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课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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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课税对象(transnational tax 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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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跨国课税对象[1]
跨国课税对象是指能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对它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目的物。现代社会,由于商品、劳务,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国际间大量流动,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因此而越出了一国的范围。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国际化,必然导致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对之行使课税权的目的物的出现。
跨国课税对象的分类[2]
就所得税的国际税收而言,它所涉及的跨国课税对象无疑为跨国所得?即一国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另一国的所得。根据所得的性质不同,我们可以把跨国所得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
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指纳税人(法人或自然人)在一定时期内经常获得的所得或收益。按来源的不同性质,跨国——般经常性所得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类:
1.经营所得,即营业利润。指纳税人在某一常设机构或弋:厂、公司等固定场所从事生产与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劳务所得:一般指个人劳动所得,分为独立与非独立两种。
3.投资所得。一般指因股权关系而取得的股息、因债权关系而收取的利息以及提供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而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
4.租赁所得。指出租房屋、机器设备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其他所得,除了上述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包括因意外事件取得的各项所得,如中奖、彩票等收入。
(二)跨国超额所得
跨国超额所得,指跨国纳税人所取得的超过一般经常性所得标准的那部分跨国所得。这准所得大多是在特殊的环境下取得的,如利用战争造成的特殊条件,或利用某些自然资源的优越条件而取得,从而数额比一般情况下赚取的所得更大。有的国家对这类所得另立税种,专门单独征税,如超额所得税、暴利税、战时利得税等。具体的计算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叫做“标准基期法”,即以纳税人在某一标准基期(正常获利年度)所实现的所得作为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凡超过这一基期的实际所得部分,即为跨国超额所得;第二种叫做“标准投资利润率法”,即由有关国家政府规定一个统—-适用于各行各业,或分别适用于不同行业的投资利润率,纳税人获得的超过按该投资利润率计算的那部分利润额就视为超额所得。按上述方法计算出超额所得后,再乘以特定的超额所得税率,即可得出应纳税额。
(三)跨国资本利得
跨国资本利得,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出售或交换财产(如房地产、股票、特许权)等资本项目所实现的收益。资本利得的计算,通常是从出售或交换这类财产所得到的毛收入,减去购入价格而得。对跨国资本利得征税大致采用如下两种方法:一种是对资本利得单独征税,另立资本利得税或资产收益税,采用较低的比例税率征收,目的是鼓励资本的加速周转和增加新的投资。例如美国就采用这种方法。另一种是把跨国资本利得合并列跨国纳税人的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中,按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征税。我国就是采取这种做法。
(四)跨国其他所得
跨国其他所得,指上述三类跨国所得以外的某些非经常性的跨国所得,如一次性的补助收入或一次性的抚恤所得,对这类所得,在把它列入国际税收涉及的征税对象的国家中,通常是把其合并到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中,按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