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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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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要式法律行为)

目錄

什麼是要式行為

  要式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式才能成立的行為,如:票據行為就是法定要式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如法律規定某中法律行為必須採用某種形式,這種法律行為就稱為要式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必須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為方能成立。凡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的民事行為便是無效的。

  綜合起來說就是:如法律規定某種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採用某種形式,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就稱為要式民事行為.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必須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為方能成立。凡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的民事行為便是無效的.

  一般來說,法律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是不要式行為

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必須依照一定方式實施,可以把它分為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

  1.概念。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實施的行為。一定的方式常見的有書面形式、履行登記手續等。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不拘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即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行為的形式,只要該行為意思表示合法,行為即可生效。

  2.區分意義:

  (1)要式行為須有約定或法律規定。要式行為在於強調民事法律行為的鄭重性,一方面為表彰和強化行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以利於滋生糾紛時便於對事實的證明。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應該包括意思形式的自由,按照自己行為、自己責任的原則,法律很少再干預當事人行為方式,只在個人行使權利涉及他人義務、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事務時,才要求民事法律行為必須以要式方式進行。即民事法律行為是否為要式,須有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為限,否則為不要式。

  我國擔保法中規定的抵押、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中規定的房屋買賣須登記,以及合同法中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須採用書面方式,都屬於要式行為。

  (2)要式行為的效力。要式行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該行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這一個例外規定,應該能適用於所有的債權合同,能否適用物權行為,有待於物權法的規定或最高法院對合同法的進一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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