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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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质是质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两种类型。
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不经出质人同意,而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设定新质权。
该种转质无视出质人的意见,质权人自信以自己的责任可在任何情况下对转质负责(包括不可抗力的情形),这对于出质人来讲,易发生心理隔阂,还难免对质权人能否负责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产生疑问,并会增加出质人的风险负担和债务履行之约束。所以,法律上基于便于社会资金融通、物尽其值而又须保护出质人利益之两难考虑,一方面不得不开口子允许责任转质的存在,另一方面又不得不给予相应限制。
1、质权人必须向转质权人说明质物的权主归属,使转质权人明知该质物属于再度设质。如果质权人隐秘标的物为他人设质之质物,而以所有人之资格就质物设质时,相对人得因善意取得之原则取得质权,并不受前位质权的限制。此乃质权的善意取得,而非转质。
2、质权人与转质权人之间,就质物之设质,须有合意。
3、质权人须将质物之占有移于转质权人。
4、转质权须于质权有效存续期间内;质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时,转质权亦当然消灭。
5、转质权的范围,必须在原质权的范围内,即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不得超过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
6、转质由质权人以自己责任为之,无须取得出质人的同意。
符合要件的责任转质,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质权人以自己责任为转质,不仅要对出质人承担质物因转质权人的过失而灭失毁损的责任,而且要承担因转质所生不可抗力的风险责任。
2、转质权人在原质权担保债权额的范围内,于自己债权受清偿前,对质物享有留置、占有权,而质权人则丧失该权利。
3、原质权人因转质权的设定,将自己所把握的质物担保价值赋予转质权人,在其所赋予的数额范围内,应受不使其消灭之约束,不得抛弃其质权或免除其债权之债务。
4、质权人将转质意思已通知主债务人时,主债务人如未经转质权人同意,而对质权人为债务清偿者,不能产生对抗转质权人的效力。
5、转质权人实行质权不仅应以自己债权已届满清偿期为条件,而且应以质权人的债权也已届满清偿期为必要。
6、在就质物价值清偿债务、实现债权时,转质权人享有优先于原质权人的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