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轉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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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質是質權人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分為承諾轉質和責任轉質兩種類型。
責任轉質是指質權人於質權存續期間,不經出質人同意,而以自己的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設定新質權。
該種轉質無視出質人的意見,質權人自信以自己的責任可在任何情況下對轉質負責(包括不可抗力的情形),這對於出質人來講,易發生心理隔閡,還難免對質權人能否負責承擔可能發生的全部風險產生疑問,並會增加出質人的風險負擔和債務履行之約束。所以,法律上基於便於社會資金融通、物盡其值而又須保護出質人利益之兩難考慮,一方面不得不開口子允許責任轉質的存在,另一方面又不得不給予相應限制。
1、質權人必須向轉質權人說明質物的權主歸屬,使轉質權人明知該質物屬於再度設質。如果質權人隱秘標的物為他人設質之質物,而以所有人之資格就質物設質時,相對人得因善意取得之原則取得質權,並不受前位質權的限制。此乃質權的善意取得,而非轉質。
2、質權人與轉質權人之間,就質物之設質,須有合意。
3、質權人須將質物之占有移於轉質權人。
4、轉質權須於質權有效存續期間內;質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時,轉質權亦當然消滅。
5、轉質權的範圍,必須在原質權的範圍內,即轉質權所擔保的債權額,不得超過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額。
6、轉質由質權人以自己責任為之,無須取得出質人的同意。
符合要件的責任轉質,產生如下法律效力:
1、質權人以自己責任為轉質,不僅要對出質人承擔質物因轉質權人的過失而滅失毀損的責任,而且要承擔因轉質所生不可抗力的風險責任。
2、轉質權人在原質權擔保債權額的範圍內,於自己債權受清償前,對質物享有留置、占有權,而質權人則喪失該權利。
3、原質權人因轉質權的設定,將自己所把握的質物擔保價值賦予轉質權人,在其所賦予的數額範圍內,應受不使其消滅之約束,不得拋棄其質權或免除其債權之債務。
4、質權人將轉質意思已通知主債務人時,主債務人如未經轉質權人同意,而對質權人為債務清償者,不能產生對抗轉質權人的效力。
5、轉質權人實行質權不僅應以自己債權已屆滿清償期為條件,而且應以質權人的債權也已屆滿清償期為必要。
6、在就質物價值清償債務、實現債權時,轉質權人享有優先於原質權人的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