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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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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限制拍卖)

定向拍賣(directional bidder auction)

目錄

什麼是定向拍賣

  定向拍賣也稱限制拍賣,是指拍賣時只許有限範圍內的競買人參加競買。

  定向拍賣一般是在國內徵集的藝術品,根據國內文物藝術品流通的有關規定不能出境,拍賣公司一般都會採用向國內買家定向拍賣。定向拍賣的最大好處就是能避免珍貴文物藝術品流入海外,保護我國優秀的文化遺產。

定向拍賣的條件

  需要進行定向拍賣的,須首先具備委托拍賣的所有條件,之後,還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由於拍賣物上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可能會因拍賣產生出新的經濟糾紛。為此經委托方明文同意後,可應用定向拍賣形式進行交易。

  2.國家或地區對交易標的物有使用或經營方面的特殊限定或規定的,須嚴格遵照有關規定進行交易。

定向拍賣的弊端[1]

  以“定向拍賣”的方式運作珍貴文物的拍賣,至少存在以下弊端:

  (一)違背了“公開、公平、公正”三原則,剝奪了普通買家參與競買的正當權益

  在海外,只有部分特殊商品的拍賣,例如政府專賣商品、重要國有資產等,才運用“定向拍賣”的規則,其目的是保證這些商品的使用始終處在強有力的監控之下,以避免對公共安全及利益造成危害,顯然文物並不屬於這種範疇。部分專家認為,國家是為了避免珍貴文物流失海外而制定了“定向拍賣”規則,但筆者以為,這種理由並不成立。國家制定了法律法規,明確了哪些文物可以出境,哪些文物禁止出境,但並沒有規定禁止出境的文物一旦交易,則必須由國有文物機構購藏。只要珍貴文物的競買人不將珍貴文物偷運出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之內,我們為什麼還要限制他擁有這件文物的權利呢?也有部分專家認為,國家制定“定向拍賣”規則,可以使珍貴文物得到更好的保護。這種觀點,乍聽上去有一定的理由,國有文物收藏機構畢竟擁有專業的人員和設備,但由此懷疑非公機構保護珍貴文物的決心和能力,則很不可取。我們很難想象,國內無論哪一位非公機構的組織或個人,在耗費數百、數千萬元巨資購得一件藝術珍品後,會不加珍惜,不妥善保護。而相反的,國有文物收藏機構由於資金缺乏及體制限制,其現有的庫存文物保護都面臨著很大的難題,甚至國有館藏文物的安全性都面臨著極大的威脅。有著強有力的資金支持,珍貴文物在非公機構的組織或個人手裡或許能夠得到更好的保護。例如,有意購買《研山銘》的大連某企業集團,就曾經打算在競購成功以後專門修建一幢樓房以妥善保存該珍貴文物。

  事實上,根據拍賣業的通行規則,我們甚至可以對國內文物市場“定向拍賣”的交易性質作一些簡單分析。拍賣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表現為竟買人的多數性。而國內這種指定某家機構參與競買的“定向拍賣”,完全破壞了拍賣的構成條件,因此該規則是否能被冠以“拍賣”之名都值得考慮。

  (二)不能真正體現珍貴文物的經濟價值,嚴重影響了中國文物藝術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價位

  拍賣作為一種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定價手段,它是通過自由競價,在“公開競價,價高者得”的原則下,在市場供給和需求兩者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最大限度地實現標的(文物)價值的最大化和資源分配的合理化(文物只有在自身經濟價值被充分發掘後才會得到最好的保護)。國內文物界的“定向拍賣”,名目“定向”,實為“指定”。一方面許多非定向範圍內的買家而對“心儀”的文物藝術品,被剝奪了競買權;另一方面,受現有財政體制、文物管理體制制約,國家在實行“定向拍賣”時往往指定某家國有文物收藏機構進行競購。而這種缺乏競爭的拍賣機制加上國內文物保護資金的嚴重匱乏,使得有資格參與競拍的文博機構其出價空間相當狹窄。以至於拍賣成為了一個過場形式,要麼是回到計劃經濟時代文物商店收購文物,價格“專家一槌定音”(例如中貿聖佳《研山銘》的操作),要麼演變成“協議轉讓”形式的場外交易(例如中國嘉德((出師頌》的操作),文物藝術品不能通過拍賣真正實現自身價值。

  此外,“定向拍賣”由於限制多數買家的參拍,也勢必影響到拍品成交價格的公平合理,扭曲了藝術品價格體系,直接損害了賣家的權益。作為米芾存世僅有的三幅大字作品之一,《研山銘》的成交價只有區區2999萬元人民幣,而歐美很多藝術品的價格動輒就是幾千萬美元。又例如一些唐人寫經,由於規定只能由國家文博圖書機構參拍,其成交價還達不到普通明清古籍拍賣的價格高度。甚至於有一些珍品,因參與“定向拍賣”的國家文物收藏機構出價達不到底價而慘遭流拍。例如2001年中國嘉德秋季藝術品拍賣會上的懷素《食魚帖》,這件在中國書法史上聲名顯赫,文物價值和藝術價值一點不遜色於後來的《研山銘》、《出師頌))的巨跡,雖然嘉德在拍賣前為此作了大量的宣傳、推廣工作,但在缺少競爭的情況下,由於國有文物收藏機構出價過低,而不得不以流拍告終。這不僅是對寶貴拍賣資源的浪費,還給參加拍賣的有關各方帶來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還要指出的是,這種“定向拍賣”(包括所謂的動用“優先購買權購買”)的方式,存在著極大的腐敗隱患。仍舊以上文前文提到的“《出師頌》事件”為例,拋開((出師頌》的真偽問題暫且不論,還有不少人士對於故宮博物院出資2200萬元人民幣收購《出師頌》的出價合理性也表示非常的懷疑,甚至有人爆出故宮博物院某副院長與嘉德公司拍賣部中國書畫業務主管有著父子關係,認為整個事件的背後存在內幕。而鑒定大師啟功在就此事接受採訪時說的:“我們是知物不知價,什麼價格,我不知道,我也沒有說過價格”這句話,也非常的發人深思。眾所周知,文物的市場流通價格不同於普通商品的“成本”加“利潤”,它本身是非常難於精確計算的。特別是像《研山銘》、《出師頌》這樣的珍貴文物,由於沒有同類文物的市場流通價格可供參考,要合理判定它們的價格,存在著相當大的難度。因此在很多細節問題,例如怎樣確定拍品是否需要由國家文物機構購藏;怎樣確定拍品的真偽、價格;收購藏品的應有程式是什麼;誰應該為這些購藏行為負責等等,都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依據的情況下,單憑幾位遠離文物商業流通領域的幾位鑒定專家一句話,國家就動用巨款進行文物採購,不免存在著極大的風險。

