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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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代理人(Recovery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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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追偿代理人[1]
追偿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向第三者责任方或其他责任方追偿的人。海上保险的追偿有很多是委托代理人代办的。遗偿代理人包括保险人委托的国外理赔代理人和保险人临时指定的遗偿代理人。前者一般订有代理协议,按照代理协议中的授权,由理赔代理人代为追偿;后者一般是逐案委托。要求由双方商定。
1.追偿原则。总的原则是,有根有据,合情合理。追偿
2.追偿实务。每一追偿案都须立案,立案的内容包括追偿对象的名称、追偿的理由.追偿金额,追偿期限及追偿进展情况等。尤其要注意追偿时效,经常催赔。若发现对方有意拖延,企图让时效终止,这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延长追偿时效.以免丧失合法权益。
3.追偿途径。海上保险的追偿通常委托国外代理人代为办理,包括保险人委托的国外理赔代理人和临时指定的追偿代理人。前者一般订有代理协议,后者~般由双方商定是逐案委托。对于一些较棘手的追偿案,可委托国外律师代追,亦可委托我保险公司驻外机构(如伦敦中国保险公司)代追。有相当部分的追偿案件由保险人自己进行追偿。
1.对于机构权限内的追偿案件,如需聘请代理人代为追偿,须及时将代理人相关资料、委托条件和案情简介上报总公司财产险部备案,总公司财产险部将进行汇总,构建追偿专家网络,并定期在内部网公布。
2.对于超机构追偿权限的案件,各机构可以向总公司财产险部推荐合适的追偿代理人,总公司财产险部有权决定是否使用该代理人。未经总公司财产险部批准,各机构不得擅自委托代理人开展追偿工作。
3. 实际追偿操作中,各机构可以委请专业的追偿公司或律师行代为追偿,委托代理人代为追偿的条件原则上是“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NO PAY)”。如果追偿涉及诉讼或仲裁,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事先支付代理人小额的启动费,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同时约定如果将来追偿成功,则该笔启动费将从代理人的总报酬中予以扣除;如果追偿不成功,则各机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先前支付的启动费也不再收回。
4.“无效果、无报酬”的含义是指:各机构在委托追偿时和追偿过程中不支付代理人任何费用,直至代理人实际追回钱时才支付。对于通过诉讼或仲裁进行的代理追偿,虽然代理人经过努力赢得了诉讼或仲裁,但是最终无法执行回来钱,则各机构也不需支付代理人报酬。
5.由于“无效果、无报酬”的代理原则风险较大,因此为鼓励代理人积极工作,各机构一般给予代理人的报酬比例为实际追回金额的10-15,具体比例可由各机构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和执行的难易与代理人协商确定。如果涉案金额巨大(100万美元以上),则给予代理人的报酬比例一般为5-8,具体比例由各机构和代理人协商确定。
6. 对于采取诉讼或仲裁手段进行的追偿,各机构可以先支付法院的诉讼费、公证费、认证费等。如果代理人根据诉讼或仲裁的进展,认为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取证时,各机构必须认真审核是否有必要和现实。如果可行,则可以支付代理人相应的调查费,否则不予支付。
- ↑ 司玉琢主编.海商法大辞典.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年0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