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專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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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專業服務機構是為證券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主要包括會計師事務所、綜合類資產評估機構和專項資產評估機構以及律師事務所。
我國自開放證券市場之初,就非常重視證券專業服務機構在證券發行和上市中的作用。
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中,就多次提及改組設立股份公司時應委托具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及註冊會計師驗資,並明確規定註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或機構違規或違法時,應承擔相應責任;1993年《股票條例》更明確規定,在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中,股票發行申請人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公司法》還特別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保證證券專業服務機構具有較高的服務質量,有關主管部門還分別頒佈一系列規章,就各類證券專業服務機構及人員資格作出規定。如:
1、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1993年印發《關於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資格確認的規定》。
2、審計署和中國證監會1993年印發《關於從事證券業務的審計事務所資格確認有關問題的通知》。
3、原國有資產管理局和中國證監會1993年印發《關於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確認的規定》。
4、司法部和中國證監會1993年印發《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
上述規定規章確立了我國證券專業服務機構在證券發行、上市及交易活動中的特殊身份、地位與職責。《證券法》總結了以往實踐經驗和規範性文件的內容,在第161條明確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必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式出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並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