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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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權登記,又稱絕對登記,即登記是設定權利的基礎,非經登記,不動產物權的設定、變更和消滅不發生法律效力。此種登記模式起源於德國,併為瑞士、荷蘭和奧地利等國所沿襲。不動產物權的設權登記模式,推行登記的強制主義,要求在登記簿上先辦理不動產的權利狀態,後確認不動產的權利狀態,否則不予認可。因法律行為引起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即是如此。
從根源上,不動產登記與物權效力之間相對而非絕對的關係,是由於不動產登記存在設權登記和宣示登記的區分。
所謂宣示登記,是指登記不作為權利得喪變更的依據,其作用僅在於向外宣示標的物的權利狀態。此種登記模式,首創於法國,併為日本、義大利、比利時和西班牙等國採用。
宣示登記並不強制權利人進行不動產登記,登記與否,由當事人自行決定辦理。權利的得喪變更,依據當事人間的意思表示即可確定,登記只是為了向公眾昭示不動產的權利和負擔情況。如前所述的在不動產上設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地役權等用益物權,以及參照不動產管理的船舶和航空器,均採用此種登記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