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課稅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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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課稅對象(transnational tax 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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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跨國課稅對象[1]
跨國課稅對象是指能成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同時對它行使稅收管轄權的目的物。現代社會,由於商品、勞務,資金和技術等生產要素在國際間大量流動,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因此而越出了一國的範圍。納稅人經濟活動的國際化,必然導致成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同時對之行使課稅權的目的物的出現。
跨國課稅對象的分類[2]
就所得稅的國際稅收而言,它所涉及的跨國課稅對象無疑為跨國所得?即一國納稅人取得的來源於另一國的所得。根據所得的性質不同,我們可以把跨國所得分為以下四大類。
(一)跨國一般經常性所得
跨國一般經常性所得,指納稅人(法人或自然人)在一定時期內經常獲得的所得或收益。按來源的不同性質,跨國——般經常性所得可以劃分為如下幾類:
1.經營所得,即營業利潤。指納稅人在某一常設機構或弋:廠、公司等固定場所從事生產與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2.勞務所得:一般指個人勞動所得,分為獨立與非獨立兩種。
3.投資所得。一般指因股權關係而取得的股息、因債權關係而收取的利息以及提供工業產權、專有技術而獲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
4.租賃所得。指出租房屋、機器設備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其他所得,除了上述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包括因意外事件取得的各項所得,如中獎、彩票等收入。
(二)跨國超額所得
跨國超額所得,指跨國納稅人所取得的超過一般經常性所得標準的那部分跨國所得。這準所得大多是在特殊的環境下取得的,如利用戰爭造成的特殊條件,或利用某些自然資源的優越條件而取得,從而數額比一般情況下賺取的所得更大。有的國家對這類所得另立稅種,專門單獨徵稅,如超額所得稅、暴利稅、戰時利得稅等。具體的計算方法通常有兩種:一種叫做“標準基期法”,即以納稅人在某一標準基期(正常獲利年度)所實現的所得作為跨國一般經常性所得,凡超過這一基期的實際所得部分,即為跨國超額所得;第二種叫做“標準投資利潤率法”,即由有關國家政府規定一個統—-適用於各行各業,或分別適用於不同行業的投資利潤率,納稅人獲得的超過按該投資利潤率計算的那部分利潤額就視為超額所得。按上述方法計算出超額所得後,再乘以特定的超額所得稅率,即可得出應納稅額。
(三)跨國資本利得
跨國資本利得,指跨國納稅人通過出售或交換財產(如房地產、股票、特許權)等資本項目所實現的收益。資本利得的計算,通常是從出售或交換這類財產所得到的毛收入,減去購入價格而得。對跨國資本利得徵稅大致採用如下兩種方法:一種是對資本利得單獨徵稅,另立資本利得稅或資產收益稅,採用較低的比例稅率征收,目的是鼓勵資本的加速周轉和增加新的投資。例如美國就採用這種方法。另一種是把跨國資本利得合併列跨國納稅人的跨國一般經常性所得中,按一般的公司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徵稅。我國就是採取這種做法。
(四)跨國其他所得
跨國其他所得,指上述三類跨國所得以外的某些非經常性的跨國所得,如一次性的補助收入或一次性的撫恤所得,對這類所得,在把它列入國際稅收涉及的徵稅對象的國家中,通常是把其合併到跨國一般經常性所得中,按一般的公司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