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付匯核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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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進口付匯核銷單[1]
進口付匯核銷單是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監製、保管和發放,進口單位和銀行填寫,銀行憑以為進口單位辦理貿易進口項下的進口售付匯和核銷的憑證。每份進口付匯核銷單隻能憑以辦理一筆售付匯業務。
進口付匯核銷單的內容和繕制[1]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進口付匯核銷單既用於貿易項下進口售付匯核銷,又用於國際收支申報統計。
在填寫進口付匯核銷單時,應註意各項內容與售付匯情況是否一致。
1.印單局代碼
2.核銷單編號
由各印製本核銷單的外匯管理局自行編製,為8位順序號。
3.單位代碼
填寫國家技術監督局頒發給進口付匯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
4.單位名稱
填寫進口付匯單位全稱。
5.所在地外匯局名稱
填寫付匯單位所在地外匯管理局名稱。
6.付匯銀行名稱
填寫辦理進口付匯銀行的名稱,通常為進口地銀行。
7.收匯人國別
填寫該筆對外付款的實際收款人常駐國家,即出口國家,用簡化文字填寫。
8.交易編碼
根據本筆對外匯交易的性質對應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交易編碼表填寫。
9.交易附言
填寫付款人對該筆對外付款用途的描述,可不填。
10.對外付匯幣種
填寫對外付款幣種的英文縮寫,如,USD。
11.對外付彙總額
填寫付款人申請的實際付款總額,應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12.購匯金額
填寫付款人申請的實際付款金額中向銀行購買外匯直接對外支付的金額,應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13.現匯金額
填寫付款人申請的實際付款金額中,直接從外匯賬戶中支付的金額,應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14.其他方式金額
填寫付款人除購匯和現匯以外對外支付的金額,包括跨境人民幣交易以及記賬交易項下交易的金額,應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15.人民幣賬號
如所付款項是從銀行購得的外匯,則在此欄填寫進口單位用於購匯的人民幣賬戶的賬號。
16.外匯賬號
如所付款項是從現匯賬戶中支出,則在此欄填寫該現匯賬戶的賬號。
17.付匯性質
應選擇適當的付匯性質打“√”。其中,“正常付匯”是指無須辦理進口付匯備案業務的付款業務;“90天以上信用證”及“90天以上托收”均是指付匯日期距承兌日期在90天以上的對外付匯業務;除“正常付匯”之外的各付匯性質在標註“√”時,均須對應填寫備案表編號。
18.結算方式
應選擇在適當的結算方式前打“√”。其中,90天以內信用證、90天以內托收的付匯日期距該筆付匯的承兌日期均小於90天且含90天:90天以上信用證、90天以上托收的付匯日期距該筆付匯的承兌日期均大於90天;結算方式為“貨到付匯”時,應同時填寫對應“報關單號”“報關日期”“報關單幣種”“金額”。
19.申報號碼
申報號碼共22位。其中,第l一6位為地區標識碼,第7—10位為銀行標識碼,第11—12位為金融機構順序號,第13—18位為該筆貿易進口付匯的付匯日期或該筆對外付匯的申報日期,最後4位為銀行營業部門的當日業務流水號。
(一)進口單位填寫核銷單
進口單位無論採取何種結算方式,在辦理進口付匯手續時,除提供規定的憑證外,均應當填寫一式兩聯的核銷單,並加蓋單位印章。
(二)進口付匯核銷手續,由進口單位在其付匯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時,應按不同的結算方式採取不同的核銷方式。
1.信用證、托收、貨到付款的匯款項下的進口付匯採取逐筆同步核銷方式
(1)信用證項下的進口付匯核銷
進口單位應當在開證時填寫核銷單並交開證行,付匯金額欄填寫實際開證金額。付匯時,外匯指定銀行應在付匯日期欄進行逐筆登記。核銷完畢,加蓋“已核銷章”,第一聯留存,第二聯退進口單位。
(2)托收項下的進口付匯核銷
外匯指定銀行審核對方銀行和進口單位提供的合同、發票、進口貨物到貨提單與核銷單所填內容無誤後,在核銷單上加蓋“已核銷”章,第一聯留存,第二聯退進口單位。
(3)貨到付款的匯款項下的進口付匯核銷
外匯指定銀行審核進口單位提供的合同、發票和進口貨物報關單與核銷單所填內容無誤後,在核銷單上加蓋“已核銷”章,第一聯留存,第二聯退進口單位。
