外表狀況不良好,收貨人應在3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運人。
對於訴訟時效,有的規定為1年,有的為9個月。如屬全損,有的提單僅規定為2個月,超出規定期限,承運人將解除一切責任。
7、貨主自行裝箱和責任
1)承運人接收的是外表狀況良好,鉛封完整的集裝箱,有關箱內貨物的詳情概不知悉。
2)貨主應向承運人保證,集裝箱及箱內貨物適應裝運輸。
3)當集裝箱由承運人提供時,貨主有檢查集裝箱的責任。
4)當承運人在箱子外表狀況良好,鉛封完整的集裝箱下交付時,業已認為承運人完成交貨義務。
5)承運人有權在B/L上作業類似“Shpper`s Load count and Seal” “S.T.C”等字樣。
8、提單可轉讓性
除非B/L正面已註有“不可轉讓”,否則一旦接受B/L,B/L出讓人,受讓人以及提單簽發人一致同意提單可轉讓性。並通過背書或無須背書轉讓,提單持有人有權接受或轉讓本提單的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