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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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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裁員(Soft cuts)

目錄

什麼是軟裁員

  軟裁員是指在金融危機背景下,企業採取的變相裁員的方式,以降薪、換崗和換工作地點等方式,迫使員工主動辭職,從而避免《勞動法》的一些規定和補償,是一種變相的裁員方法,也是一種常見的方法。

軟裁員的現象

  有人形象地把“硬裁員”叫做“扔出去”,那麼“軟裁員”便是“掛起來”。全球經濟危機剛影響到中國時那一輪“硬裁員”主要特點是“快”,而現在“掛起來”的“軟裁員”,其最大特點是“省”。對企業來說,“硬裁員”受到的法律和經濟約束多,“軟裁員”則不然,這是目前一些企業實施“軟裁員”的最大動機。比如老闆以“金融危機影響生意”為由,將員工工資“攔腰斬”,要是不同意就只有主動離職。據調查,擁有3至7年工作經驗的員工最容易遭受“軟裁員”。軟裁員的員工無法得到任何賠償,這種現象目前日益突出,需要得到勞動保障部門的重視。

軟裁員的手段方式

  1、故意減少員工福利,獎金

  2、 限制員工加班,使得員工收入減少。

  3、故意調動員工工作崗位,使員工在陌生環境中無法適應,主動辭職。

  4、企業部門重組,多餘人力不予安排工作,久而久之,員工無法忍受主動辭職。

  5、企業制定一不符合市場的目標讓員工完成,讓員工在巨大的壓力下工作,使員工無法適應這種突如其來的工作壓力而主動辭職。

軟裁員的相關案例

案例一:薪水被降低

  2011年6月5日,尚女士從工資條中發現薪水被降了30%,且通過聯絡得知,在109名員工中,被降薪的只有10人。於是大家一起找到領導交涉,得到的答覆是要麼接受降薪,要麼自動離職。至此,大家才明白公司的用意在於:想將她們裁員,又不想支付經濟補償金,故以此手段逼迫她們辭職。

  解讀《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公司未經協商,即降低尚女士等人的工資標準,無疑既是違法也屬違約。同時,公司單方降低工資也構成剋扣工資。對此,勞動者可以請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公司限期補發被扣的薪水、恢複原工資標準、加付賠償金。

案例二:崗位被調換

  2011年3月2日,祖女士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由祖女士擔任總技術員。可僅過了4個月,她便收到公司通知,稱由於工作需要,將其調至營銷部工作,工資由月薪8000元降至1200元加提成。祖女士經打聽得知,事情是因公司另招了一名資深人士接替其職位,實則逼她辭職。

  解讀:祖女士有權申請仲裁起訴要求恢複原崗原薪,並要求補發被調整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工作崗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即工作崗位一經雙方確定,便對雙方產生了約束力,除有特殊情況,或者經雙方協商一致,彼此均不得擅自改變。本案中,公司在沒有法定理由的情況下,單方擅自調整祖女士的工作崗位,在客觀上必然會導致其工資收入的大幅減少,明顯構成違約。

案例三:地點被變更

  屠女士於2010年8月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雖然工資偏低,但她考慮能就近照顧孩子,便沒有過多計較。但2011年9月,屠女士突然被通知到20公裡外的分部上班,不僅工資不增加,且不提供交通費用。對此,屠女士心裡清楚,公司實際上是因人員過剩而逼自己辭職。

  解讀:用人單位能否單方變更勞動合同,要看變更給勞動合同的履行帶來的影響。如果沒有影響或影響輕微,則無需變更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無法或難於履行,因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就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並通過達成一致來變更勞動地點。本案中,鑒於新、舊地點相距甚遠且無任何補償,嚴重危及屠女士合法權益,當屬難於履行,公司遂無權單方決定。對公司的強制行為,屠女士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繼續在原地上班;或者以公司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賠償損失、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四:指標被提高

  2011年9月初,屈女士等8名員工突然接到公司通知,從該月起,將以新方案代替原績效工資考核:原定每月完成10萬銷售額即能得到的1000元績效工資,改為必須完成15萬元才能得到600元,沒有完成即無績效工資。屈女士等人明白,公司實際是借提高工作指標來逼迫內部圈定的她們自動離職。

  解讀:公司未徵得屈女士等人的同意,出於自身利益擅自提高績效工資考核標準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有關勞動報酬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即屈女士等可通過向工會、勞動行政部門舉報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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