  (三)不利於海外文物藝術品的迴流以及國內更多民間文物的涌現

  無論委托人將文物藝術品送拍的原因是什麼,其目的都是為了通過出售其所珍藏的文物來尋找一份良好的經濟回報。且不論國家文物局為了《研山銘》的“定向拍賣”,同北京中貿聖佳國際拍賣公司以及委托人之間進行了多少溝通,也不論“讓珍貴文物收歸國有”的理論有多麼的高尚與冠冕堂皇,以“定向拍賣”的方式讓國有文物收藏機構用較低的價格將海外迴流文物強行收歸國有的做法,本身就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存在著明顯的不符。《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暫時進境文物復出境管理規定》明確規定拍賣公司從境外徵集的拍賣標的在拍賣後可以復出境,《研山銘》的運作方式,雖然被中貿聖佳稱為特例,但仍不免在海外藏家心理留下了不小的陰影。海外的兩大藝術品拍賣巨頭蘇富比與佳士得就曾分別表示過無法接受中國國內實行的文物“定向拍賣政策”。而國內的一些民間文物藏家也由於擔心所擁有的珍貴文物會遭遇“定向拍賣”,而選擇了私下流通交易。曾因“定向拍賣”而慘遭流拍的懷素《食魚帖》、朱熹《春雨帖》,在拍賣之後就如同石沉大海,再也不在國內文物市場露面,以至被國內文物界引為憾事。而部分深藏民間和流失海外的藝術珍品,因為藏家在“定向拍賣”上與有關方面達不成共識,最後未能浮出水面的事情也為業界所共知。

解決定向拍賣的法律思考[1]

  首先,國家文物政策的制定與實施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市場規律。我們可以肯定的是,國家現有關於文物“定向拍賣”的政策與措施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相關條款是有抵觸的,“優先購買”的做法也與民法的原理及物權法相悖,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也有不相符合的地方。的確,文物處於流通狀態時是一種非常特殊的商品,對於部分具有特殊意義的珍貴文物,國家也應該具有“優先購買權”。但是這種“優先購買權”的使用,應當遵循相應的市場規律,應當顧及交易各方正當的權益,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而不能演化成“指定購買”、“強買強賣”的方式。

  其次,避免珍貴文物外流,關鍵不在於文物的收藏主體,而在於文物的收藏地。我們之所以要防止珍貴文物的外流,是因為這些文物承載著一個民族的文化與歷史,失去了它們,一個民族就失去了靈魂。保護文化遺產,並不意味著這些珍貴文物就一定得由國家文物機構收藏,由國內的民間組織和個人收藏和保管珍貴文物,同樣是對祖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貢獻,此外適當放開珍貴文物的收藏主體範圍,更有助於調動全民保護文物、熱愛文物的積極性。因此,建議修改相關的法律法規,擴大收藏珍貴文物的主體範圍。不僅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可以成為珍貴文物的收藏主體,而且非國有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成為珍貴文物的收藏者。

  防止珍貴文物流失的關鍵,在於加強對這些文物的動態控制和管理。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拍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出台以後,筆者以為,現有的文物“定向拍賣”的操作模式已經完成了其歷史使命,應當取消。對於來源於境內的珍貴文物,我們不妨將“定向拍賣”的範圍擴大至中國境內的公民與法人;對於部分國家確有必要也有能力購買收藏的珍貴文物,我們可以參照法國等國家的做法,動用真正意義上的“優先購買權”,通過市場來將之收歸國有;而對於其他珍貴文物,只要這些珍貴的文化遺產在境內,在中國人手中,在國家相關文物部門的有效監控和管理之下,那麼我們的目的就已經達到了。而對於來源於境外的珍貴文物,我們更應該遵循相關法律與市場規律,使之在中國的文物拍賣市場上自由流通,切不能為了眼前的短時利益,放棄了整個市場的長遠發展。只要調動起全民保護文物、收藏文物的積極性,我們就不愁海外的珍貴文物不迴流;只要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執行不出現偏差,我們就不信這些珍貴文物留不住。只有真正意義上的“藏寶於民”,整個中國的文化遺產保護事業才有可能有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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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林愛蓮.文物拍賣中定向拍賣的法律思考.上海政法學院.上海政法學院學報2008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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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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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42.139.* 在 2011年9月22日 18:30 發表

目前國內有定向拍賣的嗎?沒有。為什麼?因為有失公平交易,很有可能出現國有博物館“圍拍”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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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4.* 在 2011年10月27日 10:47 發表

有定向拍賣,按照委托人要求而已。不一定是文物,物資設備、車輛、房產等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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