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軟體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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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電腦軟體著作權[1]
電腦軟體著作權是指軟體的開發者或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對於軟體作品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根據《電腦軟體保護條例》的規定,軟體著作權可以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中人身權包括發表權,即決定軟體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開發者身份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其軟體上署名的權利。後者包括使用權,即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複製、展示、發行、修改、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其軟體的權利;轉讓權,即向他人轉讓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即通過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軟體的權利而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電腦軟體著作權的法律特征[1]
電腦軟體著作權從根本上是屬於民事權利的一種,滿足一般民事權利的共同特征。同時軟體著作權又屬於知識產權中比較特殊的一種,具有自己獨特的不同於其他知識產權等一般民事權利的特性。
1.軟體著作權的內容具有狹義的法定性。軟體著作權的內容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權利不能成為軟體著作權的內容。由此可知,僅僅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發表權、開發者身份權、使用權、轉讓權以及獲得報酬權五項權利,並且與其他著作權權利內容不完全相同,區別於其他著作權。
2.軟體著作權的“自動保護”原則,其權利的產生不以個別確認為必要要件。所謂的個別確認是指由專門的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的程式,對特定的法律事實或者關係予以確認同時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的行為。作為知識產權中的例外,著作權的取得無須經過個別確認程式,這也就是著作權的自動保護原則,軟體著作權屬於著作權的一種,當然遵循自動保護原則。通過《電腦軟體保護條例》第6條的規定也可以得出這一結論。因此,自動保護原則是軟體著作權一個重要的法律特征。
3.不完全的唯一獨占性。著作權要求的是作品的獨創性而不是首創性。如果兩個主體獨立完成了兩個一模一樣的產品,那麼法律承認其分別享有獨立的著作權。雖然作品發生完全一樣情形的概率非常小,但也不能排除,軟體著作權的唯一獨占性是不完全的。
4.軟體著作權包含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但其人身權利相對較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是著作權的兩項基本權利,但是軟體著作權作為較為特殊的著作權,其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內容有別於其他著作權。《電腦軟體保護條例》第九條所規定的五項權利中,“發表權”和“開發者身份權”均屬於人身權利;而剩下的三項權利“使用權”、“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以及“轉讓權”則屬於財產權利。
電腦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方式[2]
權利是人類文明社會所具有的一種實質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價值追求.也是社會文明演化進取的不可少的力量電腦軟體著作權的法律保護問題.是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以來.隨著電腦軟體產業的發展而產生的綜觀目前世界各國對電腦軟體的保護.主要有如下兩種方式:
1.著作權法對電腦軟體著作權的保護
這種保護方式主要是根據著作權保護的基本原則.即創意/表達分離原則.來對創意的表達進行保護在我國,著作權保護也是對軟體進行法律保護的主要途徑但是.著作權法僅僅保護軟體本身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概念、療法、原理、演算法、處理過程和運行方法,等等。目前所有保護軟體的國家.均已經採用版權法保護電腦軟體。但其中有些國家已明確表示:用版權法保護軟體僅僅是一種“應急措施”。
2.專利法對電腦軟體著作權的保護
通過專利法保護電腦軟體,具有如下優點:專利法保護創造性的方法:專利保護具有強烈的獨占性.一旦一項專利申請被批准.其他類似的發明.即使是獨立開發出來的,也不能使用,不受保護:專利的保護期限較著作權短,比較接近程式的經濟壽命,比較合理。這種保護彌補了著作權法保護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護電腦程式設計者的“創意”。但軟體本身不能單獨申請專利.只能從屬於某一專利。
電腦軟體著作權的保護原則[2]
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理解法律.我們可以發現.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許並不在於變革.而在於建立和保持一種可以大致確定的預期.以便利人們的相互交往和行為電腦軟體著作權的有關立法也是如此,在保護著作權的同時.可以為人們確立某種預期:守法的預期和違法的預期。
1.創意/表達分離原則
我國《軟體保護條例》第6條規定:本條例對軟體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等。由此可以看出,與著作權保護的基本原則一樣.電腦軟體著作權保護的基本原則為“創意/表達分離原則”.即只保護軟體的表達.而不保護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工藝、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等等。換句話說.只有獨立開發並且已固定在有形物體上的電腦軟體.才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2.創意/表達合併原則
在表達某種創意時.如果因為可供選擇的種類有限而引起兩個作品之間存在相似.不認為其中一個作品對另一個作品構成複製.也不構成侵權。我國《軟體保護條例》第29條規定:“軟體開發者開發的軟體.由於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體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體的著作權的侵犯”.就是該原則在法律規範上的體現.其目的是權利保護與社會進步的平衡
3.SSO原則
根據該原則.對電腦軟體的法律保護可以從其文章編碼擴展到它的結構、順序和組織。也即是說。電腦程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達”。整個程式只有一個思想,子程式內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選擇餘地的設計.都是受版權法保護的在多數國家的多數法學者(乃至美國的一部分法學者)認為,“威蘭訴傑斯羅”一案的判決是擴大了版權法適用範圍的判決.也被認為是美國司法界以實際行動對版權法保護軟體的適用性提出了疑問。
電腦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3]
軟體著作權登記制度白1992年實施以來,隨著軟體產業從業人員保護軟體版權的意識增強.通過創新、自主研發而享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體成果和產品大幅增加,國家鼓勵軟體企業的政策及著作權法律、法規的實施.電腦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數量保持了高速增長的態勢。展現了軟體產業良好的發展勢頭。
根據<電腦軟體保護條例)和<電腦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等法規和行政規章所確定的各項軟體登記手續均按照法定程式正常進行。以下筆者將簡要介紹軟體著作權的具體申報辦法,以便軟體著作權人能儘快地通過申請,獲得電腦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首先,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體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體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登記的軟體應是獨立開發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體修改後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體。合作開發的軟體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著作權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註明其他著作權人。
第三,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應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填寫的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表申請表內容包括:軟體名稱(全稱、簡稱、分類號、版本號);開發完成日期;首次發表日期;開發類別(獨立開發、合作開發、委托開發、下達任務開發);原始取得權利;軟體用途和技術特點;申請者信息等。
②軟體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
③一般交存方式:程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應當由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後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式和文檔不到6o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式和文檔。程式每頁不少於50行,文檔每頁不少於30行。
④例外交存:在三種情況中選擇一種(使用黑色寬斜線覆蓋,覆蓋頁碼為:xx;前10頁和任選連續的50頁;目標程式的連續的前、後各30頁和源程式任選連續的20頁),並提供相應材料。
⑤封存:分為封存源程式和封存樣品兩種。選擇封存源程式的,應填寫頁數。選擇封存樣品的,應提供光碟。
⑥相關的證明文件。主要有:
·單位證明材料。包括企業法人登記證書或事業法人代碼證書的複印件;法人分支機構和法人內部組成部分應由法人開具證明;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國內);營業執照複印件公證書(國外)。
·個人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如護照等)影印件以及非職務軟體開發證明。
·開發類型證明。合作開發類型,需提交合作開發合同。無合作開發合同的.申請者應提交相關情況說明。委托開發類型,需提交標明著作權歸屬的委托開發合同。無委托開發合同的,應提交相關證明。下達任務開發類型,需提交項目任務書或合同。無項目任務書或合同,應提交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