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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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償代理人(Recovery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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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追償代理人[1]
追償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向第三者責任方或其他責任方追償的人。海上保險的追償有很多是委托代理人代辦的。遺償代理人包括保險人委托的國外理賠代理人和保險人臨時指定的遺償代理人。前者一般訂有代理協議,按照代理協議中的授權,由理賠代理人代為追償;後者一般是逐案委托。要求由雙方商定。
1.追償原則。總的原則是,有根有據,合情合理。追償
2.追償實務。每一追償案都須立案,立案的內容包括追償對象的名稱、追償的理由.追償金額,追償期限及追償進展情況等。尤其要註意追償時效,經常催賠。若發現對方有意拖延,企圖讓時效終止,這時應採取有效措施,延長追償時效.以免喪失合法權益。
3.追償途徑。海上保險的追償通常委托國外代理人代為辦理,包括保險人委托的國外理賠代理人和臨時指定的追償代理人。前者一般訂有代理協議,後者~般由雙方商定是逐案委托。對於一些較棘手的追償案,可委托國外律師代追,亦可委托我保險公司駐外機構(如倫敦中國保險公司)代追。有相當部分的追償案件由保險人自己進行追償。
1.對於機構許可權內的追償案件,如需聘請代理人代為追償,須及時將代理人相關資料、委托條件和案情簡介上報總公司財產險部備案,總公司財產險部將進行彙總,構建追償專家網路,並定期在內部網公佈。
2.對於超機構追償許可權的案件,各機構可以向總公司財產險部推薦合適的追償代理人,總公司財產險部有權決定是否使用該代理人。未經總公司財產險部批准,各機構不得擅自委托代理人開展追償工作。
3. 實際追償操作中,各機構可以委請專業的追償公司或律師行代為追償,委托代理人代為追償的條件原則上是“無效果、無報酬(NO CURENO PAY)”。如果追償涉及訴訟或仲裁,則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可以事先支付代理人小額的啟動費,但最高不超過2萬元人民幣,同時約定如果將來追償成功,則該筆啟動費將從代理人的總報酬中予以扣除;如果追償不成功,則各機構不再支付任何費用,先前支付的啟動費也不再收回。
4.“無效果、無報酬”的含義是指:各機構在委托追償時和追償過程中不支付代理人任何費用,直至代理人實際追回錢時才支付。對於通過訴訟或仲裁進行的代理追償,雖然代理人經過努力贏得了訴訟或仲裁,但是最終無法執行回來錢,則各機構也不需支付代理人報酬。
5.由於“無效果、無報酬”的代理原則風險較大,因此為鼓勵代理人積極工作,各機構一般給予代理人的報酬比例為實際追回金額的10-15,具體比例可由各機構根據案情的複雜程度和執行的難易與代理人協商確定。如果涉案金額巨大(100萬美元以上),則給予代理人的報酬比例一般為5-8,具體比例由各機構和代理人協商確定。
6. 對於採取訴訟或仲裁手段進行的追償,各機構可以先支付法院的訴訟費、公證費、認證費等。如果代理人根據訴訟或仲裁的進展,認為還需要進行更深入的調查取證時,各機構必須認真審核是否有必要和現實。如果可行,則可以支付代理人相應的調查費,否則不予支付。
- ↑ 司玉琢主編.海商法大辭典.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年0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