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企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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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集體企業貸款[1]
集體企業貸款是對集體所有制企業所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其中包括城市集體企業貸款。它是對城市集體企業及國營單位辦的集體性質的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
集體企業貸款的原則[2]
集體企業貸款的原則有如下幾條:
(1)擇優扶植,區別對待。對經營管理好、資金占用率低、盈利高、產品或商品質優牌名、創匯能力強、對農業和人民消費有綜合效益、對國家生產和流通有促進作用的行業、產品、企業要優先支持。對那些經濟效益不佳、甚至長期虧損的集體企業,要少貸或不貸。對那些違反國家政策,或超越許可範圍進行生產與經營的,堅決不予貸款;
(2)集體商業企業貸款,一般要求有經濟擔保。但這裡也有不同的情況。我國的集體商業企業,有的是經過私營改造的老字型大小,有為解決待業人員出路而新開的新店,有國營商業網點中新分出來的商業企業……對這些不同類型的商業企業,銀行原則上對老牌集體企業、大集體企業不要擔保,因為它們與銀行有長期的經常性信貸關係,比較可靠。對其他商業企業,則必須有經濟擔保;
(3)集體商業企業要按季度向開戶銀行編報借款計劃。其中小集體商業企業一般只能獲得臨時性貸款,臨時性貸款可不編報季度借款計劃,但小集體商業企業的經常性貸款則必須編報季度借款計劃。
集體企業貸款的方針[2]
銀行對城鎮集體企業貸款的方針為“自力更生為主,國家支援為輔”。具體的內容有:
(1)城鎮集體工業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應達到企業定額流動資金年度平均數的70%;城鎮集體商業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數額應達到企業年度流動資金平均餘額的60%;達不到此標準的,要逐年從企業留用利潤中補充。新建企業應有占年度平均定額流動資金30—50%的自有流動資金。
(2)集體企業的資金不足部分,主要靠自身的利潤及挖潛解決,企業生產經營中的最低需要流動資金應同技改資金、基建資金統一安排。在資金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視實際需要予以審核。
(3)集體企業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資金,保證流動資金完整無缺。
集體企業貸款的種類[2]
目前集體企業貸款主要有三種:
1.集體工業貸款
主要是為城鎮集體工業企業的短期周轉流動資金困難而提供的貸款,貸款對象包括市、區、縣、街道、鎮辦的集體工業企業和集體合資辦的工業企業。
2.集體商業貸款
主要是為城鎮集體商業企業商品周轉資金的臨時性不足而提供的貸款;
3.結算貸款
對銀行同意的以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企業,其在途資金不足時銀行發放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