2.預付貨款項下的進口付匯採取到貨逐筆核銷方式
外匯指定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預付貨款項下付匯時,應按照《進口付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在核銷單上填寫付匯日期,並加蓋經辦人員名章,第一聯留存,第二聯退進口單位。
預付貨款項下的進口付匯核銷應視不同的價格條款、不同的付匯和到貨批次採取不同的核銷辦法:
(1)預付貨款項下付匯,如進口合同價格條款為到岸價格,進口單位應自到貨日期後的一個月內持核銷單、合同、發票和進口貨物報關單原到付匯行辦理核銷手續;如進口合同條款為離岸價格,進口單位應在到貨日期(近洋30天、遠洋45天)後的一個月內,持核銷單、合同、發票和進口貨物報關單到付匯行辦理核銷手續。
(2)預付貨款項下付匯,一次付匯、分批到貨的,進口單位應在最後一批貨物到達後的一個月內,持分批到貨的核銷單、合同、發票和進口貨物報關單到付匯行辦理核銷手續;分批付匯、一次到貨的,進口單位應在到貨日期後的一個月內,持分批付匯的核銷單、合同、發票和進口貨物報關單到付匯行辦理核銷手續;分批付匯、分批到貨的,如付匯批次與到貨批次相符,則進口單位應在每一批次貨物到達後的一個月內分批辦理核銷手續,如付匯批次與到貨批次不相符,則進口單位應在最後一批貨物到達後的一個月內,持分批付匯的核銷單、分批到貨的進口貨物報關單、合同和發票到付匯行辦理核銷手續。
3.轉口貿易、貿易從屬費用等項下的付匯核銷
(1)轉口貿易項下付匯,進口單位應當按照上述有關規定填寫核銷單並交付匯行,貨物到達最終口岸後,持收匯行的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合同和外經貿部門的批件到付匯行辦理核銷手續。
(2)鮮活易腐、小額商品的進口,進口單位應持進口貨物報關材料,按照《進口付匯核銷管理辦法》和本規程辦理核銷手續。
(3)購買有價樣品的付匯,進口單位應在付匯時辦理核銷手續,付匯銀行同步核銷。
(4)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定金,視同預付貨款辦理核銷手續。
(5)進口項下的尾款、貿易從屬費用以及與進口商品有關的專利款、技術款等,進口單位應在付匯時,持進口合同、發票、有關協議和單據辦理核銷手續。
4.退匯款核銷
(1)預付貨款項下付匯後,合同因故未執行或部分到貨,進口單位應當按照《進口付匯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退匯金額、進口報關金額與相應的費用之和應等於原付匯金額。
(2)進口付匯後,進口報關金額與付匯金額不符,進口單位應出具書面說明。如進口報關金額低於付匯金額,進口單位應將剩餘外匯及時調回境內,並持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核銷單、進口貨物報關單、合同和發票到付匯行辦理核銷手續;如進口報關金額高於付匯金額,進口單位持有關證明補付貨款並同步核銷。上述變動,如屬價格變動,進口單位應提供進出口商會的證明;如屬溢短裝,進口單位應提供有關的貨物證明。
進口付匯核銷制度就是通過國家主管部門對外匯指定銀行和進口付匯企業的對外付匯活動實行逐筆審核,要求進口企業嚴格按照正常貿易活動的外匯需要來使用外匯,杜絕各種形式的套匯、逃匯、騙匯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健康穩定的金融秩序。
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對整個國家的外匯收支情況和企業使用外匯情況進行巨集觀管理的政府職能部門。
進口單位在開展進口業務之前,應當憑
1.對外經貿部(委、廳)的批件;
2.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執照;
3.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企業代碼證書。
到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列入“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沒有被列入名錄中的進口單位不得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進口付匯。
進口單位在被列入“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後並向主管海關領取付匯核銷用的IC卡後,就可以到外匯指定銀行領取《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憑以辦理進口付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