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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提存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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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提存計劃(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DCP)

目錄

什麼是設定提存計劃

  設定提存計劃是指企業向一個獨立主體(通常是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如果該基金不能擁有足夠資產以支付與當期和以前期間職工服務相關的所有職工福利,企業不再負有進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

設定提存計劃的會計核算

  設定提存計劃,是在企業年金計劃中根據一定的標準確定企業單方或與職工雙方每期固定的繳費水平,而不確定未來對職工支付年金的水平,也不提供最低保證,職工在退休時每期所能獲得的年金水平主要取決於企業和職工的繳費金額以及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產生的投資收益投資風險完全由職工承擔,因此也稱作“繳費確定型計劃”。

  在設定提存計划下,由於企業每期繳費金額在年金計劃中明確規定,所以企業的會計處理非常直接和簡單,主要包括確認企業年金費用和實際繳費兩部分。由於企業年金屬於職工薪酬的一部分,因而在我國,企業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規定,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末,根據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的具體受益對象,按照事先確定的繳費金額全部計人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費用,同時確認一項負債(應付職工薪酬),然後根據協議定期向年金基金繳費。對於按照規定應由職工個人繳費的部分,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應從職工各期應發工資中直接扣除。而企業年金基金是獨立的會計主體,其確認與計量,包括企業年金基金的取得、投資運營、支付各項管理費用、向受益人支付企業年金以及因職工調動發生的賬戶變動等業務,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的有關規定,並不屬於企業會計核算的範圍。

設定提存計劃與設定收益計劃的比較與評價

  (一)兩種繳費方式的比較設定

  提存計劃和設定收益計劃的會計處理存在相同之處:(1)會計處理的理論基礎相同,都遵循權責發生制配比原則,將企業年金作為一種費用,在職工為企業服務的期間(即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期間)按照受益對象進行確認,而不是企業實際或應支付給職工年金的期間確認;(2)管理模式都以信托關係為基礎,企業將年金資產委托給保險公司金融機構(受托人)進行管理和運營,因而企業年金基金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3)企業年金基金資產都按照公允價值進行確認和列報。

  不過顯而易見的是,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收益計劃無論在繳費金額、風險承擔、年金費用確定等諸多方面存在較大不同,具體區別如表1所示: Image:DCP与DBP.jpg

  (二)兩種年金計劃的評價

  1.設定提存計劃簡單明瞭,職工需承擔投資風險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設定提存計劃的增長速度超過了設定收益計劃。以美國為例,目前設定提存計劃已經成為企業年金的主要形式,如著名的401(k)計劃。設定提存計劃的優點是操作便利,會計處理簡捷,容易為職工所理解和接受,還免去了精算的繁瑣,職工離職時也便於處理,有利於職工的流動。但設定提存計劃的缺點也同樣明顯,即職工退休收入不確定,投資決策主要由受托人負責,但投資風險卻完全由職工承擔,企業年金的收益水平對資本市場發展水平依賴較大。

  2.設定收益計劃比較複雜,企業需承擔投資風險設定收益計劃的主要優點是職工的收益水平根據其工資水平和服務年限確定,退休後的年金收入有保障;企業負責投資決策並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設定收益計劃的缺點在於年金計劃的設計比較繁瑣,專業性較強,年金費用的確定以及繳費水平依賴於精算假設,而且假設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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